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6〕98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对公布后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查询结果,供大家学习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6〕9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511件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失效了一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废止失效238件,保留继续有效273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
2016年5月31日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7〕205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年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
2017年11月8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照原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原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88号)、《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136号)等文件目录,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决定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0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告。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word 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21日
工商总局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一)市场规范管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08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合[2002]9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个别拍卖企业接受竞买人的委托,代表竞买人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这种既接受拍卖委托人的委托,同时又接受竞买人委托的双向代理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客观上危害了委托人及其他竞买人的利益。为了正确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此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作为买受人参与竞买;二是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可以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为维护拍卖秩序,同意你局意见,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竞买人委托,代表竞买人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监局: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就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证券公司的管理规定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而且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证券经纪人执业不做工商登记;个人依法以证券经纪人名义从事的合法证券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对《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9]145号)
对《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9年6月25日国法函[2009]145号)
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
……你们送来的《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9]114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来函提出:“我们拟在工作中明确,证券经纪人执业不作工商登记;个人依法以证券经纪人名义从事的合法证券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按照证券公司的管理规定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且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理解,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于有委托关系的证券公司从事业务,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也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证券经纪人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
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4〕144号2014.7.30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工商局
2014年7月30日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以下称“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的,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人协商的以下相关协议、规则或者条款:
(一)用户注册协议;
(二)商家入驻协议;
(三)平台交易规则;
(四)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五)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收集、保护制度;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七)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八)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九)争议解决机制;
(十)其他合同格式条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符合前款规定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交易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合同相对人。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合同格式条款或者其电子链接,并从技术上保证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适当位置公示以下信息或者其电子链接:
(一)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三)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确保所披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作出说明。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相对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格式条款的申请。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一)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五)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五)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六)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条款的履行与救济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可以包含当事各方约定的争议处理解决方式。对于小额和简单的消费争议,鼓励当事各方采用网络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快速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消费者协会、网络交易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指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即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参照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网络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发布相关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
工商市字〔2014〕180号2014.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管理,有力打击境内网络交易网站违法经营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协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创新发展,网络交易呈现爆发态势,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显著。同时,一些实体经济中的不良现象也延伸至网络空间,网上伪造或冒用合法市场主体名义设立网站、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欺诈、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既破坏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网络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电信主管部门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加强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强化对网络经营主体和载体的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快速解决网络交易市场中的不良现象,有效遏制网络交易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营造透明有序、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推动网络交易市场诚信机制的形成,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工作协作的原则与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自身在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强化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在涉网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真实性核验等方面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应发挥在互联网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技术优势,在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核查等方面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要建立健全简便高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及时准确定位载有违法信息的网站及服务器相关信息,实现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务实、强力打击的工作目标。
……三、加强工作协作主要措施
……(一)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工商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部际工作协作机制,设立常规工作沟通渠道和流程。支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电信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工作协作方法和机制,紧密结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选择部分省市研究开展工作协作试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建制单位中要确定互相协调配合的机构,共同签署协作备忘录,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联合管理工作,建立常规的交流沟通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协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通过有效方式实现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网站备案信息等数据共享,对相互提出的涉网经营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的查询、比对、核实等予以配合,从多方面保障网络经营主体、物理经营地址、网络接入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网络交易及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或收到的投诉举报,属本部门管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属对方部门管辖范围的,应依法及时办理抄告、移交手续,并做好协查协办工作。
……(三)处理各类违法网络交易网站的工作协作方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工作中,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境内违法网络交易网站(以下简称违法网站)提请电信主管部门处理时,按照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1.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的处理。网站接入地在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送交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网站接入地在省外的,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报送工商总局,由工商总局转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处理。
……2.对已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的处理。对已在本省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查处情况;对已在省外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请网站备案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备案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查处情况。省级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对违法网站依法进行处理。
……3.其他有关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网站经营者过程中,遇到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等重大且紧急的特殊案件时,为及时制止违法网站的违法行为,可以先行函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网站采取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紧急处置措施。案件查处结束后,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关闭网站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函》等函件一并提交电信主管部门,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网站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注销违法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商停止接入服务,相关域名服务提供商停止域名解析服务,纳入网站黑名单管理。函请文书格式参照《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执行。对于违法主体及涉及网站的查处信息,应在网上网下查处完成后,录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并互相备份。
……四、加强工作协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各司其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
……(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充分研究目前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在法律适用、职责分工、监管技术、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共同推动网络交易监管法律体系与监管技术的建设进程,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和监管行动协同。
……(三)增强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适应信息技术、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趋势,不断提高网络管理、信息处理等技术能力,增强有效监管电子商务活动的能力。
工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9月29日
20.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5〕32号2015.3.3
23.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136号2015.8.25
24.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为规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概念。
……本意见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二)基本原则。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行业惯例。
……2.公平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当持中立立场,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尊重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使用人自行约定;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主动公开。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各界参照使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三)制定主体。
……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四)制定工作的启动。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类市场活动的需求、自身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范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内容应当尽量全面详实,并充分考虑文本适用行业或领域的特殊性。
……合同示范文本不宜含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或领域监管要求的内容。
……(六)起草程序。
……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一般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
……上述工作可部分或全部由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
……(七)审定与发布。
……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八)文本修订。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形,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内容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原发布机关可以对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文本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开展。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
……(九)推行工作主体。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推荐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十)免费提供。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电子版下载、印制发放纸质文本等方式向社会免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十一)自愿参照使用。
……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当事人自愿参照使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十三)推行使用中的问题。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过程中发现文本内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该文本的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适时以适当方式对该问题进行纠正。
……(十四)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对于合同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长期以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认可。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合同行政监管长效机制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工商总局
2015年10月30日
25.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管网”。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规章制度,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鼓励支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动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
