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现予以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13日

 

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1. 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2. 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3. 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4. 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银监会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1. 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 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发改价格〔2016〕557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二、征信服务收费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30元/件·年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信部电〔2003〕454号、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 1. 起降费,2. 停场费,3. 客桥费,4. 旅客服务费,5. 安检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发〔2013〕3号、民航发〔2017〕18号 民航局 民航局
(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发〔2017〕18号 民航局 民航局
(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函〔2021〕66号 民航局 民航局
(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1. 进近指挥费,2. 航路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发〔2008〕2号、民航发〔2012〕59号 民航局 民航局
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 (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 1. 引航(移泊)费,2. 拖轮费,3. 停泊费,
4. 围油栏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长江干线的引航(移泊)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货物港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三)港口设施保安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注: 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北京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北京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交财发〔2020〕3号 交通运输、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在规定时间段内停放于驻车换乘停车场的驻车换乘车辆,凭当天乘坐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和公共电汽车)记录,按次收费2元;非换乘车辆和规定时间外停放的车辆,按停车场所在区域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京发改〔2018〕1907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京价(收)字
〔1999〕25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8元/户·月 京价(收)字
〔2003〕29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发改规〔2016〕12号、京发改〔2019〕31号、京发改〔2021〕153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六、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发改规
〔2016〕1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七、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不高于3000元/吨 京价(收)字〔2003〕303号、京发改〔2014〕2137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固化填埋 1945元/吨,直接填埋 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 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京发改〔2008〕1008号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 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车:9座以下客车,每车每公里0.55元。
二类车:10座至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0.95元。
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1.55元。
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2. 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5元。
二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94元(9.6折优惠)。
三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51元。
四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五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9元(9.6折优惠)。
六类货车:每车每公里2元。
津交发〔2019〕193号、津交发〔2020〕24号 交通运输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 (库、泊位)收费 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3元、2元、1元。车站、机场、码头的机动车停放:每半小时2元;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日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 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津发改价费〔2018〕61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道路停车泊位: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4元,3元、1元。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 津城管公用
〔2020〕81号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故障车拖运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800元、1000元;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900元、1800元、2000元、3200元、4100元;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20700元、4100元、4500元、6300元、7500元。 津发改价费
〔2016〕509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一终端20元/月终端,第二、三终端10元/月终端,第四及第四以上终端20元/月终端。 津价费〔2006〕15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7〕979号、津发改价管〔2017〕942号、津发改价管〔2017〕944号、津发改价管〔2013〕1352号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建设、水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20〕4号、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中准价格标准:
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价格主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津发改价综
〔2018〕84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津发改价管
〔2015〕490号
价格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河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 客车(元/车公里):
一类:0.30~0.65;二类:0.44~1.30;三类:0.57~1.95;四类:0.75~2.34。
2. 货车(元/车公里):
一类:0.29~0.65;二类:0.44~1.42;三类:0.57~1.92;四类:0.73~2.43;五类:0.75~2.83;六类:0.79~3.17;大件运输车辆按各路段一类货车收费标准13倍起计,每增加1轴,增加一类货车收费标准1倍。
冀价行费字〔2003〕第74号、冀价行费〔2007〕42号、冀发改服务价〔2020〕49号、冀发改公价〔2020〕1690号等 交通运输、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每4小时2元~每小时3元,全天封顶6~4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基价300元/车次,作业费8元/车公里;
8座~19座客车、2吨~5吨(含5吨)货车基价400元/车次,作业费15元/车公里;
20座~39座客车、5吨~10吨(含10吨)货车 500元/车次,作业费20元/车公里;
40座以上客车、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600元/车次,作业费25元/车公里;
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700元/车次,作业费30元/车公里;
三轮机动车基价150元/车次;
二轮机动车基价100元/车次。
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625号 价格主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二)吊车费 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600元/车次;
8座~19座客车、2吨~5吨(含5吨)货车900元/车次;
20座~39座客车、5吨~10吨(含10吨)货车 1500元/车次;
40座以上客车、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2100元/车次;
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2800元/车次。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3元/户 冀价格〔2002〕872号、冀价政调〔2018〕42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单位、学校等(按人收取):0.2~2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0.4元/平方米·月;宾馆、医院等:1~5元/床·月,部分市按床位50%,4~16元/床·月收取;农贸、集贸市场:5~15元/摊·月。运营车辆:部分市按车固定收取,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部分市按车型收取,客车6座以下2元/车·月,7-20座3元/车·月,20座以上4元/车·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城市26元/月,县城以下13~18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冀价行费字
〔2006〕39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省委宣传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冀发改公价〔2022〕57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冀价行费〔2017〕60号、冀发改公价〔2019〕979号、冀发改公价〔2022〕88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0.05元~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冀价经费〔2014〕12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价范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冀价经费〔2004〕4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其他危废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山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晋价费字〔2002〕201号、晋政函〔2019〕126号、晋政函〔2022〕111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财政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0.5~3元/半小时·车位;旅游景点:2~30元/车·次;住宅小区:30~160元/辆·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晋发改价格发
〔2016〕48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或住建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拖车服务按照作业里程计费,拖行10公里以内,1类-6类车上限收费标准分别为350元/车·次、450元/车·次、550元/车·次、650元/车·次、750元/车·次、850元/车·次;拖行10公里以上,每超1公里加收标准最低10元/公里,最高35元/公里。 晋发改收费发
〔2021〕48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
(二)吊车费 吊车服务按次计费,1类-6类车上限收费标准分别为800元/车·次、1000元/车·次、1500元/车·次、2100元/车·次、2400元/车·次、2600元/车·次。 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客运运费的6~10%;客车发班费:≤客运运费的6%;车辆安全服务费:0.5~2元/辆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晋发改服价发
〔2017〕608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退票费:0.5元~票面金额50%;
旅客站务费:0.5~1元/票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晋价费字〔2003〕63号、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23元/月·卡,非居民用户27元/月·卡,副卡2元/月。 晋价服字〔2006〕221号、晋发改服价发〔2017〕405号、晋发改服价发〔2017〕601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对进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收取煤炭交易费,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05元/吨。
对进入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焦炭,收费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40元/吨。
晋发改商品发〔2019〕44号、晋发改商品发〔2019〕45号 价格主管部门 能源部门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晋发改收费发
〔2021〕43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晋发改价格发
〔2016〕14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0.25~2.6元/平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晋价服字
〔2015〕122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0.45元/千瓦时 晋价商字
〔2014〕366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能源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内交发〔2020〕728号、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 价格主管、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8元/小时,每日最高5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
〔2021〕1067号等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小型客车(九座及九座以下),拖运一次最高收费600元;大中型客车(九座以上),拖运一次最高收费1000元。货车:按车辆的车货总重及行驶公里收费,每吨公里最高收费3元,拖运一次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拖车空驶不另收费。 内发改费字
〔2008〕2310号
价格主管、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吊运费按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费,每小时最高800元,往返作业时间不另计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车辆安全检查收费5~40元/车次。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
〔2021〕1170号等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2300~350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字
〔2018〕319号等
授权的盟(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
〔2021〕1170号等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每月26元,副终端每月6元;主终端收取初装费300元,每增加一个副终端加收50元。用户更换或补办智能卡收取工本费35元。 内发改费字
〔2013〕822号
价格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内发改费函
〔2017〕314号
价格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水利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
〔2021〕119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内发改费字
〔2017〕51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租金:1~11.4元/平方米;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物业费:0.2~1.5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
〔2021〕1170号等
授权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
〔2021〕1170号等
