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 7月1日
附件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执收单位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备 注 |
| 一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
| 1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
| (1) | 全省范围内使用 | 每频点.年 | 8000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2) | 市州范围内使用 | 每频点.年 | 1600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2 | 无绳电话系统 | 每频点.年 | 120 | 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3 | 电视台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
| (1) | 省级台 | 每套节目.年 | 40000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2) | 市州级台 | 每套节目.年 | 8000 | 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3) | 县级台 | 每套节目.年 | 4000 | 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4 | 广播电台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
| (1) | 省级台 | 每套节目.年 | 4000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2) | 市州级台 | 每套节目.年 | 400 | 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3) | 县级台 | 每套节目.年 | 80 | 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5 | 以上项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
| (1) |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 每频点.年 | 800 | 省直在长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及跨地区设置、使用的电台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其他单位设置、使用的电台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
| (2) |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 每频点.年 | 80 | |||
| 6 | 微波站(发射)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
| (1) |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 每站每兆赫.年 | 32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2) | 工作频率10GHz以上 | 每站每兆赫.年 | 16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3) | 有线电视传输(MMDS) | 每站每兆赫.年 | 480 | 省级或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7 | 地球站 | 每站每兆赫.年 | 200 | 省直在长单位设置、使用的地球站及公众卫星通信网站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其他单位设置、使用的地球卫星站由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
| 8 | 无线接入系统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
| (1) | 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 基站.年 | 120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2) | 450MHz频段 | 每站每频点.年 | 400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9 | 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 | 每站每兆赫.年 | 32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10 | 无线数据频段 | 每站每频点.年 | 640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11 | 边远地区“村村通工程”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MHz-409.5MHz频段) | 每站.年 | 60 | 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 ||
| 二 |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 | |||||
| 1 | 初级 | 每人 |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事务中心 | 考生 | 收费标准由省级工信部门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 |
| 2 | 中级 | 每人 |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事务中心 | 考生 | ||
| 3 | 高级 | 每人 |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事务中心 | 考生 |
说明:
1、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 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和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50%频率占用费。 国家另有减免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无线数据频段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按1MHZ计收。
5、考试收费中,均含上缴国家主管部门费用。考试科目:初级、中级包括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高级包括综合知识、案件分析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