……二、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推进“以网管网”。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大数据应用,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建设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根据各地软硬件水平和监管压力,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逐步实现总局与各地监管平台之间、工商内部各业务条线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基础设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三、充分发挥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推进“信用管网”。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强化网络经营企业信息公示责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落实网络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违法处罚信息,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有效发挥失信惩戒机制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发挥“守合同、重信用”等激励机制作用,促进网络经营者守信经营。继续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形成公正可信的网络交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注重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应用于网络交易。
……四、加强监管统筹和推动一体化监管,推进“协同管网”。网络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整体延伸至网络领域的全局性工作。总局成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推进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各业务条线部署工作要同时涵盖网上和网下。明晰跨地区网络交易案件查办、消费维权、质量抽检、定向监测等工作的协同规则,建立衔接顺畅的跨地域监管协作机制。推动建立各级政府层面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畅通与公安等部门的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与通信管理部门的经营性网站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物流快递、金融支付等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责任,指导网络经营企业和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充分运用各类新媒介,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市场自我净化,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五、严厉打击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持续开展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大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完善案件查办机制,依法查处各类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遏制侵权假冒、刷信用等违法行为,完善消费维权措施。加强网络促销行为监管。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紧密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加强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落实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政策措施,指导各地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鼓励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和抽查制度中完善涉网经营信息相关内容,逐步建立网络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打击网络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七、积极推进12315体系建设,依法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网络交易投诉和维权机制,建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创新在线消费投诉、举报的技术手段,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将消费投诉举报作为网络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督促、引导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消法新规定,健全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网购消费警示机制,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推进消费投诉公开,加强消费引导。引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购消费投诉纠纷处理,实现投诉处理工作前移。
……八、规范各类涉网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监管,加大对网络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研究规范商业信息发布类网站经营行为、互联网广告发布和推送行为、微信等社交网络营销行为。依法打击网络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非法直销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网络市场新业态研究,把握监管规律。探索建立相关部门、研究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网络规范制度研究机制。推进网络市场监管研究基地和专家库建设。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前瞻性研究。研究社交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团购、O2O等商业模式、新型业态的发展变化,针对性提出依法监管的措施办法。
……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网络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网络市场监管机构,充实专业工作力量,加强专项经费保障,优化装备配备。积极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全员业务培训,增强培训的实效性、针对性,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者提出贯彻的具体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11月6日
(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1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提供高额奖励的体育娱乐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传真)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的以一定的得分来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以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举办此类有奖销售活动,凡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 ( 湘工商法字 【1996】188 号 ) 收悉。现答复如下:
……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演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 二 ) 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川工商〔1996〕194号文件及随同转来的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沐川县利店信用合作社是否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而应受到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信用合作社是依照有关金融法律设立和管理的具有特殊性的金融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合作社利用负责农资专项贷款的地位,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买瓶盖的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证券交易中从事有奖活动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8]12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该规定,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既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二、在证券经营者实施的以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高低确定部分投资者是否中奖的各种奖赛、比赛等活动中,各个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以及由此决定的能否中奖,取决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均不能完全以投资者的主观愿望、努力和能力为转移,投资者能否中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此类奖赛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三、社会主义市场是由商品市场和各种要素市场(如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信息市场)组成的有机统一的市场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监督检查,经营者不得以其所在市场的特殊性而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市丽雅日用化工厂生产的水果精华果王洗发露是否可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认定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经营者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市场竞争原则,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查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对上述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调查处理。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是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9〕第1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 商场以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作法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1999〕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该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中的“限定”,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包括三种情况: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提供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下属单位提供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提供的商品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即除依照《反不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对其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予以处罚,即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电信局属于提供电信服务的公用企业,其滥用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少收入网费,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多收入网费,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滥收费用的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并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电力管理站利用其改造电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提供电能服务等措施强行向用户推销用电计量装置,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意见,对电力管理站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即其通过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确保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邮政企业作为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利用其提供邮政服务的独占地位,强制他人接受其提供的邮政储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
山西、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太原市电信局向用户收取上月度电信费的同时强制收取本月度预收款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1999]第176号)和《关于电信部门强制收取用户话费押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9]第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精神是禁止公用企业强制交易。公用企业强制交易是指公用企业在提供商品时,利用其独占地位,违背自愿原则,对交易相对人限定交易条件的行为。《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举式规定,凡是构成这些强制交易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查处。
……二、电信部门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属于公用企业的范畴。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服务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提供电信服务等措施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等,实质上是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以强制用户交付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等不合理条件作为其提供电信服务的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强制交易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肇庆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粤工商检字〔1999〕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依据该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营业资格而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未经依法成立而不具有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政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法人或者个人承担行政责任。铁路公司所属火车站等生产经营机构未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属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政责任能力,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属铁路公司的行为,应当以设立该生产经营机构的铁路公司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局能否以自己名义对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因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佑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他人销售保险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该保险费构成通过滥收费用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被政府所属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二、违法所得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至终了之晶的继续或者连续状态期间的非法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发生于该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违法所得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凭借被住房基金管理部门非法指定为公积金贷款保险的保险人而实施滥收费用行为的。其违法所得自滥收费用发生之日起计算。该滥收费用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前,在该法施行之后连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其违法所得为该法施行之日起到滥收费用终了之日止的非法收益。
……三、保险公司为达到被指定为公积金贷款的保险人而借此销售其保险服务的目的,以“手续费”等名义给付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财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提”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号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二、《扫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其含义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相同。
……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报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故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江陵县新华书店在征订发行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时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8号)收悉。以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春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据此,新华书店依法具有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活动的独占地位,在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新华书店滥用其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的独占地位,在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其他图书的,损害了中小学教材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排挤了其他图书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一十七日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的请示》〔鄂工商函字(2000)第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竞争是指经营者以交易机会的活动,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夺交易机会的相互排斥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排斥或者减少其他经营者获取交易机会的意图或者后果。被排斥的经营者既可能是与公用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又可能是与被指定的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还可能是因公用企业的排挤行为而减少或者丧失交易机会的其他经营者。
……二、按照《铁路法》有关规定,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根据自愿原则,既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又可以办理保价运输。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尽管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的经营者不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都是以托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在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由的实际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时,由对方(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或者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制度。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在性质和用途上具有相似性,托运人选择其一就可以达到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获得同样或者类似赔偿的目的,两者具有替代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近似服务。在铁路运输部门强制托运人购买其保价运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具有无法或者难以获取货物运输保险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因而排挤了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湖南省石油集团公司的经营地位及是否实行差别待遇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神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性经济条件的待业以及其他国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