授权的盟(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高温焚烧每公斤3.5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2.7元;直接填埋每公斤1.8元;剧毒类每公斤400元;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每公斤67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十三、口岸监管区服务费 经营煤炭、矿石矿粉等矿类进(出)口业务的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地)装卸费5.5~8元/吨、仓储费3~13元、装卸仓储费18~24元/吨、通关服务费100元~200元/车、边民互市贸易区交易服务费4.5%。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内发改价费字
〔2021〕340号等
授权的盟(市)人民政府 口岸管理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6轴货车收费采取差异化方式实施8.7折优惠。 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
辽交财审发〔2020〕29号      辽交财审发〔2021〕51号
交通运输、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计时方式计费:1~15元/小时;
2. 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10~100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辽价发〔2016〕100号、 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桃仙机场收费由省发改委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
2. 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基础收费100~2000元,拖(载)重每行驶一公里加收5~6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辽价发
〔2018〕38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阜新基价750~3400元,区分不同情况加收10%~3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照不高于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 辽交办
〔2020〕7号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一级站按每票不超过2.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二级站按每票不超过1.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三级站按每票不超过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5~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7~1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辽价发
〔2018〕38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招投标交易双方各承担50%。 辽发改收费
〔2020〕10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公共资源部门
七、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辽发改收费
〔2022〕23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八、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辽发改收费
〔2020〕18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九、住房物业管理费 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0.2~4.6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辽价发
〔2018〕38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按床位计费:1.9~2.6元/床日;
2. 按时间计费:30~2000元/月;
3. 按重量计费:3~6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辽价发
〔2004〕6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吉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吉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
政审批
前置
是否涉
进出口
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吉政明电〔2004〕17号、吉政办发〔2009〕51号、吉政函〔2019〕101号、吉政函〔2020〕104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吉发改收费联规
〔2021〕65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高速公路事故(故障)车辆停车收费:货车(装载质量为3.5T以下),客车(7座以下),18元/24小时;货车(装载质量为3.6T~8T),客车(8~29座),23元/24小时;货车(装载质量为8.1T~14T),客车(30座以上),30元/24小时;特大型车,45元/24小时。
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停放在停车场车辆,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停车费。
吉发改审批
〔2020〕4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吉发改审批
〔2020〕4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不包含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资金、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及0.0147*里程(原客货附加费)等相关费用。
一级站和达到一级站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的二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以下级别的客运站不超过6%。
吉交联发
〔2020〕5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一、二级客运站每票收取最高不超过2元,三级客运站每票收取最高不超过1元。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吉省价综〔2015〕215号、吉发改收费联〔2019〕526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除外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一终端25元/月,二终端及以上各副终端8元/月。 吉发改收管字〔2007〕966号、吉发改审批字
〔2008〕599号、吉省价收〔2010〕83号、吉省价收〔2016〕281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吉发改收费联
〔2019〕508号、吉省价收〔2016〕6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八、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吉省价收〔2016〕73号、吉省价收〔2016〕6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九、住房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价范围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吉省价经字〔2004〕4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黑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黑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 高速公路客车、货车通行费车型标准:(1)客车:1类客车0.45元/车·公里,2类客车0.80元/车·公里,3类客车1.10元/车·公里,4类客车1.45元/车·公里。(2)货车:1类货车0.35元/车·公里,2类货车0.61元/车·公里,3类货车0.80元/车·公里,4类货车1.07元/车·公里,5类货车1.20元/车·公里,6类货车1.50元/车·公里。
2. 一级公路:1类车20元/车·次,2类车25~30元/车·次,3类车25~40元/车·次,4类车35~50元/车·次,5类车50~55元/车·次,6类车55~65元/车·次。
3. 二级公路:1类车22元/车·次,2类车32元/车·次,3类车48元/车·次,4类车58元/车·次,5类车62元/车·次。
黑交规〔2021〕3号、黑交规〔2021〕12号、黑交规〔2022〕1号、黑交规〔2022〕3号、黑交规〔2022〕4号、黑交规〔2022〕14号、黑交规〔2022〕15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 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黑价联〔2016〕65号、黑价规〔2017〕166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旅游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一级站10%×票价,二级站8%×票价,三级站及三级以下站6%×票价。 黑交发
〔2005〕111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 旅客站务费:一、二级客运站客票面额高于8元的,每人次收取1元;客票面额高于3元、低于8元(含8元)的,每人次收取0.7元;客票面额低于3元(含3元)的,每人次收取0.3元;三级客运站每人次0.3元;三级以下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2. 退票费:(1)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外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2)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含2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3)国际班车、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4)国际班车、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5)在汽车运行途中,旅客中止乘车不退票。(6)由于旅客原因,检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不办理退票;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应为旅客全额退票,并作好善后工作。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 城镇居民用户:免费配置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2~26元/月,自行购买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0元/月;第二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8元/月,第三及以上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终端6元/月。
2. 农村居民用户:免费配置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2元/月,自行购买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18~20元/月;第二及以上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终端6元/月。
3. 垦区居民用户:免费配置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3元/月,自行购买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0元/月;第二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8元/月,第三及以上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终端6元/月。
4. 安装第二及以上终端的,按每终端30元收取安装费。申请办理迁移的,每户收取安装费50元。
5. 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智能卡的,工本费每张30~40元。
黑发改价格函〔2019〕103号、黑发改价格函〔2019〕308号、黑发改价格函〔2020〕111号、黑发改价格函〔2020〕16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黑发改价格函
〔2019〕177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六、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黑价联
〔2016〕62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七、住房物业管理费 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八、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地)相关文件。 黑价规〔2017〕166号 授权的市(地)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 路网收费标准:
(1)1类客车0.6元/公里,1类货车、1类专项作业车0.6元/公里;
(2)2类客车0.6元/公里,2类货车、2类专项作业车0.9元/公里;
(3)3类客车0.9元/公里,3类货车、3类专项作业车1.02元/公里;
(4)4类客车0.9元/公里,4类货车、4类专项作业车1.315元/公里;
(5)5类货车、6类货车及6轴以上货车、5类专项作业车、6类专项作业车1.428元/公里。
2. 上海长江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
(1)1类客车长江隧道段20元,长江大桥段30元;1类货车、1类专项作业车长江隧道段25元,长江大桥段35元;
(2)2类客车长江隧道段20元,长江大桥段30元;2类货车、2类专项作业车长江隧道段40元,长江大桥段55元;
(3)3类客车长江隧道段30元,长江大桥段45元;3类货车、3类专项作业车长江隧道段45元,长江大桥段60元;
(4)4类客车长江隧道段30元,长江大桥段45元;4类货车、4类专项作业车长江隧道段55元,长江大桥段75元;
(5)5类货车、6类货车及6轴以上货车、5类专项作业车、6类专项作业车长江隧道段60元,长江大桥段85元。
沪交财〔2019〕1158号、沪交财〔2019〕1159号、沪交财〔2020〕39号、沪交财〔2021〕846号、沪交财〔2021〕847号 交通运输、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合规集装箱运输车辆执行3类货车收费标准;S32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对安装ETC的1类客车试行错峰优惠。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省际道路客运站、除市级定价以外的其他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本市三级甲等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建设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授权区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授权区政府相关文件。
沪价管〔2015〕1号、沪价管〔2017〕2号、沪价管〔2017〕6号、沪价管〔2015〕16号、沪发改价管〔2019〕3号、沪发改价调〔2019〕10号、沪发改价调〔2020〕1号、沪发改价调〔2021〕6号等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1. 基本公里拖车费:小型车每辆每次30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700元,特大型车每辆每次800元。
2. 超基本公里拖车费:小型车10元/公里,大型车20元/公里,特大型车30元/公里。
沪价费
〔2011〕012号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从率计收,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以下站5%。
2. 客票代理费:客运运费的3%。
3. 班车延误费:已售票的10%。
4. 班车脱班费:应售票款的20%。
5. 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应售票款的100%
沪发改规范〔2022〕8号、沪发改价调〔2022〕20号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 补票手续费:每人次2元。
2. 退票费:(1)开车时间2小时以前(含2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2)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3. 客运站旅客站务费:一级站每票2元;二级站每票1~2元;三级站每票1元。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
工程安装费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地下管网燃气工程安装费每平方米17元。 沪发改价管
〔2019〕51号
价格主管、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电力工程安装配套费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配套工程费:外环线内为每平方米103元,外环线外为每平方米78元。 沪发改价管
﹝2021﹞39号
价格主管、电力行业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建设费每平方米16.5元。 沪发改价管
〔2021〕第53号
价格主管、水务部门 水务部门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60元/桶,基数外最高120元/桶。
2. 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最高80元/桶,基数外最高160元/桶。
3. 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最高40元/桶,基数外最高80元/桶。
沪价费〔2013〕10号、沪价费〔2018〕6号、沪绿容〔2020〕497号 价格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部门 对于餐厨垃圾减量成效显著的单位,下一年度相应下调收费标准。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 居民用户23元/户.月。
2. 非居民用户中,企、事业单位等用户每端每月最高不超过23元,各类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用户每端每月最高不超过13元,国家、本市规定对有关机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优惠的按规定执行。
沪发改价费
〔2009〕013号
价格主管、
文化旅游部门
文化旅游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沪发改规范〔2022〕9号、沪发改价调〔2019〕17号、沪发改价调〔2021〕11号、沪发改价调〔2021〕32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沪司行规〔2022〕2号、沪司行规〔2021〕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有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按床位缴费的 N=3.9×M/1.25元/床.日(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按医疗废物重量缴费的3.3元/公斤。
2. 无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月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上3.3元/公斤,月产生医疗废物30~100公斤的260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30公斤的145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90元/月。
