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项目评估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审批(核准)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承担。 |
| 2 |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 |
造价咨询机构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省发展改革委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承担。 |
| 3 |
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42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
| 4 |
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环境设施质量检测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
《国家七部(局)〈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
有实验动物及其饲料、垫料和环境设施质量检测法定资质(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机构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省科技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信部令第30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达到安全级标准”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能够进行CMA计量认证(电磁环境测试)的机构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 |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能够进行CMA计量认证(电磁环境测试)的机构 |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
能够进行CMA计量认证(电磁环境测试)的机构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 |
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库安防检测 |
《枪支(弹药)库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
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
省公安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1 |
配售民枪许可企业的枪支(弹药)库安全防范检测 |
《枪支(弹药)库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
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省公安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2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13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 14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民政厅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审核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编制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6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17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2014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
有设计资质的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18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修订)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3 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19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014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 20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估报告,也可委托地勘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21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订)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2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014年修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
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 23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第241号令) |
有测绘资质的测量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省自然资源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 |
| 2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5 |
放射性监测报告编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
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 |
辐射安全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性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6 |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环境影响评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7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第22号令)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8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9 |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A证、B证、C证)继续教育培训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省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 31 |
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价值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交财审函〔2018〕782号)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18年第11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备案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2 |
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转让价值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交财审函〔2018〕782号)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18年第11号) |
资产评估机构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备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备案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33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7年3号令)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勘察机构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初步设计,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 34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咨询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1月15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或公路工程咨询机构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 3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涉及公路(含高速公路)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36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编制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3号) |
公路:公路行业设计机构;
水运:无资质等级要求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施工图,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施工图技术评估、评审。 |
| 37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公路: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路行业设计或公路工程咨询机构;
水运:资质不低于原设计机构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 |
| 38 |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2010〕65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
| 39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审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修订) |
公路:公路行业设计或公路工程咨询机构;
水运:无资质等级要求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设计审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变更设计文件审查。 |
| 40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省立项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 41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7〕1407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编制。 |
| 42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原名称: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条件审核)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航评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 43 |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编制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17年发布)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44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 |
省立项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和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
| 45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发布)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颁布)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或公路工程咨询机构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 46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咨询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湘交计统〔2016〕117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路工程咨询机构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 47 |
涉及公路(含高速公路)施工许可技术安全综合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发布)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颁布)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涉及公路(含高速公路)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许可的技术安全综合性审查。 |
| 48 |
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咨询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27号令)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 49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初审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5号修改)
《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湘交港航〔2018〕70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初审 |
省交通运输厅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5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取水许可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1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2 |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编制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3 |
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的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4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的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5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湘江流域占用水域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对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
| 56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湘江流域占用水域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需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对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
| 57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59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9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报告,也可委托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0 |
占用跨市州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替代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资政〔1995〕457号,2014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
省水利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2 |
出具转基因检测报告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
省农业农村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进行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3 |
肥料田间试验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 2017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肥料登记 |
省农业农村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4 |
出具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相关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应结论,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5 |
驯养繁殖物种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物种来源,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6 |
出售收购利用物种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证明物种来源,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7 |
出具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8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商务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有关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69 |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财务审计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批(含变更、终止) |
省商务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0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资信证明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
银行机构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含设立、变更、终止) |
省商务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信证明,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1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测报告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申请人可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2 |
出具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3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5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6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7 |
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机构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8 |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79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
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0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1 |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坑探工程安全专篇,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
权限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权限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
权限内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5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89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0 |
烟花爆竹企业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测检验证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1 |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订) |
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 |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
省应急厅 |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
| 92 |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
第一章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省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省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4 |
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省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5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省林业局 |
申请人应当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第156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产品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7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产品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98 |
出具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结构提供服务。 |
| 99 |
报纸、期刊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出版增期资信证明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
会计事务所或银行 |
报纸、期刊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出版增期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信证明,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0 |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资信证明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
会计事务所或银行 |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信证明,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1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验资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2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湘工商注字〔2013〕36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3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4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发布)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监理机构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省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5 |
人防工程设计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发布)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机构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省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 106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
《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27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7﹞2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省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107 |
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
省药品监管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8 |
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5年第265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药品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的1年内的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09 |
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药品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医疗器械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10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药品监管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11 |
生产环境检测(仅限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
有生产环境检测合法资质的机构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省药品监管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进行生产环境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12 |
建设单位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省文物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 113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省文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评估、评审。 |
| 114 |
建设单位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省文物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土地出让方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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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编制 |
《关于发布〈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4〕25号)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省文物局 |
对申请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修复、复制或拓印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方文物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