二、石油、成品油产品是国家垄断经营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因此石没公司、石化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石油公司在销售汽油过程中,滥用其独占地位,以强行搭售汽油清净剂、对系统外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等方式实施强制交易行为的。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其人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一案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0]第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力公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押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禁止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0年七月六日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盐业公司福州分公司古田支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消费者购买碘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4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管理的产品。盐业公司具有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专营企业的双重身份,作为食盐专营企业的盐业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加工盐时,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加碘食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分别属于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其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限定其他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接受其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代理相关业务的旅游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此向其他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属滥收费用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的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而限制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购买农资是否构成限定指定经营者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公字〔2000〕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信用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信用社滥用其发放农资贷款的优势地位,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发放其印制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借款借据》,其行为实质上是强制农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同意你局的定性意见,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费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供电部门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村委会和农民收取施工费、材料费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1]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人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供电及配电贴费(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二、供电部门是提供电力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供电部门在农网改造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格式合同,向农民收取材料费、施工费等费用,其行为实质上是滥用其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应的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79号2001.7.11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虽然火车站及其上级单位铁路分局、铁路局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但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案中,火车站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
……《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借助学校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
……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对学校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代办费”及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办费”的行为,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97号)一并调查处理。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
……《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和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
……《关于正确理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200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
……《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湖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向用户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
……《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
……《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电力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局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取不拉线、不送点等手段,强制用户想起劳动服务公司购买其招标采购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39号 2003.3.17
……《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
……《关于对卷烟零售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其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式规定,凡是构成这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烟草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烟草公司滥用其从事卷烟批发的垄断地位,以拒绝供货等方式,强制卷烟零售商执行卷烟零售协会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公消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
……《关于<严厉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公发[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颁布的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现行有效的专项法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品汽车案件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07号令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
……《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200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网站经营者在提供网络服务、网上购物等经营活动中,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让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予以规范。
……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中奖者,且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
……今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切实做好两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1998年国务院发出禁止传销通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传销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以“拉人头”欺诈为主要形式的传销由公开转人地下,行为更为隐蔽、手段更加恶劣。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危害农民、下岗职工、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特殊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严重背离商业诚信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冲击。按照取消无固定地点批发零售限制的入世承诺,我国将有计划地开放直销场。直销是一种以面对面服务为基本特征的营销模式,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等优点,但其自身的特点。很容易演变为传销,传销也往往以“直销”为名从事非法活动。只有严厉打击传销,能保证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严格规范直销活动,才能为打击传销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工作提了保证,指明了方向。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出发,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既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引导直销业键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更是打击欺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两个《条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法律保障。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长期工作,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真抓实干,切实抓出成效。
二、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传销、监管直销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切实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职责任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把打击与防范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原则贯穿到工作中,忠于职守,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学习培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根本性任务,将两个《条例》的培训纳入工商系统的整体培训范围,统筹安排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提出学习的目标和要求,分期分批组织,确保培训质量。
三、切实抓好宣传教育
抓好宣传教育是广泛动员群众、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人开展的有效方法,是提高群众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传销和规范直销的治本之策。要长期坚持并贯穿工作的始终。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关要以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国家政策,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传销的危害性和本质特征,提高群众的识别防范能力;公布大要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狠狠打击传销的嚣张气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打击传销工作的安排,制定宣传方案。在宣传的组织方面,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公安、商务、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在宣传形式方面,要借助省、地(市)、县新闻媒体的力量,还可以采用宣传车、宣传栏、招贴画、标语、横幅、公益广告、印刷品、公开信等方式,形成立体宣传攻势。在宣传对象方面,要加强对卞岗职工、农民、学生、退伍军人群体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在重点城市、重点地区。传销活动多发区和易发区、车站和码头等流动人员密集地区的宣传工作。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活动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摸索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制度方面,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有的地方把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了打击传销的地方法规,设立了举报奖励。跨地区协作等制度,使打击传销工作不断深入。在工作方法上,绝大多数地方坚持了“露头就打、长抓不懈”的高压态势,坚持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努力开打击传销工作,办好大要案件;以抓获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为突破口,推动整体工作;认真查处网上传销,开展宣传工作进校园、打传工作进社区活动建立传销组织数据库,尝试借助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在组织建设方面,多数地方指派专人负责,地方申请了专门编制,有的成立了打击传销专业队,保证打传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工作,把成熟的经验固定下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要根据新的情况,特别是直销市场开放的情况,针对工作的弱环节和监管的关键环节,探索有效的办法,推进制度建设,加强组织建设,充实执法队伍。当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抓好三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积极配合建立本地“政府负责、部门参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对传销活动实行综合治理;二是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互相支持配合,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三是根据两个《条例》实施的新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有关制度。
五、组织好专项打击行动
今年以来,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仍很猖撅,跨市大案时有发生,网上传销数量上升,有的企业(包括一些转型企业)暗自从事团队计酬,一些组织甚至冒用政府机关名义搞“直销论坛”等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干部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采取积极措施,坚决遏制传销的蔓延发展势头。
各地要于年底前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确定重点地区,组织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在本地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挂牌督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对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通过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要案件,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为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六、继续做好规范转型企业和雅芳直销试点工作
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强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和规范,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国家工商总局将与商务部一道,继续组织做好雅芳直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了解直销经营活动的规律、掌握关键环节,探索直销监管的可行办法,为《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摸索经验。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研究规划,在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注意政策的衔接。各地制定的宣传、专项行动等工作方案和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
……《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请示》(赣工商文[2006]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不受单位性质的限制。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
……《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的请示》(桂工商报[2007]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传销组织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从事传销活动,已经成为传销违法活动的主要形式。传销组织租住房屋用于聚集传销人员,对其进行“洗脑”,是拉人头式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特征。因此,为传销组织提供传销人员居住场所的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处罚。
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公安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行为时,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10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退回涉案物品、相应案卷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自己发现的传销违法行为,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涉案物品、有关证据材料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的传销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发文或者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查处的传销活动场所、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及时提供各自查处的传销典型案例以及查处工作经验材料;定期通报在查处传销中协作、配合的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执法协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的,查处传销时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以及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
……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推进。随着直销市场的开放,在市场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按照“监管与发展统一、监管与服务统一、监管与维权统一、监管与执法统一”的要求,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1、明确登记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区域内设立的开展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换货及仅为直销员销售需要而提供储货、发货等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2、规范名称核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名称按照“直销企业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核准。
……3、核定经营项目。直销企业经营范围中直销经营项目,应当载明直销区域和直销产品范围,文字表述方式为“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具体见《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招募、培训直销员,直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具体产品种类限于《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
……4、严格登记管辖。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由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登记。
