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 号


  【综合类】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财库〔20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