沪价费
〔2018〕3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飞灰1860元/吨、废电池2340元/吨、工业废物2340元/吨、仪电废物1680元/立方米(上述4类均不含运输、预处理费用);
感光废液2600元/吨、废胶片1000元/吨、废胶卷1500元/吨、冲洗过的废相纸1000元/吨。
沪价费〔2004〕008号、沪价费〔2004〕055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十三、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充电服务费不高于1.3元/千瓦时。 沪发改价管
〔2021〕43号
价格主管部门 能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江苏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苏财综〔91〕135号、苏交公〔1991〕85号,苏交财〔2006〕70号,财预〔2009〕79号,苏交财〔2010〕32号,苏交财〔2010〕73号,苏交财〔2017〕131号,苏财综〔2018〕90号,苏交财〔2018〕159号,苏交财〔2019〕123号,苏交财〔2019〕124号,苏交财〔2020〕4号,苏交财〔2020〕8号,苏交财〔2020〕22号,苏交财〔2020〕51号,苏交财〔2020〕54号,苏交财〔2020〕75号,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苏交财〔2021〕1号,苏交财〔2021〕22号,苏交财〔2021〕29号,苏交财〔2021〕41号,苏交财〔2021〕65号,苏交财〔2021〕67号,苏交财〔2022〕54号,苏交财〔2022〕61号 交通运输、价格主管、财政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渡口通行费 长江渡口通行费:
1. 货车(含客货两用车)按车货总质量实行计重收费。A级航区,从14元/吨·次递减到6元/吨·次,不足30元按30元征收;B级航区,有从7元/吨·次递减到4元/吨·次、5元/吨·次递减到2.5元/吨·次两个标准,不足20元按20元征收。危险品车8~15元/吨·次。
2. 客车按车型计次收费。A级航区30~90元/车·次;B级航区15~50元/车·次。
非车载旅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计次收费。A级航区,5~15元/车·次;B级航区,3~10元/车·次。车辆牵引费5吨以下50元/车·次,每超一吨加收10元,上限100元。
苏价服〔2006〕311号、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苏价服〔2018〕119号 价格主管、财政、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苏发改规发
〔2022〕5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定价范围为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
交通服务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货轮及其他机动船0.70或0.80元/次·准载吨位,驳船及其他非机动船0.55或0.66元/次·准载吨位,拖轮0.10或0.25元/次·总吨位,排筏及其他浮运物体0.40或0.53元/次·立方米。 苏价规〔2013〕5号、苏价农〔2015〕327号、苏价农〔2017〕134号、苏价农〔2017〕148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81号、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苏发改收费发〔2021〕1392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767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水利、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收费方式:基价+作业费×作业里程。
从一类车(7座及以下,≤2吨)基价100、20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5元/车·公里递增至五类车(>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300、350元/车·次两种,作业费20元/车·公里。
苏发改服价发
〔2019〕82号
价格主管、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收费标准:一、二类车600元/车·次;三、四类车800元/车·次;五类车1000元/车·次。如果清障车同时发挥了吊车、牵引等两项以上功能的,按拖车标准收费,且吊车费用减半收取。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的6~10%。客车发班费按不超过客运运费的6%。 苏交运
〔2020〕1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旅客站务费一级站2元,二级站1.6元,三级站1.4元。退票费按车票票面金额的10~50%收取。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苏政办发〔2021〕55号、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6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每月21~24元;互动数字电视每台机顶盒每月8元。
未实施数字电视转换用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5元。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苏价规〔2016〕8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苏价农函〔2001〕93号、苏政发〔2015〕119号、苏价服〔2017〕177号、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苏价服函〔2018〕17号、苏价费〔2017〕231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苏发改规发〔2022〕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1279号、苏发改规发〔2022〕2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0.2~3.6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苏发改规发
〔2018〕3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计重收取2.5~5.85元/公斤;按病床数收取1.55~2.2元/床·日。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苏价费〔2018〕169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3~5.85元/公斤;工业危废、社会源危废和剧毒品废弃物:焚烧2~20元/公斤;填埋2.8~3.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政办发〔2021〕77号、浙交〔2022〕1 号、浙交〔2022〕13 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
三、船舶过闸费 富春江船闸过闸费标准为重载1.0元/总吨·次,空载0.6元/总吨.次。危险品运输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 浙发改价格
〔2019〕227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吊车费 一类车至五类车分别收取1000元/车·次、1300元/车·次、1800元/车·次、2300元/车·次、2800元/车·次;吊车后再吊货物收费50元/吨,只吊货物收费800元+50元/吨。实际收费允许上浮20%。在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20%。起吊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50%。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也允许下浮,下浮不限。根据拖曳(牵引)需要,使用拖吊一体车辆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牵引)方向、方位调整的,不得收取吊车服务收费。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吊车到达现场而无需吊车服务的,按不高于上述表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 浙发改价格
〔2020〕330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管道燃气预埋费按500~9000元/户或者20~35元/平米不等的标准收费;改造费按1000~6000元/户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1〕43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按300~1500元/户或者6~95元/平米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1〕43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19~22元/月,第2~3终端0~5元/月,第4终端以上不超过主终端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价服〔2011〕387号、浙价服〔2016〕136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价服〔2018〕68号、浙价服〔2013〕242号、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资监管等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
〔2021〕39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
〔2019〕332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市辖区内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按0.2~2.75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动15~30%)不等的标准收费(超标准服务另行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按2.5~3.3元/床.天不等标准收费;其他工业危险废物按0.08~80万元/吨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十四、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28~6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十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浙价费〔2004〕165 号、浙价费〔2011〕249 号、浙价费〔2014〕145 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安徽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安徽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134;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
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1〕151号 交通运输、价格主管、财政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5~120分钟免费,超过免费时间段1~5元/小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皖价法〔2018〕17号、皖发改产业〔2022〕39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拖车: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皖发改价费函
〔2019〕503号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运费收入的5%~10%,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皖价法〔2018〕1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0.5~1.8元/人·次,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省辖市每月每卡24元,县(市)每月每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卡均为3元。 皖价法〔2018〕17号、皖价服〔2011〕21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1. 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 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 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皖发改价费函
〔2021〕240号、皖发改价费函
〔2022〕127号
价格主管部门 国资部门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发改价费
〔2019〕60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皖价服
〔2016〕13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0.15~2.04元/m²·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皖价法
〔2018〕1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按最高3.3元/公斤或1.5~2.5元/日不等的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皖价法
〔2018〕1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5~4.4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福建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建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 客车类按车型分为五类:一类车分别按0.5元/公里·车、0.55元/公里·车和0.6元/公里·车,二、三、四、五类车分别乘以2、2.8、3、3.5相应收费系数收费;
2. 货车/专业作业车按车(轴)型收费的基本费率为高速公路(非独立桥隧)0.45元/车公里、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大桥)2.00元/车公里、泉州湾跨海大桥和厦漳跨海大桥2.14元/车公里,1~6类车型收费系数分别为1.0、2.4、3.6、4.9、5.3、5.8。经批准行驶高速公路的六轴以上超限运输车辆,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4的方法计收。通行青州大桥的货车/专业作业车,1~4类分别按现有1~4类标准计收,5、6类及六轴以上超限运输车辆按现有5类车标准计收。
闽政文〔2019〕219号、闽交财〔2005〕19号、    闽交规〔2021〕45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闽价服〔2016〕233号、闽政〔2022〕14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类车基价320元/车.次,拖运费7座以下(含7座)客车10元/车·公里,2吨以下(含2 吨)货车15元/车·公里;二类车基价380元/车·次,拖运费20元/车·公里;三类车基价500元/车·次,拖运费25元/车·公里;四类车基价600元/车·次,拖运费30元/车·公里;五类车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基价700元/车·次,拖运费35元/车·公里,35吨以上货车基价800元/车·次,拖运费40元/车·公里;基价以10公里为基数,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收。 闽发改服价函
〔2019〕361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一类车1000元/车·次;二类车2000元/车·次;三类车3000元/车·次;四类车4000元/车·次;五类车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5000元/车·次;35吨以上货车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吊车服务包含将被吊车辆吊至拖车及从拖车吊至卸载场地两个环节,仅完成一个环节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 客运代理费:一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下站不超过6%;
2. 客车发班费:不超过6%;
3. 车辆安全检查费:8.5元/辆。
闽发改服价
〔2020〕488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 退票手续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含1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当次客运开车前1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含24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 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
2. 旅客站务费:150公里以上的,2元/每人次;50~150公里(含150公里)的,1.5元/每人次;50公里(含50公里)以内的,1元/每人次;农村客运按以上相应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为1850~2170元/户。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闽政
〔2022〕1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85~1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闽政
〔2022〕14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特种行业1.2~1.8元/吨;其他行业1.2~1.5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9~10元/每户每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闽政
〔2022〕14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城市居民用户18元/月,县城以下(不含县城)农村居民用户15元/月。 闽价服
〔2012〕10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1.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材料设备、EPC总承包和PPP等项目招标投标,根据标的额大小分别为2000~25000元/宗,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及其他工程服务类招标投标,根据标的额大小分别为2000~10000元/宗,由中标单位支付。
2. 碳排放权交易和用能权交易服务收费:
采用挂牌点选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6‰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和定价转让等其他方式交易的,按成交金额的1.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闽发改服价〔2020〕188号、闽发改服价〔2021〕250号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等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闽发改服价
〔2021〕53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闽价通告
