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殡葬服务的价格行为。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销售和日常维护。
第三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公布实行政府管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政府管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所列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以及备注规定的不同情形,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管价的殡葬服务价格,并进行日常价格管理。
第四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应坚持既要有利于推行火葬、节地生态安葬、减轻殡葬费用负担,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租赁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格位、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公墓(含招拍挂与划拨混合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和维护管理费,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悼念、祭祀服务项目及其用品、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公墓以及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公墓开展个性化墓型设计和装饰的收费标准,由殡葬用户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价格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补贴情况,并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依法制定和调整价格,其合理利润不得超过完全成本的15%。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费用和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免费,具体政策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时,经营单位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规划部门批准的墓园整体规划设计资料;
(二)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销售量、服务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五)制定价格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
第十一条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包括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执行价格)或调整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将制定或调整情况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殡葬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民政部门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服务内容和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宣传资料上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配合发展改革、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接受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在地方政府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更新实行政府管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信息,设立专门板块方便民众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湘发改价服〔2016〕12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