……5、统一法律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的监督管理
……6、监督直销员招募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并指导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招募直销员,指导直销企业把好招募人员资格审核关,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2)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的;
……(3)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7、监督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的主体只能是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委托其省级分支机构协助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要加强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8、监督计酬行为。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三、加强网上监督管理
……9、查阅企业报备信息。直销企业注册地及注册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在本辖区注册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直销活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在本辖区开展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报备的基本信息和在本辖区的直销活动信息。直销活动地区的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查阅直销企业报备信息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具体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职权获得的直销企业信息,仅用于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部门泄露。
……10、报备披露信息监督管理管辖。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本辖区直销企业报备、披露信息,查处报备、披露信息中的违法行为。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中发布虚假信息及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送直销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四、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1、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12、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1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掌握本辖区查办案件的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14、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2)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3)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4)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5)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6)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六、按照管辖权限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拟定直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大要案件;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18、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的行政指导;受理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本辖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管辖的具体权限。
……19、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直销企业在本辖区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有关直销活动的举报投诉;依职权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案件。其中,对直销企业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0、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履行级别管辖规定职责外,还应当负责建立在本辖区注册的直销企业管理档案,并对其进行行政指导;督促直销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负责直销企业在网站发布违法信息的案件查处工作。
……七、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1、提高政治素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党的宗旨,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
……22、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对法律、经济和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中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加强对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技术、电子政务等知识的学习,研究掌握网上监督管理、信用分类管理、行政指导等业务本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23、加强作风建设。要大力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倡导良好风气,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有关制度和各项纪律规定,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作到严格自律,廉洁从政,公平执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赣工商文[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遵义金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等房地产评估公司商业贿赂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请示》(黔工商呈〔2008〕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实现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提供服务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文[200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与特定经营者签订独家交易协议,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客观上造成(限定)了他人只能在该特定经营者处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排挤了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商品市场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行为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七)项所指的“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的管理及使用,有效发挥信息系统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87.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相关问题的请示》(贵工商呈【20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48好)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和“独占地位”,做了明确界定。“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取得销售许可必须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故在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经营者数量有限,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是不充分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二、受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指定的经营者收取用户费用后,未提供相关服务的,其行为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滥收费行为。
工商总局
2013年4月26日
88.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坚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力遏制传销抬头和发展
……要充分发挥打击传销领导机制作用,推动建立健全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重点地区及查处重大案件由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力,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紧密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创新打击传销工作举措,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情报调研和分析研判,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动态研析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传销动态实时检测监控,切实做到预警在先、防范在先、处置在先,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夯实打击传销基础工作,妥善处理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继续加强对大要案件的打击查处,重点整治地区要继续深化整治,结合专项行动对症下药,持续开展具有一定成效的打击行动,扭转辖区内传销活动的猖獗势头。今年,省局将组织抽查各地打击传销案件办理情况。
……二、以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为载体,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根据当地实际,在抓好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工作,要把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工作作为打击传销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创建“无传销城市(县、区)”工作纳入争创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要力争在三年内,全省80%的县级以上城市达到无传销城市的目标,今年内,每个设区市要创建一至两个“无传销城市(县、区)”。
……三、以直销监管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直销市场监管执法
……要针对目前直销市场存在的夸大虚假宣传、夸大计酬收益、违规招募培训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直销企业招募培训、产品推介、会议宣传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直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直销企业、直销分公司、经销商等,该整改的督促整改,该查处的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要加强对新批准直销企业、拟扩区直销企业以及直销案件、投诉举报较多的直销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调整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三月份开始,省局将组织开展直销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以及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各地要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对直销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建议提示、提醒告诫、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帮助企业完善制度,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再次发生。要积极推进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设,加强对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引导直销企业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切实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建设。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3日
89.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
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的行为是否属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请示》(粤工商检字〔20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传销行为提供委托见证,便于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助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传销的,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工商总局
2014年4月25日
90.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
……机动车检测企业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如果检测企业未明示、公示,要求用户交纳核准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查处。
(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是指县级市。
……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四项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三、《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载明的事项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四、《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住所以及投资人姓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二)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负责人姓名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改变,或者更换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姓名,应当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核发新营业执照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
……五、个人独资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开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即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二)通过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识。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格式和年检标识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七、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将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办法》进行规范,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以及补(换)证、照及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收费,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执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严格执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提高依法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水平,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行为,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和监管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 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五日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 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本办法。
…… 一、 委托登记、委托验照和委托备案
…… (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仍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 (二)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名义行使以上受委托职权。
……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事宜,载明以下内容:
…… 1.委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 2.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
…… 3.委托的法律依据;
…… 4.决定委托的程序;
…… 5.委托事项及权限;
…… 6.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
…… 7.委托时间。
…… (四)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有必要的登记场所、计算机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工商所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能够实现实时的信息查询和数据交换;
…… 2.有熟悉登记业务、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验照等有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 (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 (六)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七)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推行“一审一核制”。
…… (八)受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应当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查询系统中进行实时查询,随到随审。
…… (九)受委托工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由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盖章;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为受委托工商所划定顺序号段,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划定号段内按顺序编写注册号,不得挑取、弃用或另行编号。
…… (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完善并妥善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档案,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 (十二)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 (十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 (十四)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遵守收费规定,严禁在验照之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 (十七)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
……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的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 备案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 1.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
…… 2.经营范围;
…… 3.经营方式;
……4.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
…… (十九) 受委托工商所按规定进行备案不得向备案人收取任何费用。
…… (二十)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备案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受委托工商所应当通过备案甄别不符合免予工商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 (二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建立备案台帐,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备案人经营变更情况载入备案记录。
…… 二、信用分类监管
……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所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按不同评价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的监管方式。
……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应当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相衔接,在金信工程的总体要求下进行,并结合基层经济户口管理推进网络化进程。