〔2018〕32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0.5~4.6元/月·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闽政〔2022〕14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固定床位2.2~2.6元/日,无固定床位按日排量:30公斤以上2300~2700元/月,20~30公斤1600~1900元/月,10~20公斤850~1050元/月,5~10公斤500~630元/月,2~5公斤380~480元/月,1~2公斤180~240元/月,1公斤以下100~14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闽政〔2022〕1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剧毒物3.2元/公斤,重金属2.1~3元/公斤,无机污泥1.7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赣交财务字〔2020〕41号、赣交财务字〔2021〕10号 交通运输、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并合理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法定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下列车辆应免收停车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2.临时停放的残疾人使用的已办理车牌证、驾驶证的专用机动车辆;
3.其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免收停车费车辆。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
〔2016〕960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10元/小时·车,每增加1小时加收1~5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
〔2013〕245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 客运代理费:客票运费总额6%~10%。
2.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按次收,2~5元/次·辆;按月收,60~12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赣发改价调〔2018〕906号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0.5~2.5元/人,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2100~235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赣发改商价〔2019〕648号、
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
授权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仅制定城镇老旧小区居民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六、电力工程安装配套费 不超过40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赣发改商价〔2015〕226号、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 授权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仅制定新建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不超过120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赣府厅字〔2021〕20号、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仅制定城镇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费标准。
八、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设市城市不低于0.95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0.8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设市城市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1.2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九、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5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9〕1719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
2. 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城市居民用户24元/月,农村居民用户20元/月;副终端,5元/月。非居民用户每一个接收终端均为主终端,其收视维护费按可按不高于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的90%。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6〕7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0〕106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
〔2017〕922号、赣发改价管〔2022〕513号、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十二、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赣发改价管
〔2021〕84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三、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
〔2019〕79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0.2~1.65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仅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按床位收费,每床2.5元/日;(2)按门诊病员人数收费0.1元/人次;
2.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按营业面积或日产垃圾量分档,100~2100元/月;(2)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600~85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5〕162号、
赣发改收费字〔2004〕485号
授权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不超过50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山东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山东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详见文件。
普通公路(桥梁):一类客车、货车10~20元/车次;二类客车、货车15~25元/车次;三类客车15~35元/车次,货车20~35元/车次;四类客车15~40元/车次,货车25~40元/车次;五类、六类货车30~60元/车次。
鲁交财〔2021〕3号、鲁交财〔2019〕68号、鲁交财〔2020〕25号、鲁交财〔2021〕66号、鲁交财〔2021〕67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渡口通行费 货运:20吨以内的8~30元/车次,超过20吨的每吨加收3~5元/吨;客运:8~20元/车次。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 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小型车2~10元/车·小时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拖驳船队重船每次每吨0.35元,空船每次每吨0.3元;货轮不分空重每次每吨0.4元。 鲁发改成本
〔2020〕1463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航道通行费 洙水河、北大溜河及老万福河基础通行费1.75元/载重吨,里程通行费0.05元/公里·载重吨。
白马河:由京杭运河主航道通行至鲁顺港和兆丰港的船舶通行费标准为1.4元/载重吨,通行至盛达港的船舶通行费标准为2.1元/载重吨,通行至太平港和荣信港的船舶通行费标准为2.7元/载重吨。
鲁价费函〔2018〕79号、鲁发改成本〔2019〕309号、鲁发改成本〔2019〕437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五、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基本价(拖行10公里以内)350~700元/车次,拖行10公里以上每公里增加10~30元。
使用平板车的,一、二类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 1100 元/·次,四类车 1300 元/·次,五、六类车 1600 元/车·次 。
更换车头牵引的,按 1300 元/车·次计收。
鲁发改成本
〔2020〕529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一至五、六类车分别为400、800、1200、1600、2500元/车次,吊货物20元/吨。
六、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一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以下级别的客运站不超过6%。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每辆次2元。 鲁交运管
〔2020〕24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补票退票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2小时前退票的,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内退票的,按票面金额20%计收;因旅客原因延误乘车,在当次客运班车发车1小时内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因客运站或承运人责任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10元/户·月或1~3元/人·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实行计量收费的,不超过25元/立方米或64元/吨;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不超过102元/吨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5~26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鲁发改成本〔2019〕535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国资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鲁发改成本
〔2021〕829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鲁发改成本
〔2021〕105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0.2~3.024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不包括菜单式收费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28~1500元/月·床,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
十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车载气瓶定期检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客车:≤9座0.45-0.55元/车·公里;10~19座0.65~0.8元/车·公里;≤39座0.85~1.1元/车·公里;≥40座1.0~1.3元/车公里。货车:1类0.45~0.55元/车·公里;2类1.4~1.7元/车·公里;3类1.7~2.0元/车·公里;4类2.0~2.3元/车·公里;5类2.3~2.6元/车·公里;6类2.5~2.8元/车·公里。
货车差异化政策优惠,道路标准:2类~6类为62.67%~94.00%;桥梁隧道标准:2类~6类为65.07%~83.00%。
豫交征〔2005〕4号、豫交文〔2016〕54号、豫交征〔2005〕3号、豫交文〔2021〕3号、豫交文〔2021〕4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计次:2~15元/次;计时:1.5~4元起价,每小时加收1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豫发改收费
〔2012〕22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二)吊车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一级站收取客运运费的10%、二级站收取客运运费的8% 、三级及以下收取客运运费的6%。具体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交公路发〔1996〕263号、豫价工字〔1996〕172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0.8~1.5元/人/次,具体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7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0.1~3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省辖市:第一终端不超过24元/月·户,第一副终端不超过8元/月·户;县级及以下:第一终端不超过20元/月·户,第一副终端不超过3元/月·户;非居民用户不高于当地居民收费标准,非经营性非居民用户低于居民用户收费标准15%以上。 豫发改收费
〔2019〕134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项目中标金额50~5000万元/宗,收费标准为1000~2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相关文件。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授权的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门等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豫发改收费
〔2017〕20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0.2~1.35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仅限于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1.5~2.5元/日/床位,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卫健委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湖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湖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 客车: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车公里。
2. 货车:一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4、0.5元、0.6元/车公里;二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74、0.93、1.1/车公里;三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21、1.53、1.79/车公里;四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76、2.2、2.64/车公里;五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05、2.54、3.1/车公里;六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34、2.87、3.47/车公里。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鄂交发〔2021〕6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 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0.5~5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 授权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1. 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800元。
2. 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根据车型,基价(10公里)分别为300~600元,拖运(元/公里)分别为15~30元/公里,最高收费金额600~1400元/次。
3. 吊车作业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2000~4000元/次;大于40吨货车收费标准4000元~8000元,由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4. 货物搬运、装卸费:120元/吨·次。
5. 事故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10、15元/车·天。
6. 放空费:200元/车·次。
7. 车辆租用费:150元/车·次。
鄂交发
〔2019〕237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鄂交发〔2019〕237号、鄂发改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5~8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鄂发改规〔2021〕2号等 授权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仅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
2.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
3. 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
4. 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
5.非居民厨余垃圾按计量收费,240升每桶收费20元,1500升每斗收费15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每月不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 鄂价工服〔2018〕5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服务费:一是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二是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鄂发改价管
〔2021〕373号
价格主管、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鄂发改价调〔2021〕96号、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0.36~3.84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鄂发改规
〔2021〕1号等
