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浙02行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会伦,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5号行政中心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民杰(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昊鹏(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徐柯灵,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创(特别授权代理),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龙潭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会伦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仑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2018)浙0203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猫商城“海伦乐器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海伦旗舰店”)是海伦钢琴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海伦旗舰店”首页促销页面中显示:“海伦钢琴WL122原价26800,抢购价18800,WL125原价29800、抢购价21500,120A原价16800、抢购价14800,HL120C原价16900、抢购价16888,WL130原价35800、抢购价28888,CF286原价68000、抢购价66666和海伦吉他GW-1141原价1280,抢购价888”字样。销售页和订单快照里,标示的价格无“原价”两字。2016年12月25日,闫会伦以淘宝ID“阎王殿三让堂”的名义向“海伦旗舰店”询价,并最终于2017年1月3日拍下并付款19800元购买海伦文德隆WL122钢琴1台,于2017年1月4日付款22800元购买海伦文德隆WL125钢琴1台。后“海伦旗舰店”给予闫会伦800元返现。2017年7月22日,宁波市北仑区物价局(以下简称北仑物价局)收到闫会伦对海伦钢琴公司的《投诉举报信》,投诉内容为海伦钢琴公司7款商品均有虚构原价促销的违法行为,宣传原价从1280-68000不等,要求北仑物价局立案处理。北仑物价局于2017年7月28日电话告知闫会伦已受理。2017年9月14日起,北仑物价局对海伦钢琴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后,北仑物价局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仑价告[2018]1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海伦钢琴公司价格行为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北仑物价局作出《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闫会伦对海伦钢琴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年2月28日,闫会伦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北仑物价局作出《告知书》不合理,适用法律错误,案件调查、答复情况不清、北仑物价局不对第三人予以行政处罚、不责令退回多收价款、不给予闫会伦举报奖励损害了其利益,要求市发改委撤销《告知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经补正相关材料后,市发改委于2018年3月14日受理该复议申请。经审理,市发改委于2018年6月8日作出甬发改复决字[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告知书》。另查明,天猫年货节的预热时间为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7日,活动上线时间为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11日。根据海伦钢琴公司制定的官方指导价,涉案海伦钢琴WL122、WL125、WL130、120A、HL120C、CF286和海伦吉他GW-1141官方指导价与划线价格一致。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闫会伦系诉争事项的举报人,又是涉案钢琴的购买方,与北仑物价局对涉案争议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闫会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告知书》是对闫会伦举报的最终处理,对闫会伦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亦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依据《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北仑物价局作为北仑区价格主管部门,有对其辖区内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海伦钢琴公司于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4日期间在天猫商城“海伦旗舰店”促销活动页面中显示“海伦钢琴WL122原价26800、抢购价18800,WL125原价29800、抢购价21500”等字样,但在其对应的销售页和订单快照里,标示的价格没有“原价”二字,“原价”划线和没有标“原价”的划线价格数额相同。“海伦旗舰店”对应的产品销售页和订单快照里,有对划线价格的详细解释说明,即划线价格可能是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或正品零售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仅供参考。由此可见,宣传页面虽标有“原价”,但网页相关说明指向一致,购买者在购买时不会对价格造成误解。同时,划线价格与海伦钢琴公司官网公布的商品指导价一致,可见,海伦钢琴公司也不存在诱导消费者的故意。《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有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海伦旗舰店”促销活动中,对同一产品在不同页面出现了不同方式的价格标示,属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鉴于海伦钢琴公司能积极配合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检查,并在知晓违规的第一时间主动对违规的网页内容进行了改正。北仑物价局据此认为海伦钢琴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闫会伦认为“海伦旗舰店”网页宣传从2017年1月8日起陆续停止发货,年货节活动优惠提前享,故闫会伦于2017年1月3日拍下所购钢琴,属于年货前提前购买,应享受年货节优惠。对此,该院认为,闫会伦于2016年12月25日即与“海伦旗舰店”的工作人员就购买钢琴一事进行协商,并于2017年1月3日拍下两台钢琴。天猫年货节活动的预热时间为2017年1月5日至1月7日,正式活动时间为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11日。从2017年1月8日起陆续停止发货的地区为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闫会伦所在江苏省并不在停止发货的地区,且从闫会伦与“海伦旗舰店”的聊天记录中亦可看出,海伦钢琴公司并未承诺给予可享受年货前优惠,闫会伦与海伦钢琴公司以标价成交,并无不妥。针对闫会伦价格投诉,北仑物价局组织闫会伦与海伦钢琴公司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不成,北仑物价局已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对闫会伦提出的北仑物价局对其的举报行为未给予奖励,该院认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由此可见,北仑物价局未给予闫会伦奖励,符合法律规定。