……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市场退出指标以及参照指标组成。
…… (二十五)市场准入指标,反映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包括:
…… 1. 字号名称;
…… 2.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
…… 3.前置审批文件;
…… 4.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6.变更登记情况。
…… (二十六)经营行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包括:
……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 2.消费者和群众对其投诉、举报的情况;
…… 3.合同履约和经营活动守信情况;
……4.验照情况;
……5. 遵守商标、广告、公平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6. 其他经营行为。
…… (二十七)市场退出指标,反映的是个体工商户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是否依法退出市场。内容包括:
…… 1.注销登记情况;
…… 2.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 (二十八)参照指标,反映特定经营行业和特定经营地域对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类监管时作为合理调整监管重点的参考指标。内容包括:
…… 1. 特定经营行业: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中介服务、洗浴、美容美发、小煤窑、非煤矿山、化学危险品、石油存贮销售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需进行备案的经营项目;
…… 2. 特定经营地域:主要街巷、闹市区、学校和党政机关周边、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城乡商品交易会场、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
…… (二十九)依据个体工商户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一般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四类。
…… (三十)守信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 近两年内验照均为合格的。
…… (三十一)警示标准,有轻微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轻微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 (三十二)一般失信标准,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近两年内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 (三十三)严重失信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 (三十四)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应当对不同类别个体工商户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地调整监管重点,科学地分配监管力量。
…… (三十五)对A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予以重点扶持。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一般免予日常检查;在服务方面应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 (三十六)对B 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变更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 (三十七)对C 级个体工商户,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增加检查次数,在办理登记和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 (三十八)对D级个体工商户,要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属于责令停止营业的,要依法缴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发布吊销公告。
…… (三十九)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个体工商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并通过录入计算机,实行网络化管理。
…… (四十)对涉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的重大信息实行网上传递,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 (四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库的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信工程框架下开发相关信用监管软件,建立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平台,并通过联网实现全系统资源共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开发能够实时涵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信用监管系统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软件,形成工商总局、省、市、县局和基层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的网络。
…… (四十二)基层工商所要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并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一并纳入网络化管理,把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与网络化建设、经济户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
…… 三、监督与处罚
…… (四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配套措施,深化基层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和信息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改善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加快本辖区内的红盾计算机网络和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工商所的监管执法能力。
…… (四十四)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执行。受委托工商所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和进行备案的个体经营者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 (四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在行使受委托的登记、验照和备案职权中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进行委托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四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执法违法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或实施意见,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 (四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规范委托基层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于今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68050283;联系人:张道阳;电子邮件:zhangdaoyang@saic.gov.cn;传真:010-68050283。)
……附件:《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为继续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规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分类指导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遵循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工作。
……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在辖区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
……四、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
……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为审查员和核准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所长领导下具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五、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工作人员;
……2.熟悉登记业务,能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审查员应当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核准员应当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经过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资格。
……六、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审查员的主要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接待群众来访,为申请人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申请书及表格;
……2.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实时完成字号名称查询,及时提交核准员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 3.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宜,提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及时提交核准员决定。
……七、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核准员的主要职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2.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对审查员提交的其他登记事宜做出处理或者提交所长决定。
……八、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九、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登记场所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宜向社会公示。
……十、受委托的工商所及其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1.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 对受理登记申请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依法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并发给申请人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
……7.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所长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8.除当场登记的外,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十一、受委托工商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并将涉及工商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当定期定量向受委托工商所下发印有委托机关印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编码规则》和委托机关的规定,为其核发的营业执照编写注册号。
……十三、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妥善保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书式登记档案,做好档案管理和档案查询工作,并不断完善动态的经济户口资料。
……委托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电子档案。
……十四、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要求,准确统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十五、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严禁在个体工商户登记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十六、审查员违反法律法规,在受理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撤销其登记注册人员资格。
……十七、核准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应当取消对其的授权,撤销其登记注册人员的资格: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进行登记的;
……2.超越委托权限进行登记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的;
……5.对具备申请资格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的。
……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有上述1至4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十八、受委托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委托机关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十九、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实施意见,规范和改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各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101.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4〕115号2014.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工商总局
2014年6月11日
102.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4〕116号2014.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大网络市场整治力度,网络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逐步推进,但是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一些商品的网络售假行为还比较猖獗,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施以重拳治理。为进一步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有效处理网络商品交易中群众关切、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决定于2014年7月至11月开展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市场是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红盾网剑专项行动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原则,紧扣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焦点和消费热点,以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为重点整治目标,以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等为重点监管商品,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为重点保护对象,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大力曝光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案、要案,关闭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网站(网店),遏制网络销售假冒伪劣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畅通网络消费保护渠道。同时,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从事的不正当竞争、传销、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依托基础数据,认真核实、定位。以网络经营主体数据为基础,以“搜得准、找得到、查得了”为目标,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为重点保护对象,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专项监管执法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的分析,对辖区内网络销售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等商品经营者进行梳理检查,确定销售此类商品的网站(网店)和相关经营者,核实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依法取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同时,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发挥其识假辨假优势,形成打假维权合力。
……(二)抓住重点商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依托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以辖区经营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商品的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为重点,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经营资格、经营商品、经营行为等开展全面检查,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网上发现、追溯源头、落地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关闭违法网站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或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
……(三)确定重点目标,加强整治和监管督导。以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为重点整治目标,加强网上和实地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资格,监督指导其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制定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严格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商品商户的资质审查和实名登记,检查监控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健全完善对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检查和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商户退出机制。同时,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针对社会焦点和热点,适时开展商品质量抽检。针对社会反映强烈、消费者诉求集中以及专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强化商品定向跟踪监测和监测结果综合利用。加强对网络经营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商品经营者的教育引导,要求经营者切实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同时结合辖区实际,联合商品质量检测机构适时开展质量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切实做到落地检查、落地查处,并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有效防控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工商机关要切实落实网络交易监管职责,加强对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职能机构要根据辖区特点,深入开展动员部署,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到分解目标、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同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畅通、高效的日常协作配合与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推动部门间监管资源、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打造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市场立体监管体系,共同推动专项行动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要针对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梳理,甄别信息,科学分析,健全机制,准确定位,果断出击,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加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跨区域、大规模、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教育和警示网络经营者,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对网络诚信经营者的宣传推广,提高网络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有效防控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