授权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1.1~3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医疗单位收费40~70元/单位·月、按医疗废物重量收费2~3.5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相关文件。 鄂价费〔2009〕239号等 授权的各市(州)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交通运输、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渡口通行费 每车每次10~40元。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机场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规〔2018〕951号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五级和简易站5%。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补票手续费:主动补票:每张票0.5元;退票费:按票面金额10%~30%。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3~1.1元。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6~2元。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国家和省级贫困县23.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湘发改价费〔2019〕747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4元。 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十三、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天每位1.8~2.7元;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或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吨3800~4000元。 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3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8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9元。 湘发改价费〔2018〕658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 价格主管、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广东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广东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高速公路项目:四车道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45元/标准车公里,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收费费率0.6元/标准车公里,大型桥梁、隧道项目执行原批复客车标准车标准;1至4类客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1.5、2、3(其中40座以上大型客车执行3类客车收费系数);1至6类货车的收费系数分别为1、2.1、3.16、3.75、3.86、4.09。普通公路特大桥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收费文件。 粤府函〔2018〕290号、粤府函〔2019〕416号、粤府函〔2019〕429号、粤交费〔2019〕830号、粤交费〔2019〕831号、粤交营〔2020〕839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16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粤发改规
〔2022〕10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定价范围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包括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三、港口重要服务收费 (一)引航(移泊)费 引领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0.18元/计费吨;引领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0.135元/计费吨。 粤交〔2019〕9号、粤交港〔2019〕302号 交通运输会同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定其行政辖区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垄断服务收费
(二)拖轮费 4200元~17100元/拖轮艘次。
(三)围油栏费 500净吨以下(含)493元/船.次;501~1000净吨(含)986元/船·次,1000净吨以上1400元/船·次。
(四)停泊费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0.03元/计费吨·日。货物及集装箱装卸货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及集装箱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0.10元/计费吨·日。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粤发改价格函
〔2019〕3209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85~1.2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粤发改价格函〔2015〕770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56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12~2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基本收视维护服务:5元/月~28元/月。 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粤发改规〔2018〕1号、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其辖区内公证服务价格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其辖区内司法鉴定服务价格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粤价〔2010〕1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服务收费;别墅除外;惠州市只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管理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或病床数量等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十二、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20~12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深圳市实行市场调节价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交财务发〔2009〕66号、桂价费字〔2007〕161号、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2016〕71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汽车1~50元/辆·次或50~280元/辆·月。
2. 二轮摩托车、电单车、自行车0.5~8元/辆·次或20~60元/辆·月。
3. 三轮车1~3元/辆·次或月票60元/辆·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6〕6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0.2~40元/辆·次或1~2元/辆·15分钟、1.5元/辆·30分钟、1~5元/辆·小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三、船舶过闸费 0.6元/总吨次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8~1.4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0.8~1.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8〕429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 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9〕443号、桂价费〔2013〕111号、桂价费〔2016〕33号、桂价费函〔2016〕92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 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3〕9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7〕3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格〔2018〕108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按床位数计收的,0.8~3.4元/床‧日;
2. 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设区市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 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 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 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海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海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计时方式收费:停放1个小时内(含1个小时)2~18元,首小时后每小时加1~9元,24小时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0~60元。
2. 计次方式收费:3~15元/辆/次。
3. 按月方式收费:90~750元/辆/月。
4. 临时停放:0~30分钟免费。
5. 新能源汽车相应延长免费停放时间和降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琼发改规〔2021〕7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临时车辆停放:停放1个小时内(含1个小时)1~12元,首小时后每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12元,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0~60元。
2. 按月车辆停放:90~800元/辆/月。
3. 新能源汽车相应延长免费停放时间和降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 客运代理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站以下4%。
2. 客车发班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6%、二级站:5%、三级站4%、三级站以下3%。
3. 行包运输代理费: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三级站以下4%。
4. 班车延误脱班费:承运人造成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按该班车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的10%收取;客运站责任造成脱班的,客运站按该班车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的15%支付,最高不超过1000元。导致空载出站的,客运站还应向承运人按该班车核定座位全部客票收入的80%支付承运人的损失。
琼价价管〔2013〕570号 价格主管、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 旅客站务费:一级站、二级站:1.5元/人次;三级站:0.8元/人次;三级站以下客运站不得收取站务费。
2. 补票手续费:1元/人次。
3. 退票费:开车120分钟前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120分钟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4. 行包变更手续费:2元/票次。
5. 行包装卸费:1元/件·次,单件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加成50%。
6. 行包保管费:1元/件·天,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7. 小件物品寄存费:2元/件·天。
三、机场行李打包及行李寄存服务收费 1. 行李打包:8元/件(20cm×40cm×55cm(含)以下);10元/件(20cm×40cm×55cm~60cm×60cm×60c(含));15元/件(60cm×60cm×60cm以上);行李包膜服务25元/件。
2. 行李寄存:12元/件·天(20cm×40cm×60cm(含)以下);18元/件·天(20cm×40cm×60cm~40cm×60cm×80cm(含));25元/件·天(40cm×60cm×80cm~50cm×80cm×100cm(含));30元/件·天(50cm×80cm×100cm以上)。自助行李寄存柜:小号柜(33.5cm×41cm×85cm)15元/个·天;中号柜(47cm×41cm×85cm)25元/个·天;大号柜(65cm×41cm×85cm)35元/个·天。
琼价价管〔2013〕479号、琼价价管〔2018〕270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主管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 居民用户:县城以上城区用户主机:26元/月;乡镇用户主机:25元/月;副终端:10元/终端·月。
2. 非居民用户:26元/机·月。
3. 老红军、老红军遗孀及特困人员免收;低保户用户:16元/终端·月。
琼发改价格〔2006〕1424号、琼价价管〔2009〕145号、琼发改价格〔2019〕666号 价格主管部门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琼价费管〔2016〕157号 价格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琼发改规〔2021〕1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琼发改规〔2021〕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0.5~2元/月/平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琼发改规〔2021〕7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对没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费按每天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日3元收取。其中,安宁医院等精神病医院、专业骨科医院、疗养院床位利用率按80%计算。
2. 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按每人每次0.12元收取。
3. 对未设有病床的社区服务站、辩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其中,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含40平方米)按每月100元收取;4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按每月120元收取;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按每月160元收取;200~400平方米(不含400平方米)按280元收取;4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400元收取。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80%计算。
琼价费管〔2018〕443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 焚烧方式处置(含灰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4.5元/公斤。
2. 固化填埋处置(含安全填埋)3.6元/公斤。
3. 物化填埋处置(含滤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3.6元/公斤。
4. 直接填埋处置:2.4元/公斤。
5. 剧毒类处置:400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6. 实验室试剂类处置:20元/公斤(含技术分类和直接接触包装物)。
7. 含易制毒化学品类处置:65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0~0.9元/千瓦时;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1.1元/千瓦时;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0元/公里(包括电费、电池租赁和充换电服务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琼价价管〔2017〕749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交发(2019)30号、渝交发〔2019〕35号、渝交发〔2020〕43号、渝交发〔2021〕49号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4〕 175号、渝发改规范〔2022〕1号、万州发改价〔2014〕28号、黔江发改委发〔2014〕73号、涪发改委发〔2014〕503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0〕175号、渝价〔2013〕 425号、万州发改费〔2019〕2号、黔江发改委发〔2014〕73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部门
(三)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和主城区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4〕 17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25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5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35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6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45元;五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7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55元。 渝价〔2012〕56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吊车费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75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12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7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0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4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9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6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5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1元;五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34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6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3元。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08〕540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1. 主城区:
主材采用G2.5 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不锈钢管(立管壁厚不小于3MM,引入管壁厚不小于3.5MM),收费标准不高于2430元/户;若采用普通燃气表,其他主材不变,收费标准不高于2230元/户。
