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类】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二级分类】自然资源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应在其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内容,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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