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类】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


国质检通[2015]603号


 

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根据《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试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活动的、已被质检总局公布采信其评定结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结果采信工作(以下简称“采信工作”)和对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评定结果的采信工作,对评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定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后,方可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机构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第三方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

……(三)具有不少于10名的评定人员;

……(四)具有符合评定要求、保证评定活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遵循行业自律理念,维护正常的评定秩序,致力于行业良好行为规范建设;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有意愿从事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申请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机构符合条件后可指定为评定机构,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

……第九条 建立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符合性评估机制。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技术委员会对涉及疑点和问题的申报产品或评定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十条 建立采信机构信息公开机制。在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网站公开评定机构的资质能力、工作程序等信息,供生态原产地产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评定机构向管理办公室申报的信息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申请人自主、自愿选择评定机构制度。申请人申报时,在自主,自愿基础上,自行选择评定机构,在《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书》“评定机构”栏确定评定机构名称。受理申请机构、评定机构均不得干涉、阻挠申请人的选择。

……申请人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申报材料经质检机构或其他受理部门受理初审合格后,由受理机构将初审结果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受理机构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对确定实施评定的,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自行联系评定机构实施评定。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评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独立开展评定活动,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独立于评定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

……第十四条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工作质量监控和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 评定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支持定期开展制定标准、学术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评定机构应针对评定对象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资质、专业符合的人员组成评定组,以满足实施相应评定范围的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评定机构应强化对评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评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经核实后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定机构应当依据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的规则、标准、程序实施评定,不附加评定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评定机构应当保证评定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评定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评定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 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对在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商业、技术等信息应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定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组成评定组,由原产地、生态、产品检验等方面人员组成。评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评定组组长对评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现场评定工作前,评定机构应当制订评定方案,明确评定组人员构成、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并将评定方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对于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评定方案存在问题尚未整改的,评定机构不得开展该项评定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公正、独立和客观地开展评定活动,履行工作程序,根据要求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评定意见。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应当对检查活动、评定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定机构应当对评定组的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同行评定,对评定组的资料、记录、意见进行核准,形成机构的评定报告,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采信要求对评定机构的评定报告进行审核,根据评定报告对申报产品实施符合性评估。符合要求的准予采信。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疑点或问题的,管理办公室可在必要时组织技术委员会对评定报告实施符合性评估,并做出评定结论,管理办公室参照评定结论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调整未能良好开展评定工作的评定机构的被采信资质。

……第二十六条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从事评定活动的评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生态原产地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资质。评定组组长应当具有5次以上评定经历和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十八条 评定人员应当参加管理办公室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教师由管理办公室选定委派并使用管理办公室指定教材,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评定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定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评定任务,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的评定方案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及时指导纠正。

……第三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活动组织实施跟踪调查。

……评定工作结束后,管理办公室随机选取申请人向其发放征求意见书,就评定机构评定工作质量、评定程序、服务态度以及收费等情况,征询申请人意见。管理办公室汇总申请人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评定机构,并督促其整改。

……评定机构被连续三次以上反映存在问题且属实,或被投诉存在严重问题的,管理办公室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情况对其评定活动采取飞行检查、随机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对评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文件审查、记录追溯、采信调查、验证比对、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等方式及以上各项的组合。

……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评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定机构诚信水平、评定工作质量、社会评价反馈等信息对评定机构实施年度评价。

……评定机构应当对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评定机构应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半年度和全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评定产品信息和评定工作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评定机构的评定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诉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建立采信情况动态调整机制。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保护评定工作的需要,对评定机构的评定产品范围和采信要求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确定暂停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评定机构名单及期限,及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评定机构违反本规范的,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其被采信资格。

……第三十七条 评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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