主材采用G2.5 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薄壁不锈钢管或涂塑管,收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户;若采用普通燃气表,其他主材不变,收费标准不高于1800元/户。
主材采用G2.5 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镀锌管等管材,收费标准不高于1550元/户;若采用普通燃气表,其他主材不变,收费标准不高于1350元/户。
别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超高层住宅、同一建筑内单层层高超过3米的部分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因采暖增大供气管径及计量表具,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2. 主城区外:2000~4945元/户。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渝发改价格〔2021〕1776号、万州发改价〔2020〕1号、黔江发改委发〔2020〕1号、涪发改委发〔2021〕219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1. 主城区:
新建居民住宅。3500元/户。
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居民住宅一次供水改造。1361元/户,居民出资300元/户。
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3000元/户,居民出资300元/户。
2. 主城区外:1130~4200元/户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渝价〔2013〕421号、渝价〔2013〕420号
万州发改价〔2017〕33号、黔江府办发〔2015〕99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部门
七、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1元/立方米。 渝价〔2009〕45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住房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1.3元/立方米。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主城区:居民每户每月8元。
2. 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渝价〔2011〕315号、万州发改费〔2013〕29 号、涪发改委发〔2022〕27号、长发改价〔2022〕12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主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2. 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至主城区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城镇居民用户主机25元/月,副机5元/台·月;农村居民用户主机20元/月,副机5元/台·月。用户因遗失、损坏而申请补领智能卡,按每张20元收取。用户主动申请报停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在每自然年度内免费提供三次恢复开通服务,超过三次按每次10元收取。 渝价〔2014〕344号 价格主管部门 文化旅游部门
十、居民有线电视安装收费 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 450元/户 渝价〔2014〕344号 价格主管部门 文化旅游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8〕54号、渝价〔2012〕372号、渝府办发〔2015〕29号等;奉节发改价〔2018〕9号、万州发改价〔2019〕17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国资、规划与自然部门
十二、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发改规范
〔2021〕1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三、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17〕68号、
渝发改收费〔2021〕1207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1. 主城区:
有电梯住宅。一级1.00元/平方米·月;二级1.30元/平方米·月;三级1.60元/平方米·月;四级1.90元/平方米·月。
无电梯住宅。一级0.60元/平方米·月;二级0.85元/平方米·月;三级1.10元/平方米·月;四级1.35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米以上可浮10%;4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上浮15%)
普通级停车场物业服务费.80元/位·月。
特级停车场物业服务费。100元/位·月。(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2. 主城区外:有电梯住宅:0.70~1.80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0.40~1.30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渝府办发〔2015〕36号、渝价〔2015〕68号、万州发改价〔2017〕16 号、黔江发改委发〔2019〕113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建设部门,授权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房建设部门
十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07〕237号、渝价〔2008〕306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民政部门,授权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民政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 一般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处置,不超过4.5元/千克;固化填埋,不超过3.5元/千克;直接填埋,不超过3元/千克;废液处理,不超过3元/千克。
2. 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20元/千克;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3000元/千克。
渝价〔2013〕38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十六、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 渝府办发
〔2018〕184号
价格主管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十七、仲裁服务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渝价〔2003〕491号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二)案件处理费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四川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
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2020年以前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桥隧加收):一类客车0.50~0.6元/车·公里;一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0.35~0.39元/车·公里,特大桥梁和隧道适当加收,同一收费区间综合收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元/车·公里(超特大桥梁和超特长隧道区间除外);全路段综合平均收费标准控制在0.8元/车·公里。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
2020年以后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投资调整):一类客、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均为0.56~0.85元/车·公里,客车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收费系数为1:2:3:3.9:4.7:5.4。
一级公路一类客车基价标准为0.25元/车·公里,一级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为0.05元/吨·公里。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16〕27号、川交发〔2017〕45号、川交发〔2020〕26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起价0.5~10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基价(五公里内):一类车1吨以下(含1吨)1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8元; 二类车1吨至3吨(含3吨)2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8元;三类车3吨至5吨(含5吨)2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0元;四类车5吨至10吨(含10吨)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2元;五类车10吨至15吨(含15吨)3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5元;六类车15吨以上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20元。 川价字费〔2000〕5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基价(作业4小时内):一类车1吨以下(含1吨)2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40元; 二类车1吨至3吨(含3吨)2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50元;三类车3吨至5吨(含5吨)3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60元;四类车5吨至10吨(含10吨)3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70元;五类车10吨至15吨(含15吨)4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80元;六类车15吨以上4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90元。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 车辆清洗费:大型20元/辆次; 中、小型10元/辆次。
2. 车辆清洁费:大型10元/辆次; 中、小型5元/辆次。
3. 车辆停放费:小型2元/辆次、每8小时;中型5元/辆次、每8小时; 大型10元/辆次、每8小时;豪华高级客车(购车价80万元以上)20元/辆次、每8小时。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 一级站:一档2元/票;二档1.5元/票;三档1元/票。
2. 二级站:一档1元/票;二档0.5元/票。
3. 三级站:一档0.4元/票;二档0.2元/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川办发〔2006〕28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 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 主终端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用户:成都市24元/月·户,其他市(州)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
2. 副终端收费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第一台6元/月,第二台4元/月,第三台及以上每台2元/月。
川发改价格〔2019〕214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
拍卖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3.5%;100~500万元,费率 3%; 500~1000万元,费率2.5%;1000~5000万元,费率1.5%; 5000~10000万元,费率1%; 10000~100000万元,费率0.5%; 100000万元以上,费率0.1%。
川价发〔2006〕229号、川发改价格〔2015〕86号 价格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
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
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配备电梯的0.5~3元/m²,未配备电梯的0.4~2.5元/m²。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按床位收取:≦2元/床.天;
2. 按重量收取:≦2元/千克;
3. 包月制:≦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等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 可综合利用特殊危废类:≦3元/千克;
2. 废弃剧毒化学品类,≦1元/克
其他废弃化学品类,≦20元/千克;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8元/千克;
4. 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3元/千克;
5. 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5元/千克,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4元/千克。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十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 40~18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注:
1.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将依据行业改革进程,开展评估后按程序放开。
2.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0.50元/吨·公里,客车折算吨位系数1:1.5:2:3.5。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基本收费标准为:0.5元/公里,货车收费系数1:1.4:3:4.2:4.5:6.15.专项作业车收费系数参照货车标准执行。
对六轴以上货车(大件运输车辆),以六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轴增加0.5收费系数,最高系数为10。
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基本收费标准为:一类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车次,桥隧分类系数1:2:3:4:5。
黔府办发〔2007〕37号、黔价费〔2007〕87号、黔府函〔2019〕137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8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等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住建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10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授权的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类车(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拖运基价250,吊车、拖运基价400;
二类车(2.1吨至5吨货车,20座以下客车):拖运基价400,吊车、拖运基价600;
三类车(5.1吨至15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拖运基价550,吊车、拖运基价800;
四类车(15.1吨至20吨,集装箱车):拖运基价600,吊车、拖运基价1000;
根据被救援车辆类型、装载危险物品、往返公里数、超时增加等合并收取。
黔价经﹝2000﹞18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费价﹝2009﹞129号、黔发改价格﹝2021﹞96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1800~390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黔价费〔2011〕78号等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黔府办发〔2018〕23号 授权的各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环保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商户办公楼0.5~2.5 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价费〔2013〕179号 价格主管部门、广电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发改收费﹝2022﹞89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                               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费:电梯房1.0~1.65元/平方、步梯房0.35~0.8元/平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黔府办发〔2018〕23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不超过1.9元/床·日。 黔价医药〔2013〕107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 安全填埋2.0元/公斤;2. 高温焚烧4.0元/公斤;3. 固化处置3.0元/公斤;4. 物化处置4.0元/公斤;5. 特种危险废物处置20~2000元/公斤。 黔发改收费〔2014〕1630号、筑发改收费〔2014〕720号
十二、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黔府办发〔2018〕23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农业部门
注:
1.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将依据行业改革进程,开展评估后按程序放开。
2. 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一类车基本费率:
1.高速公路普通路段:客车不超过0.50元/车公里,货车及专项作业车不超过0.45元/车公里。
2.高速公路500米以上桥梁隧道:客车不超过1.40元/车公里,货车及专项作业车不超过1.15元/车公里。
3.一级公路:客货车不超过0.35元/车公里。
云政发〔2019〕33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的车型分类和计费系数,采取普通路段和500米以上桥梁隧道分别计费、合并收费的方式测算确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0-120分钟内免费;
汽车:首半小时0.5~5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0.5~12元;
首小时1~2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12元/小时;
3~36元/次辆。
摩托车:1~5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云价收费〔2016〕75号等 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10元/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0.5~5元;1~60元/次辆。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 车辆安全服务费:5~20元/辆‧天;