北仑物价局于2017年7月22日收到闫会伦的举报,于2017年7月28日电话告知闫会伦已受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北仑物价局经集体审议,作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18年2月12日,北仑物价局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月14日邮寄闫会伦,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市发改委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闫会伦的复议申请,经补正相关材料后,于2018年3月14日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因案情复杂,不能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负责人批准,于2018年5月4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2018年6月8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闫会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闫会伦的诉讼请求。
……闫会伦上诉称:一、北仑物价局未提供调查笔录、复杂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记录等主要证据,一审径行作出的判决程序违法。二、《关于海伦钢琴官方指导价格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6年10月制作,海伦钢琴公司在价格违法案件调查期间提供。海伦钢琴公司没有在其天猫网店、官方网站公布展示过《通知》,也没有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展示《通知》。一审判决根据《通知》认定海伦钢琴公司销售商品划线价格是官方指导价错误。三、闫会伦与海伦钢琴公司间的订单是在2017年1月3日订立的,而不是在2016年12月25日订立的。海伦钢琴公司的网店促销页面没有显示具体停运地区,也没有明确不停运的地区不可以提前享受优惠活动。闫会伦等消费者对其网店关于年货节活动优惠提前享内容的理解是只要提前下单就可以享受年货节活动优惠折扣。四、海伦钢琴公司提交的西安乐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多次与上诉人多次沟通的短信、电话沟通记录未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错误。五、“海伦旗舰店”促销广告海报中原价均有划线,而对该划线仅有淘宝网的价格解释,而海伦钢琴公司的价格解释没有说明其是官方指导价,该公司还特意标注了原价字样,该标注属于淘宝价格解释中的“若商家单独对划线价格进行说明的,以商家表述为准”的情形,而消费者对上述内容的理解也是属于原价。海伦钢琴公司在天猫网店交易场所活动前7天内没有原价的实际成交记录。销售页中的划线价格,页面中并没有对其含义进行任何正确说明,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正确含义,该行为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四条“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的规定或《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海伦钢琴公司虚构原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六、根据北仑物价局的调查取证,海伦钢琴公司在圣诞季活动、年货节活动前均没有原价29800元、26800元、68000元的实际成交价格。海伦钢琴公司网店促销海报广告的内容属于价格承诺,已经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定的价格欺诈和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综上,北仑物价局作出的《告知书》明显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审判决错误采信证据,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负担案件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北仑市场监管局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中辩称:一、闫会伦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系北仑市场监管局的内部流程依据,并非《告知书》赖以认定主要事实的依据及主要证据。北仑市场监管局根据对天猫及海伦钢琴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等作出的《告知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通知》中载明的价格是海伦钢琴公司官网价格,用于说明涉案钢琴的指导价,《通知》发布于闫会伦在海伦钢琴公司天猫店下单之前,闫会伦的订单快照明确标识了划线价格可能是商品的吊牌价或正品零售指导价或曾展示的指导价,划线价格与官网价、指导价一致,并且闫会伦在一审中并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无不当。三、根据聊天记录,闫会伦在2016年12月25日就购买钢琴事宜与海伦钢琴公司开始协商,在2016年12月28-31日也有协商记录,拍下钢琴的时间是2017年1月3日,一审对该事实认定正确。闫会伦曲解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合逻辑,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四、海伦钢琴公司的销售公告内容明确部分地区的物流将从1月8日起陆续停止发货,根据常理,部分地区为公告的前提条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闫会伦应当具备解读文字表述的能力。闫会伦无视公告内容中的部分地区条件,认为其应当获得本不应当获得的优惠,显然是误解了销售公告的内容。闫会伦不具备享受优惠的条件,并非可享受提前优惠的对象,不具有享受提前优惠的权利,一审认定无不当。五、闫会伦认可曾与网络合作运营方联系沟通,联系沟通的内容能够反映闫会伦投诉举报的真实意图,与其提起本案诉讼密切相关。闫会伦在庭审中放弃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核和判断。六、涉案钢琴的销售页、订单快照详细说明了划线价格的内容涵义,宣传页面上标明的原价,与销售页中未标识原价字样的划线价格一致,该划线价格为海伦钢琴公司的官方指导价,相关网页的价格指向一致。购买者不会对价格产生误解,海伦钢琴公司主观上无欺诈故意,客观无欺诈行为,并不构成价格欺诈,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对此,北仑物价局作出的《告知书》已告知海伦钢琴公司,一审裁判对此的认定无不当。海伦钢琴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又及时纠正,北仑物价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闫会伦根据其理解,认为海伦钢琴公司存在价格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闫会伦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市市场监管局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中辩称:一、同意被上诉人北仑市场监管局的上述答辩意见。市市场监管局经过审理,认定北仑物价局的《告知书》证据充分,合法。二、市市场监管局基于审慎原则,经对《告知书》事实根据、法律适用全面审查后,依法延期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被诉复议决定的延期作出系因存在较大争议,完全是闫会伦的臆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闫会伦上诉。