……(三)加强技术保障,提升网络交易监管执法效能。要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建设,夯实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基础,推进各地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升级完善和深化应用,实现对网络经营主体、违法商品和行为的有效监管。高效协同网监机构系统内部工作,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预警和快速处置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提升网络交易监管执法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任务、人员、时间和效果“四落实”,同时做好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统计表》与关闭的网站(网店)名单(包括具体名称、网址)和3件以上违法典型案例(附处罚决定书)通过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一同报送市场规范管理司。
……联系人:耿瑾云联系电话:(010)88650618
工商总局
2014年6月12日
103.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4〕117号2014.6.13
……为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7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向社会公示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共5035家,其中2012~2013年度首次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1850家,已在2010~2011年度公示、申请继续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3185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经核实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请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ic.gov.cn)实时公示内容为准。
工商总局
2014年6月13日
……附件:工商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doc
104.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4〕135号2014.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14日
105.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4〕136号2014.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14日
106.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4〕145号2014.7.31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工商总局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工商总局自2014年8月20日起,不再接收汽车供应商报送的备案材料。对已接收材料中符合备案条件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名单,将在9月份最后一批备案名单中公布。
……二、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备案名单文件,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31日
107.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4〕153号2014.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4年8月19日
108.工商总局对《内蒙古工商局关于拓宽动产抵押登记范围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4〕176号2014.9.22
109.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4〕177号2014.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10月1日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4年9月22日
110.工商总局关于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4〕213号2014.12.3
111.工商总局关于表扬全国工商系统2014年市场规范管理和合同监管工作突出单位的通报
工商市字〔2014〕215号2014.12.8
112.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4〕224号2014.12.19
……四川科伦药业(002422,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通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退出工商总局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决定依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其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
……特此公告。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9日
113.工商总局关于撤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4〕225号2014.12.19
……经相关工商机关检查核实,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2013年度存在失信行为。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决定撤销其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
……特此公告。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9日
114.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5〕4号201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生产资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是实现稳粮增收、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更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精神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增强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现就扎实开展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5年红盾护农行动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为契机,切实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围绕落实“六个坚持”和营造“三个环境”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切实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围绕农资市场的突出问题深化专项治理,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提升监管现代化能力;围绕信息公示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为粮食稳产增产、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村民生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辖区农时特点和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农资市场监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研究制定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把握重点、谋划措施、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一)依托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农资市场主体登记。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部署和要求,优化登记方式,探索放宽对经营范围的登记限制,转变对注册资本的传统观念,推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要积极配合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依托信息公示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强化信用约束。要灵活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信息公示等方式,加强日常规范管理。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改市场巡查等监管方式为年报公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构建以随机抽查为核心的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乡镇(村)集市等区域、场所和肥料、农膜、农机具等品种的重点检查,促进宽进与严管紧密结合。要研究完善农资市场经营者失信惩戒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信用约束的实施途径,促进农资市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快实现。
……(三)依托质量抽检加强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各地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突出肥料、农膜、农机具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要依据职能科学确定农资抽样检验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做到制度健全、流程规范、程序合法,抽检结果应及时公布。要加强对抽检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探索开展农资商品质量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努力减少假劣农资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总局市场司将于今年上半年对部分粮食主产区、农资主销区组织开展流通环节肥料质量专项抽检,抽检结果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托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结合属地化管理和机构调整进程,探索农资市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加强监管执法联动,形成协同监管合力。要加强跨地区案件查处协办,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函告制度,防止农资市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始终保持对销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严管、重打、高压态势,一要依法严厉查处农资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二要严厉查处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违法行为。三要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四要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行为,严禁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五是严厉查处假借厂家直销、送货下乡、农技服务、科技宣讲等名义走村窜户,非法销售农资等违法行为。六是对查获的不合格农资要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支持,妥善处置查获的不合格农资商品,防止不合格农资再次流入市场。
……(五)依托专项整治解决农资市场突出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地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紧扣农时,继续在春耕、夏种、秋播等重点时节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肥料、农膜、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等重点品种,集中整治问题多、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和农资集散地、仓储集中地。要大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农民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农资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售假网络,依法严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积大的假冒伪劣农资大案要案,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六)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各地要继续坚持“统筹规划、遵循标准、注重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以肥料市场数据采集、录入、管理、分析为重点,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区、市)统一模式,加快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步伐。各地要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数据建设,为农资市场信息化应用夯实基础。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及时报送经营主体、商品信息和质量抽检、案件查处等数据。要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树立大数据理念,探索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体系,为政策制订、任务发布和开展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总局市场司将适时对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农资市场监管数据的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各项改革的工作部署,突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加快完善适应工商改革发展新要求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扎实开展好2015年红盾护农各项工作。
……(一)正确处理激发农资市场活力和加强市场监管、放与管的关系。工商注册便利化在促进农资流通行业壮大的同时,客观上也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前,经营行为不规范、制假售假屡禁不绝等坑农害农行为仍是制约农资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对改善农产品质量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重要意义,改变将市场准入和登记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重要手段的观念,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侧重规范主体资格向侧重规范经营行为转变,既要放活、放宽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农资市场准入环境;又要管好、管住市场秩序,营造农民群众愿意购买、敢于购买的“放心”消费环境,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正确处理牵头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关系。《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公正严明执法,既要把工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又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配合好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种子、农药等市场监管工作。在红盾护农行动中要强化统筹协调,从单打独斗向协同监管、综合执法和社会共治转变,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共同推进农资市场秩序加快好转。
……(三)正确处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是政府市场监管的重要补充。农资流通协会等行业组织通过褒扬诚信、抵制失信、舆论宣传等方式,促进了农资市场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了优质农资商品市场占有率。在2015红盾护农行动中,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对失信经营者加强规范、指导,对违法经营者加强警示、管理,切实营造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诚实守信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扶持和鼓励,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履行质量承诺,鼓励更多的农资经营者争做诚信经营的模范,更好地推动农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四)正确处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解决对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打不痛”、“打不死”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努力维护市场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于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的,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和督导。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要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办案程序,对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该没收的没收,该销毁的销毁,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罚款放行。
……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
工商总局
2015年1月8日
115.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5〕21号2015.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农”问题是关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1号文件全面分析了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明确提出了要发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全面部署了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对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迈向新阶段的准确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努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服务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当前“三农”工作的主要目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商事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积极支持发展多种经营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1、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重要载体之一。一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和信息抽查工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作用。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业和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探索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销售或为同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延伸农业产业链。
……2、服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土地流转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要综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服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制定推广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认真开展土地流转过程中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3、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一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入研究小微企业创设和发展中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抓好政策落实。二是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是通过便捷市场主体准入,进一步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等措施,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生下来、活得好、长得壮”。
……4、积极支持农业各类科技、金融企业发展。一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方式,为农业科技机构转企改制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二是积极服务农村金融改革,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做好登记服务。支持涉农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质融资,实行股权出质当场登记,提高融资效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投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5、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鼓励将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一是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提供高效便捷登记。二是要积极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二)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城乡商品有序流通。