2. 客运代理费:6~1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相关文件。
云发改物价〔2016〕580号、云交运管〔2017〕54号等 授权的州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 退票手续费:10~100%;             2. 旅客站务费:0.8元/人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四、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普通居民住宅:2000~3800元/户(不含别墅)。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相关文件。
云发改价格〔2019〕769号、云发改价格 〔2019〕486号等 授权的州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云发改价格 〔2009〕100号、云发改价格规
〔2019〕2号等
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
餐饮: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
医院/酒店:1~10元/床·月;
零散摊点:0.5~35元/点·月;
其他服务行业:15~800元/月;
具备按量征收条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征收,征收标准为21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六、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70元~1.80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云发改价格 〔2019〕2号、云发改价格 〔2021〕676号 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0.8~2.15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标准:0.80~3.1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城市用户每月每终端25元,农村用户每月每终端21元。副终端收费标准:每月每终端5元。 云发改收费〔2008〕994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云发改价格〔2021〕95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云价收费〔2017〕79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0~1.38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云价综合 〔2017〕87号、云发改价格 〔2021〕676号 授权的州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物业服务收费: 0.3~1.8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州市、县相关文件。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2~3. 5 元/床·日;80~600元/月;3~6元/千克;0. 15元/人·次。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云发改价格
〔2005〕1020号、云发改价格规
〔2019〕2号等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07~40元/千克,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生态环境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西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西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小轿车:2元/车,货车或7座(不含7座)以上客车5元/车。
2. 二轮、三轮摩托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1元、超过一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收费标准10元;7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3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收费25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超过一天按全天最高收费标准累加计费。
3. 起价2元/小时;白天第1小时后每小时1元,夜间第一小时后每小时0.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4. 拉萨市民族路以东;江苏东路-朵底路南段以西;当然路以南(含:中和国际城、仙足岛区域,包含该区域内道路两侧所有停车场10座以上机动车)按1.5个车位收取。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20座客车以上的机动车):按2个车位收取。
阿里地区进入狮泉河镇路外停车场的车辆一律发放临时停车卡,从进入起开始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3元/辆/小时,停车收费对象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特种作业车、军(警)车、邮车(含私企快递)以外的车辆。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拉发改价字〔2016〕150号、林价管〔2016〕10号、林市价费〔2018〕6号、林地价〔2015〕4号、阿发改价格〔2018〕2号、拉发改〔2021〕199号 授权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贡嘎机场:摩托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4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费用标准2元、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25元;小型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6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费用标准2元、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30元;中型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7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费用标准2元、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35元;大型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8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费用标准2元、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40元。
2. 和平机场:小型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5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费用标准1元、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30元;中型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6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费用标准1元、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30元;大型车:第一小时计费标准7元、超过一小时每半小时加收费用标准1元、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标准30元。
藏价费字〔2016〕15号、日发改价格〔2019〕11号 价格主管部门 民航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二、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4~1.2元/吨。 拉发改价字
〔2016〕374号、那政办发〔2018〕32号
授权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水利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经营性:0.8~1.6元/吨;非经营性0.8~1.1元/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每月1元~600元。 拉价发〔2006〕14号、昌暑办发〔2013〕224、林地价费〔2004〕21号 授权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藏发改价格〔2010〕91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藏发改办函〔2012〕397号、藏发改价格〔2018〕620号、藏发改价格〔2018〕714号、
藏发改价格〔2019〕282号、藏发改价格〔2007〕5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藏发改价格
〔2017〕81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七、司法鉴定
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藏发改价格
〔2017〕317号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八、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对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每天每床3元收取;三级以上和三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数分别按照其上年度财务报表中实际使用床位数的95%和80%计算。对未设有住院病床的社区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医疗废物处置按照月定额收取。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照每月8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101平方米~200平方米按照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按照每月20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301平方米以上按照每月300元收取。 藏发改价格
〔2022〕522号
价格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陕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   服务   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陕政函〔2020〕188号、陕政函〔2021〕122号、陕交发〔2021〕77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西安咸阳机场:机动车1小时内每车次6元~12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增加3元~5元,不同车型24小时内最高限价60元~96元。
2. 其他道路停车、停车场(库、泊位):根据收费类区、收费时段、车型、停车时长、昼夜等不同,按每小时0.5元~8元/车位或每次(天)0.5元~20元/车位的标准(或相当于此标准)收费,不同车型、不同地区24小时内最高限价10~50元。
3. 未实行“一费制”的,小区停放服务费:每车位每月最高不超过150元(小型汽车)。已实行“一费制”的,住宅小区室内停车场,按照车场类别,每车位每月30元~80元或每车位每次2~5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360~1500元/次(含10公里以内空驶费、拖行费);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13元和拖行费15~5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吊车费 一类车至五类车辆基价900~3750元/次(含30公里空驶费、2小时内施吊作业费);3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空驶费5~13元;施吊作业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超时作业费180~6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 客运代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便捷车站及以下站4%;
2. 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大中型客车5元/辆次,小型客车3元/辆次;
3. 车辆安全例检费:按车次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交运规〔2019〕17号、 陕交发〔2020〕59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 旅客站务费:一级客运站收费标准,0.5元~2.0元/人次,二级客运站收费标准,0.2元~1元/人次;
2. 退票费:根据办理退票时间,按票面金额10%~30%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每立方米0.7~1.21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宝鸡、安康、商洛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每立方米1.14~1.57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陕政发〔2002〕57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5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用户每主终端每月20元;全省城市、农村居民用户每副终端每月10元。有线电视入户工本材料费最高价: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380元/户,县城以下农村280元/户。 陕价经发〔2009〕111号、陕价服发〔2017〕146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1〕2047号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2019〕1452号、         陕发改价格〔2021〕144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1. 未实行“一费制”的,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0.30元~0.6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6元~1.50元/平方米·月(以上费用均不含电梯费和公摊电费)。
2.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后,将公摊电费、电梯费纳入其中,已实行“一费制”的,多层住宅0.35元~0.8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1.0元~2.2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元~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元~1200元/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元~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陕政办发〔2004〕72号、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
十三、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元~3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每件200元外,还按争议标的不超过4%的比例分段差额累计加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收费。 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
陕价行发〔2014〕127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收费
(三)担任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收费
注:
1.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将依据行业改革进程,开展评估后按程序放开。
2. 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甘肃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甘肃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 服务   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甘政函〔2019〕86号、甘政函〔2020〕50号、甘政函〔2020〕105号、甘政函〔2020〕130号、甘政函〔2020〕129号、甘政函〔2022〕27 号等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每小时1~14元/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甘发改规范〔2016〕5号、兰发改〔2019〕420号、庆市发改〔2017〕351号、酒发改商价〔2018〕872号、庆市发改〔2019〕11号、新政发〔2021〕17号、张发改价格成本〔2021〕25号、嘉发改物价发〔2021〕8号、定发改发〔2022〕18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交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1类至6类车辆基价分别为280、400、600、850、930、1000元/车﹒次,拖行费9、11、14、17、19、20元/公里,空驶时5、7、9、11、12、13元/公里。特殊情况和企业运营可按照文件规定浮动。 甘发改价格〔2020〕434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1类至6类车辆基价分别为700、1000、1500
2100、2400、2600元/车﹒次,超时作业费100、150、200、250、300、350元/小时,空驶时5、7、9、11、12、13元/公里。特殊情况和企业运营可按照文件规定浮动。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7%,四级站和四级以下站6%。客车发班费、行包运输代理费费率最高为客运费的6%。车辆清洗费每辆次5~8元。车场卫生费每日每辆1元。车厢内清洁费每辆次3~5元。车辆停放费每日每辆2~10元。加收车辆保温费2~3元。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次3~5元。晚点费、脱班费15~3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相关文件。 甘交运〔2021〕第7号 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补票手续费0.50元。退票费:客运班车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片面金额的20%计收;因旅客延误乘车,在当次客运班车发车1小时内,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不足1元按1元计;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旅游客车、包车,开车时间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4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送票费每票1.00元。行包起运前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次2.00元,中途停运行包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行包装卸费每件每装车或卸车一次计收0.50-0.80元。客运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计算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按每日每件1.00元计收费用,每件以10千克为计费单位,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计。小件物品寄存费:按每件10千克为计费单位,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计,每日每件计收1.00元。站台票:每张0.50元。旅客站务费、闭路电视、计算机售票、多媒体X光监控、X光危险品检查、车载GPS等,按市州批复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相关文件。