……海伦钢琴公司辩称:一、《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规定了投诉和举报。投诉是保障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的投诉不予受理或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消费者可以依法提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对闫会伦的涉案投诉,北仑物价局已经告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诉处理结果,闫会伦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重复提起行政诉讼。举报并非直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不是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闫会伦与《告知书》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依法应当予以裁定驳回。二、“海伦旗舰店”促销页面标明“原价26800”等,产品销售页、订单快照没有标识“原价”,只有划线价格、未划线价格。对划线价格、未划线价格,海伦钢琴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即“划线价格,可能是商品的专柜吊牌价或正品零售价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仅供参考。”划线价格和宣传页中标有原价的划线价格以及海伦钢琴公司的官方指导价格一致,均为同一指向,消费者对价格不会造成误解。海伦钢琴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的规定,不属于价格欺诈。三、《通知》在闫会伦2017年1月3日、1月4日网购涉案钢琴前已经发布在海伦钢琴公司的官网上,闫会伦网购时同步公证,其应当注意到海伦钢琴公司官网公布的全国统一商品指导价格等信息。一审庭审质证时,闫会伦对《通知》并无异议。网络平台的交易价格规则,对交易参与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海伦钢琴公司产品销售页、订单快照的价格说明,海伦钢琴公司、闫会伦都应当接受。闫会伦无视海伦钢琴公司对价格说明、官方指导价等因素,仅凭标有的“原价”字样,认为海伦钢琴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属于对网络价格条款的不全面、不正确理解。四、提前购买享受优惠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海伦钢琴公司宣传页的内容显示,年货节优惠提前享是针对物流停止发货的特定地区,而不是针对所有的消费者。上述特定地区为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闫会伦所在地江苏省并不属于停止发货的地区。海伦钢琴公司并未对闫会伦所购买的涉案钢琴价格作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表示或者同意作为“特定地区”提前购买享受优惠条件的承诺。因此,海伦钢琴公司的上述促销信息不会对闫会伦产生价格误导或欺诈。五、闫会伦向阿里巴巴天猫商城进行了售后投诉,但其投诉已被阿里巴巴天猫商城驳回。六、海伦钢琴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网络运营公司西安乐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网页进行了修改,并积极消除影响。综上,海伦钢琴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价格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欺诈行为,不存在价格欺诈、虚构原价或多收价款的违法行为,海伦钢琴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整改了网页,积极消除影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合法公正。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根据随卷证据及审理除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认定:2019年1月2日,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整合至北仑市场监管局。2019年3月15日,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原北仑物价局、市发改委分别具有作出《告知书》、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闫会伦作为涉案钢琴的买受人,因认为海伦钢琴公司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基于维护其自身权益向北仑物价局举报。北仑物价局对闫会伦举报的处理影响其权益,闫会伦与之具有利害关系,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故海伦钢琴公司要求裁定驳回闫会伦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是海伦钢琴公司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等价格违法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据此规定,经营者的价格欺骗、诱导消费者是价格欺诈构成的要件之一。“海伦旗舰店”促销活动页面显示“海伦钢琴WL122原价26800,……”等,其该产品对应销售页、订单快照显示分别为“海伦钢琴WL12226800,……”、“26800元”等,三者价格一致。在每一钢琴的销售页均有对划线价格、未划线价格的解释说明,即“划线价格:划线的价格可能是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或正品零售价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格等,仅供您参考。”“未划线价格:未划线的价格是商品在天猫上的销售标价,具体的成交价格可能会因会员使用优惠券、积分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各型号钢琴的上述三个价格和《通知》载明的相应型号的官方指导价一致。上述事实表明,海伦钢琴公司的涉案标价行为不属于经营者价格欺骗、诱导消费者情形。海伦钢琴公司天猫网店的“海伦钢琴温馨公告”内容为钢琴虽属专线物流配送物品,但年关将至会因雨雪天气等影响,部分地区物流将从1.8日起陆续停止发货(具体地区停止发货时间请咨询客服),年货节活动优惠提前享,有钢琴需要的亲们请尽早下单。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年货节活动优惠活动提前享需满足从1月8日起陆续停止发货具体地区的条件,上述条件比较明晰,亦不存在诱导消费者的故意。上述具体地区为新疆、西藏等,闫会伦所在地并不属于上述地区,因此不符合年货节活动优惠提前享的条件。
……本案中,海伦钢琴公司实施了不同的页面以不同方式进行价格标示,属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北仑物价局鉴于海伦钢琴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监督、及时整改等,对海伦钢琴公司上述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闫会伦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闫会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晴
审 判 员 俞朝凤
审 判 员 孙 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东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