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4年 第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版)》,现予以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30日

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1. 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2. 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3. 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4. 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银监会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1. 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 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发改价格〔2016〕557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二、征信服务收费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30元/件·年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费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信部电〔2003〕454号、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 (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 1. 起降费,2. 停场费,3. 客桥费,4. 旅客服务费,5. 安检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发〔2013〕3号、民航发〔2017〕18号 民航局 民航局
(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发〔2017〕18号 民航局 民航局
(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函〔2021〕66号 民航局 民航局
(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1. 进近指挥费,2. 航路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民航发〔2008〕2号、民航发〔2012〕59号 民航局 民航局
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 (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 1. 引航(移泊)费,2. 拖轮费,3. 停泊费,
4. 围油栏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长江干线的引航(移泊)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货物港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注: 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北京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交财发〔2020〕3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在规定时间段内停放于驻车换乘停车场的驻车换乘车辆,凭当天乘坐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和公共电汽车)记录,按次收费2元;非换乘车辆和规定时间外停放的车辆,按停车场所在区域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京发改〔2018〕1907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京价(收)字〔1999〕253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发改〔2013〕2662号、京建法〔2018〕7号、京发改〔2021〕1277号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8元/户·月 京价(收)字〔2003〕29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发改规〔2016〕12号、京发改〔2019〕31号、京发改〔2021〕153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六、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京发改规〔2016〕1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七、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不高于3000元/吨 京价(收)字〔2003〕303号、京发改〔2014〕2137号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 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车:9座以下客车,每车每公里0.55元;
二类车:10座至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为0.95元;
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1.55元;
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2. 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5元;
二类货车:每车每公里0.94元(9.6折优惠);
三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51元;
四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75元;
五类货车:每车每公里1.9元(9.6折优惠);
六类货车:每车每公里2元。
津交发〔2019〕193号、津交发〔2020〕24号 交通运输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 (库、泊位)收费 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3元、2元、1元。车站、机场、码头的机动车停放:每半小时2元;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日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 津城管公用〔2020〕81号、津发改价费〔2018〕611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道路停车泊位: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4元、3元、1元。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 津城管公用
〔2020〕81号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拖车费 故障车拖运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800元、1000元;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为900元、1800元、2000元、3200元、4100元;交通事故特种作业费:一至五类车型分别2700元、4100元、4500元、6300元、7500元。 津发改价费
〔2016〕509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一终端20元/月终端,第二、三终端10元/月终端,第四及第四以上终端20元/月终端。 津价费〔2006〕155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城乡居民家庭用户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7〕979号、津发改价管〔2017〕942号、津发改价管〔2017〕944号、津发改价管〔2013〕1352号 价格主管部门 住房建设、水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六、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20〕4号、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中准价格标准:
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价格主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津发改价综
〔2018〕84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
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津发改价管
〔2015〕490号
价格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渡口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机场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2019〕706号、湘发改价调规〔2018〕951号 省级价格主管、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按照不同货物重量每车次1000元~2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通运输部门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站及以下(含便捷车站)5%。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五、船舶过闸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3〕68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省级价格主管、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设市城市不低于0.95元/吨。县、乡镇不低于0.8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设市城市不低于1.4元/吨。县、乡镇不低于1.2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机基本收视费:长沙、株洲、湘潭城区24.5元/月,其他市县区24元/月。 湘发改价费〔2019〕747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5%~0.03%。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50000元;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省级价格主管、司法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十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省级价格主管、司法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十三、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授权的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湘发改价费〔2018〕1081号 省级价格主管、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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