甘交运〔2021〕第7号、甘发改服务〔2013〕2045号)、天发改收费〔2013〕1180号、酒发改商价〔2013〕1282号、张价管发〔2018〕76号、张价管发〔2013〕24号、武市价〔2013〕200号、庆市发改〔2015〕761号、平发改收费〔2015〕229号、嘉发改物价发〔2014〕47号等
公用 事业   服务 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1800~3000元/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相关文件。 兰价办发〔2009〕137号、兰价商发〔2009〕127号、兰价办发〔2016〕38号、临州发改商价〔2010〕825号、武发改收费〔2018〕723号、金发改〔2014〕175号、张价管发〔2018〕90号、张发改价格〔2020〕1号、张发改价格成本〔2020〕21号、酒发改商价函〔2014〕582号、定发改收费〔2018〕449号、平发改收费〔2018〕565号、庆市发改〔2018〕284号等 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其他 特定    服务 收费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甘发改收费〔2016〕1020号、甘发改价格〔2022〕15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甘发改规范〔2017〕4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2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多层住宅(无电梯)0.20~1.10元,高层住宅(带电梯)1~1.9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甘发改服务〔2013〕2188号、兰发改〔2020〕102号、天发改价格〔2020〕6号、武发改价格〔2022〕248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甘价服务〔2005〕84号、甘发改收费〔2020〕859号)、定发改发〔2022〕23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各地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0.50~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相关文件。
甘发改价管〔2016〕259号、定发改商价〔2017〕370号、武发改价格〔2022〕247号、兰发改收费〔2022〕384号)等 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青海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青海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客车收费标准:0.45~2.25元/车公里;
货车收费标准:0.45~2.63元/车公里。
青政函〔2021〕77号、青交便函〔2021〕1005号、青政函〔2021〕93号、青交〔2021〕317号、青政函〔2022〕31号、青交〔2022〕140号、青政函〔2022〕64号、青交〔2022〕253号 交通运输、价格主管、财政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地上停车位最高限价:100元/月·个;地下停车位最高限价:260元/月·个。其他:2~10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青发改价格〔2017〕597号、宁发改价格〔2020〕286号、宁发改价格〔2018〕496号、宁发改价格(2017)609号、东发改价格〔2019〕261号、宁发改价格(2012)823、东发改价格〔2022〕347号、都经发〔2017〕135号、共政办〔2013〕146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改〔2019〕37号、同发改〔2019〕94号、刚发改〔2018〕357号、晏发改(2017)90号、北发改(2014)2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 含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2~10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00~6.0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青政办〔2018〕45号、宁计价字(2004)147号、格政办〔2007〕61号、乌政办〔2008〕33号、茫政办〔2008〕17号、柴行发统字〔2018〕134号、德政办〔2011〕94号、都政办〔2011〕157号、共计经价〔2013〕41号、兴发改经商(2013)94号、贵政发计(2005)108号、同发改经信〔2017〕167号、刚发改〔2018〕368号、晏政发经字(2006)113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
2. 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
3.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
4. 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主终端为每户每月25元,副终端为每户每月7元。 青发改收费〔2009〕108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除居民以外的商业用户、集体用户及其他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青发改收费〔2012〕1592号、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青发改函〔2011〕273号、青发改函〔2013〕264号、青发改函〔2015〕43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国资委、自然资源部门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青价费〔1998〕166号、青发改收费〔2013〕1335号、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青发改价格〔2017〕30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0.35~2.5元/平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青发改价格〔2016〕982号、东发改价格〔2019〕401号、柴行发统字〔2013〕50号、都政〔2005〕71号、南发改〔2022〕3号、贵政发改〔2018〕230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住院床位1.06~2.67元/床日;
2. 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70~5000元/年。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青政办〔2004〕63号、宁发改价格〔2016〕570号、东发改价格〔2018〕362号、西发改价〔2016〕478号、格发改〔2016〕200号、南发改价格〔2018〕14号、北发改〔2016〕421号、南发改价格〔2018〕14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卫生计生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收费:1.2~1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青政办〔2004〕63号、宁发改价格〔2015〕396号、格发改〔2016〕200号等
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上限标准为0.30~0.85元/千瓦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宁发改价格〔2017〕383号、东发改价格〔2017〕541号、南发改价格〔2018〕26号、晏发改〔2017〕47号等 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 电力部门
注:
1.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将依据行业改革进程,开展评估后按程序放开。
2. 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
服务
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宁交办发〔2016〕122号、宁交办发〔2016〕213号、宁交办发〔2016〕170号、宁交办发〔2019〕223号、宁交办发〔2020〕147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2~5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宁政规发〔2021〕7号、宁价费发〔2018〕1号等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2~1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运费的6%~10%,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宁政规发
〔2021〕7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0.40~1.20元/人次,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
事业
服务
收费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银川市(含三区)每月每终端25.5元;除银川市以外其他川区市县每月每终端24元;原州区、彭阳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每月每终端22.5元。副终端:全区统一标准每月每终端9元。
尚未实行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平移的用户每月每终端13元。
宁价费发〔2006〕92号、宁价费发〔2010〕2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广电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
收费
五、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宁价费发〔2017〕48号、宁发改价格〔2019〕587号、宁发改价格〔2022〕22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其他特定服务
收费
六、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宁价费发
〔2017〕2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七、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0.20元/㎡月~0.8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宁政规发
〔2018〕1号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八、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有床位的医疗单位:2.00元/每日每床位。
没有床位15~8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宁政规发
〔2021〕7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10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九、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最高0.45元/千瓦时~0.5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宁政规发
〔2021〕7号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住建、发展改革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交综〔2005〕86号、新政函〔2010〕278号、新政办发〔2017〕131号、新政办函〔2021〕5号、新交发〔2021〕1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 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停车场:每小时8元,最高不超过40元/日。乌鲁木齐站高铁枢纽停车场:每小时5~8元,最高不超过50元/日;
2. 各地(州、市)、县(市)停车场:每小时0~6元。
3. 小区临时停车收费0~3元/小时·车,地面停车月租0~150元/月·车,普通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月租0~380元/月·车。
新发改规〔2022〕14号、乌发改收费〔2021〕289号、阿市发改字〔2022〕7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每小时0~6元。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1. 拖拽10公里以内的按服务对象划分:小车每车次140~200元,载重量在30吨以内(含30吨)的大车每车次200~260元,载重量在30吨至45吨(含45吨)的大车每车次250~320元,载重量在45吨以上的每车次300~420元。超过10公里,重量在45吨以内(含45吨)的每超出1公里加收1~2元,重量在45吨以上的每超出1公里加收2~3元。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上浮百分之三十(乌鲁木齐市、哈密市、伊犁州、和田、喀什等地、州、市);
2. 拖拽10公里内:3吨以下(含3吨)车辆每车次200元;3吨到10吨(含10吨)车辆每车次300元;10吨至30吨(含30吨)车辆每车次500元,30吨以上车辆每车次1000元。10公里以上:除上述费用外,每超过1公里,3吨以下(含3吨)车辆5元/公里;3吨到10吨(含10吨)车辆7.5元/公里;10吨至30吨(含30吨)车辆10元/公里;30吨以上车辆20元/公里收取(昌吉州)。
新发改收费〔2007〕530号、乌发改费〔2009〕410号、伊州发改收费〔2014〕18号、巴发改价费〔2007〕592号、和发改物价〔2013〕17号、昌州发改收费〔2013〕841号、哈地计价格〔2015〕44号、喀发改收费〔2012〕603号、吐市发改价〔2011〕7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交运〔2020〕7号、伊州发改能价〔2014〕40号、巴发改价〔2013〕708号、和发改物价〔2013〕36号、吐地发改价管〔2014〕66号、阿地发改函字〔2016〕2号、克发改字〔2011〕422号、克发改字〔2013〕485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25~2.29元/立方米。 乌发改医价〔2017〕1124号、喀市发改规〔2022〕1号、昌市发改字〔2018〕299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0.28~9元/立方米。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按用水量计: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 1~10元/月·户 (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
3. 0.5~4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乌发改费〔2007〕306号、伊市政办〔2010〕313号、昌州计价费〔2003〕113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按用水量计: 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 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
3. 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4. 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15元/吨;垃圾厂8~16元/吨;餐厨垃圾: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 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5元/月·户;
2. 各地(州)所在市、各地级市、各县级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4元/月·户;
3. 全疆非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喀什市、阿图什市、和田市市区及城区管辖区域收费标准为20元/月·户;
4. 国家级、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行政区域收费标准为15元/月·户。
对于申请安装二个终端及以上的电视用户,新增加的终端,其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新发改收费〔2017〕1199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新价农字〔1999〕18号、新发改医价〔2010〕836号、新发改医价〔2010〕1809号、新计价房〔2003〕334号、新发改服价〔2020〕578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粮食、自然资源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规〔2021〕22号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新发改规〔2022〕11号 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未成立业主大会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0.25~2.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新发改规〔2020〕8号、乌发改医价〔2017〕62号、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0.5~2.9元/床·日(乌鲁木齐市、哈密市、昌吉州、克州、塔城地区、博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
2.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站、卫生室等机构:8~375元/月(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克州、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医疗室、个体诊所等产生的医用垃圾:3.8元/千克(伊犁州);
4. 检疫部门和医药公司等其他机构产生的医用特种垃圾按量收费:850元/吨(乌鲁木齐市、昌吉地区);
5. 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及个体私营诊所、社区门诊、医务室按经营面积:0.10元/平方米·日(巴州)。
乌市计价费〔2003〕46号、伊州发改价格〔2021〕514号、昌市计价字〔2006〕155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 直接填埋处理收费8.0元/吨(昌吉州)。
2. 固化填埋收费标准为600~2000元/吨;焚烧处置收费标准为2600~2800元/吨;物化处理收费标准为1300元/吨;危险油污泥处置标560元/吨;热脱法处理油污1200元/吨;可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处理收费200元/吨、剧毒类废物预处理后永久安全储存收费200000元/吨(巴州、克拉玛依市)。
克发改发〔2016〕362号、克发改函〔2016〕19号、克发改函〔2018〕1号、玛计价综〔2006〕145号、巴发改价〔2021〕294号
十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已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新发改收费〔2011〕1738号、 新发改收费〔2018〕58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