……要多措并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品牌农业,提高农业附加值。服务农业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积极服务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6、鼓励农产品网上交易,支持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一是积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继续支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将网络交易向农村、农产品基地和农户延伸,降低农业生产信息采集和农产品交易成本,拓宽市场购销渠道,推进电商与实体流通相结合。二是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网上交易行为的监管,强化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规范化管理与日常监管,督促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净化农产品网络交易环境,提振农产品消费信心。
……7、进一步发挥“商标富农”的积极作用,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引导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价值理念,大力推进品牌经济发展。加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工作,鼓励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培育商标品牌,运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知识产权促进特色农业发展,发挥地缘优势,变特色产品为致富产品。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适时开展保护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开展“经济活农”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农村经纪人是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要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充分发挥其推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作用,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9、大力服务订单农业发展。订单农业是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发挥合同行政监管职能作用,扶持联合经营,扎实开展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作用,加强对订单农业各方面当事人的指导和帮助,增强涉农企业和农民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
……(三)加强市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工农业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城乡间有序流通的有力保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市场监管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10、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农村居民消费层次低、识假辩假能力弱等现状,以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重点,针对农村大卖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侵害消费进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诚信建设,切实遏制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积极改善农村商品消费环境。
……11、积极开展“2015年红盾保护农”行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一是继续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大案件,积极规范农资市场主体和日常经营行为,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意识,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二是继续以化肥、农膜、农机具等商品为重点,依法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应用水平,积极提高农资市场监管的可追溯能力,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12、加大执法力度,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涉农市场环境。一是要加大对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农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及侵犯农产品经营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二是加强涉农广告监管,加大涉农广告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农资、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虚假违法广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秩序。三是在积极鼓励新兴观光农业、乡村旅游发展的同时,加强对乡村旅游市场的监管,围绕重点旅游时段和重点旅游景区,强化乡村旅游市场整治,促进其健康发展,打造新的农民收入增长极。四是加强涉农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涉农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涉农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及时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积极构建维权新机制,营造农村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维权既是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更是扩大内需,拉动农村市场消费的有力举措。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消法》,根据农村市场和农民消费群体的特点,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13、加强农村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加大“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指导各地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在行政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及时受理和处理农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就近解决消费纠纷,促进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通过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倒逼企业生产经营模式转型,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形成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
……14、不断提升农村消费维权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农村维权网络作用,进一步拓宽互联网、移动互联终端等受理渠道,引导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和咨询,积极促进维权便利化,提升消费纠纷调处能力。要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强化农村消费维权数据分析利用,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倡导适度、绿色消费,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农村消费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改革创新意识和法治思维。各地“三农”问题千差万别,要根据中央对“三农”工作的统一部署,紧扣当地农村实际,围绕农业发展需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勇于探索创新,进一步转变服务“三农”工作的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服务“三农”工作的水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三农”问题,积极探索以法治方式创新市场监管的新途径,不断增强涉农市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服务“三农”工作能力。要积极适应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新特点和新形势,切实提高综合分析研判能力,认真研究分析“三农”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不断更新监管理念,着力提高服务“三农”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涉农市场“宽进”的改革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切实履行涉农市场“严管”的法定职责,努力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加强组织领导。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中谋划和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社会监督和社会协同监管,努力形成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规范、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合力,推动服务“三农”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工商总局
2015年2月1日
116.工商总局关于撤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5〕25号2015.2.12
……经相关工商机关检查核实,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失信行为。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根据湖南省工商局意见,现决定撤销该企业2012~201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
……特此公告。
工商总局
2015年2月12日
117.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5〕52号2015.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合同行政监管职责,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5年全国“两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5年全国“两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违规现象,在前期规范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整治各种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二、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及其他社会普遍关切、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中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外,再选择一到两个重点行业进行规范治理,争取在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旅游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消费者密切关注的行业,各地要积极拓展监管领域,努力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权益。对于银行业、电信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巩固前期整治成果。对于较为广泛地存在于各个行业、长期以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各地也要加以重点关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整治。
……三、进度安排
……3月中旬,总局市场司已就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4月至10月底为实施阶段。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行政指导与执法办案,在指导、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集中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
……11月为总结阶段。各地向总局汇报专项整治总结材料、统计数据、典型案例等,总局对整个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依法行政和“宽进严管”。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树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提高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水平,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考核,强化目标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坚持依法行政。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纳入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推动相关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对于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各有关业务条线要共同进行专题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法官、律师以及相关学者、消费者代表等成立专家评审机构,对涉及法律广泛、专业性强、有可能造成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分析点评,以此指导具体执法工作,避免监管风险。
……(三)注重行政指导。在执法过程中,各地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全面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同法律意识。同时,要针对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热点领域,深入调研论证,通过行政约谈、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指导手段,化解行政执法阻力,引导经营者规范合同行为。
……(四)加强系统内外的协作配合。各业务条线要加强分工协作,整合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资源,形成系统整治合力,共同完成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注重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行政风险;对于查办的案件,要及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要取得明显成效,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支持配合。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引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同时,要完善协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的执法合力,努力提升专项行动的整治效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舆论宣传,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影响。通过向社会征集意见、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加强法制宣传等途径,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本着“思想不疲、劲头不减、措施不软”的态度,把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作为长期的日常工作,按照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常抓不懈,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努力把这项工作打造成工商系统的“拳头产品”。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2015年11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材料报送至总局市场司。材料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统计数据、相关行业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和5~8个典型案例(条款和案例应覆盖旅游、银行、电信等三个行业)。
……如有其他情况,请及时与总局市场司联系。
……联系人:李堃
……电话:010-88650621
……传真:010-68024366
……邮箱:scs603@saic.gov.cn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3日
11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5〕83号2015.6.1
……为更好地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契合网络市场发展实际,突出解决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持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网络市场秩序不断好转,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构建社会共治的良性局面,工商总局决定于2015年7月至11月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310328,基金吧)的意见》中关于“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相关要求,坚持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用“互联网+”的思维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方法,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网络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要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以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为落脚点,切实履行“严管”的法定职责,强化执法办案和执法权威,积极维护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要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强烈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儿童老年用品、农资及其他具有各地特点的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加大网络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坚决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探索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的有效发现与处理机制,提升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的社会监督效应。
……二、工作重点
……(一)摸排情况,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各地要结合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涉网信息情况,通过网络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网络经营者“亮照亮标”情况全面排查,推进开展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落实网店实名制,做到对主体数量清、情况明,使专项行动有的放矢,为开展专项整治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与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协作,打击网络交易非法主体网站,重点打击冒用合法市场主体设立网站从事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针对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实施重点监管整治。各地要研究建立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常态化机制,强化网络交易商品定向跟踪监测和监测结果综合利用。依法加强网络销售商品质量抽检。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和媒体反映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儿童老年用品、农资及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的其他重点商品和突出问题,重点查处各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及时发布网络购物消费警示并曝光不诚信网站。
