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管理,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设置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湖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要紧紧围绕我省和当地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统筹管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技工院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区域内技工院校专业建设,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坚持错位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布局,避免区域内专业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各地技工教育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办学定位及办学条件,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技工院校设置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六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当年增补专业目录为依据,专业名称原则上应与《目录》一致,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按规定申报,经批准才可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技工院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符合学校专业发展特色和长远发展规划,专业定位准,就业前景好,有详尽的人才需求调查报告。
(三)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规范的专业或专业(技能)方向名称及修业年限、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完备的课程体系和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及配套教材。
(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条件和专业开设必需的经费、校舍、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场所、图书资料和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工科类专业生均实训设备价值不低于5000元;其它专业生均实训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有稳定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能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习实训项目。
(五)有具备与开设专业规模相适应的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结构合理、能充分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其中专任教师师生比技师学院不低于1:18,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不低于1:20。
(六)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专业学制的规定。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开办医药卫生和公安司法等国控专业。
(七)技工院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普通技工学校申办高级技工专业,应具有本专业完整的一届中级技工学制教育经历;高级技工学校申办预备技师专业,应具有本专业完整的一届高级技工学制教育经历。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设专业应予撤销:
(一)连续3年未招生的;
(二)达不到基本教学条件要求,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专业设置实施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实施程序
(一)由学校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和《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审查备案表》(见附件)。
(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考察,对专业开办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签署评审意见。
(三)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合格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技工院校设置专业申报时间原则上一年一次,即每年10月。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技工院校要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提前做好新设专业审核和备案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专业不得列入学校招生简章。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检查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出台扶持政策,推进精品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由院校、行业和企业职业教育专家或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的技工院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调整及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和评估服务。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年通过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质的技工院校专业名称、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第十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需要和工作安排,会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职业教育管理专家或委托专门机构,在开展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时,同步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审查备案表》
附件
湖南省技工院校
专业设置审查备案表
学校(盖章):
负责人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 一、学校概况 | |||
| 学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 办学属性 | □公办
□民办 |
学校类型 | □技师学院 □高级技校
□普通技校 |
| 所在市州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二、备案专业 | |||
|
首年招生规模 |
人 |
前三年计划总规模 |
人 |
| 培养目标 | |||
| 培养规格 | |||
| 职业面向 | |||
| 对应职业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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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进程安排
| 序号 | 课程 | 按学期
分配 |
教学时数 | 理论教学按学年及
学期分配 |
备注 | |||||||||
| 分类 | 课程 | 考试 | 考查 | 总学时 | 理论教学 | 实训教学 | 第一
学年 |
第二
学年 |
第三
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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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 公
共 基 础 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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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 技 能 ︶ 课 |
||||||||||||||
| 专
业 ︵ 技 能 ︶ 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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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实践 | ||||||||||||||
| 顶岗实习 | ||||||||||||||
| 合计 | 总学时数 | |||||||||||||
| 学期授课门数 | ||||||||||||||
四、课程开设
1.公共基础课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颁发单位 | 教材 | ||
| 教材名称 | 主编 | 出版单位 | |||
2.专业(技能)课
| 序号 | 课程名称 |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颁发单位或自行制定 | 教材 | ||
| 教材名称 | 主编 | 出版单位 | |||
五、专任教师
| 项目 | 总人数 | 学历情况 | 职称情况 | |||||||||||||||
| 研究生 | 本科 | 专科 | 专科以下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无 | ||||||||||
| 公共课教师(人) | ||||||||||||||||||
| 专业课教师(人) | ||||||||||||||||||
| 实习指导教师(人) | ||||||||||||||||||
| 兼职教师(人) | ||||||||||||||||||
| 合计(人) | 其中双师型教师 人。 | |||||||||||||||||
| 教师基本情况 | 项目
类别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任教
课程 |
专业技术职务 | 职业资格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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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负责人 | ||||||||||||||||||
| 公共
基础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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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能)
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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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指导教师 | ||||||||||||||||||
| 兼职教师 | ||||||||||||||||||
六、实训设备
| 专业设备总值 | 万元 | 实验实训室数 | 个 | ||||||||
| 实验应开数 | 个 | 实训应开数 | 个 | ||||||||
| 校内实训场所(室)情况 | |||||||||||
| 名称 | 建筑面积(m2) | 主要实训内容 | 总值
(万元) |
主要设备 | |||||||
| 设备名称 | 规格 | 数量 | 价值 | ||||||||
| 校外实训基地情况 | |||||||||||
| 名称/合作企业 | 主要实训内容 | ||||||||||
七、审查备案意见
| 专家论证意见 | 论证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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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专家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签名 | |
| 市州人社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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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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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