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释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格式条款的限制】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指导案例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704行审187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区。
……法定代表人:甄雪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俊权、赵惠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
……法定代表人:陈绮旋。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开市监处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并强制消费者按该标准进行消费,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开市监处字(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开平市鲤鱼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银顺
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
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