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5〕 62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 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 230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2011),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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