……(三)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督导,强化平台责任落实。各地要以落实新《消法》、新《广告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和将出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为重点,监督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制定完善网络经营者资质审查制度、商品质量检查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督促平台落实“交易主体有溯源,商品信息有审查,国家禁售无上架,退换制度有执行,消费者权益有保障”等相关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节假日等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指导,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开促销规则,制定投诉处理预案,对照问题主动整改,重点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等条款执行情况,坚决遏制刷信用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网络促销行为监管。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平台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多措并举,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各地要通过重点抽查检查、经济户口信息比对、资质荣誉比对和关键词搜索、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法,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案源线索,及时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完善案件查办机制,打通条线、地区间“诉转案”通道。积极拓宽执法领域,依法查处网络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亮照亮标”和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对农村网络市场的监管和行政指导,促进合法、诚信经营,积极防范农村网络市场发展中的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加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跨区域、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教育和警示网络经营者,有效防控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扩大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部署,完善协同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各地要把开展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作为落实《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宽进严管、放管结合、职能转变要求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促发展,紧密结合所辖区域网络市场特点,深入开展动员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强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执法协作的同时,密切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及时移送涉刑网络违法案件、关闭违法网站,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方位强化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
……(二)推进“以网管网”,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要借助垂直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市场大数据监管应用,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优化网监平台功能,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探索建立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有效发现与处理机制,以及案件指定管辖、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机制,优化跨地域网络交易监管执法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着力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效能。
……(三)强化督查检查,及时总结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任务、人员、时间和效果“四落实”,同时做好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交叉检查。请各地于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2015红盾网剑专项行动统计表》与《关闭网站和停止平台服务网店名单》和3件以上违法典型案例(附处罚决定书)通过总局网监平台一同报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
119.工商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100号2015.7.9
……《关于融资租货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工商合字[2015)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聱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为其办理登记。
120.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抵押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112号2015.7.27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龙口奥瑞金包装有限公司用进口设备向境外金融机构抵押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局函〔2015〕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以有关设备向境外金融机构抵押申请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文件。其中抵押权人是境外机构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登记
12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5〕115号2015.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决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是连接汽车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和安全消费的环境,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扩大消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汽车市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销售维修服务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汽车市场监管职能,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依法保障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汽车市场监管
……此次专项行动要围绕消费投诉的重点、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零配件以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示等。
……(三)商业贿赂行为。
……在商业车贷、汽车担保、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方面给付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等。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
……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
……(五)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安排阶段。(2015年8月至9月)
……各地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规范和整治内容,了解掌握辖区内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整治方案,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二)集中规范整治阶段(2015年9月至11月)
……根据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辖区内汽车经销商进行执法检查。要准确把握汽车市场监管中的法定职责,综合运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选择一些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不断深化案件查处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
……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查找存在不足和问题,制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市场监管措施。与汽车销售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加强合作,促进汽车销售维修服务行业的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共同建立汽车销售维修服务领域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实化监管措施。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应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市场规范管理、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执法和经检办案、商标、广告、消保、合同等业务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统筹做好组织落实和上下衔接工作,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已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或单项整治工作的省市,可结合本通知要求,继续不断深入做好工作。
……(二)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
……在积极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积极引导汽车市场主体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进销台账、信息公示和消费维权承诺等制度,推动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守法经营。认真回查被查处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约谈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其他企业,督促其整改到位。
……(三)强化信用监管。
……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强化对汽车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汽车市场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失信成本。
……(四)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目的意义,督促经营者自查自纠,使广大消费者知晓、支持专项行动并提供相关线索。同时,也要注意在汽车销售、维修企业中发现和树立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引导,加以推广,带动行业整体提高,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五)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各地对辖区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整治工作主要成果、具体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典型案例,并于12月10日前向总局报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7月29日
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8〕78号 1998.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这是国务院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作出的正确决策,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深刻理解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还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传销经营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加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展传销经营的市场环境,虽经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严加规范和监管,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传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所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种种违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均对传销实行严格监管、限制或者禁止的政策。我国政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相符。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切实把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坚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决心。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国务院《通知》对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好传销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要责令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尽快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于1998年10月31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应注意把握四个重点:一是经批准登记的传销企业在国务院《通知》发布后继续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二是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行为;三是假借各种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行为;四是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违法行为。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制度;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严惩,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广大群众抵制传销经营活动的自觉性。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的工作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查禁工作。查禁工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争取领导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二是切实加强部门配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查禁传销经营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查禁传销经营中,要及时与公安、外经贸、税务、海关等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沟通情况,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既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又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三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作为今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落实。要相对集中使用力量,搞好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发挥机构的整体功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精心部署,稳妥实施,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防止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动,努力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80号 1999.4.5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工商局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报告》(川工商办〔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直接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烟草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367号 2001.12.17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部分烟草部门强制经营户购买其指定的牌号卷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1]第3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烟草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6月25日《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2000年9月13日《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200号)作过类似答复。烟草公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十月
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法查处航空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5〕134号2005.9.9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查处航空公司利用垄断地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除外规定仅限“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相违背,不能作为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某一行业监督检查的依据。对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五年九月九日
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业户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竞争字〔2010〕105号 2010.5.24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汇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业户的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20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营者为谋取商业利益,采用给付财物的手段收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为吸引业户到自己的市场承租摊位,以“优惠金”的名义给付业户一定财物,属于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销售“傍名牌”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竞争字〔2011〕40号 2011.3.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销售“傍名牌”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经营者销售上述违法商品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此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128.工商总局关于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工商竞争字〔2014〕61号2014.3.31
129.工商总局关于统一处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件的批复
工商竞争字〔2014〕206号2014.11.24
130.工商总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的公告
工商竞争字〔2014〕230号2014.12.24
……针对近期市场上出现部分经营者在生活用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商总局决定2015年1月—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
……一、本次专项行动以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下列问题为整治重点:
……1.宣称经检测机构检测,而实际未经检测的;
……2.宣称的检测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
……3.隐瞒检测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检测环境、检测时限,而只宣传检测得出的数据的;
……4.突出宣传某项数据,误导消费者的;
……5.未取得检测机构认证,擅自宣传认证的;
……6.只检测产品的局部部件或某项部件功能,如过滤网、滤芯等,却宣称商品经检测具有同等功能的;
……7.伪造、虚假标注、虚假宣传产品及其部件产地的;
……8.未经检测或没有科学依据宣传商品适用于特定人群的;
……9.未经检测或没有科学依据宣传商品具有治疗、保健等功效的;
……10.虚标商品性能、获得的荣誉、企业规模及专利的;
……11.无科学依据夸大空气、水污染损害后果,造成消费者恐慌,误导消费者的;
……1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资质生产商品的;
……13.仿冒、假冒他人知名生活用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或姓名,造成消费者误认的。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为经营者自查阶段。各生产、销售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行政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依法从轻进行处罚。对2015年2月1日后,生产者拒不改正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继续销售有虚假宣传内容的商品或在销售中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格予以查处;对前期已经进行处罚仍不改正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24日
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225号 1995.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现有人打着“研究应用《易经》”,“探索生命科学”的幌子,以“咨询、服务”为由,骗取营业执照,宣传伪科学,搞“算命”、“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这些人假借“科学研究”之名,同时又有合法证照,在社会上有较大的欺骗性,影响很坏。为了打击此类封建迷信活动,促进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把好咨询服务业的核准登记关,不得为打着“《易经》研究”、“生命科学的应用研究”等旗号,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个人或经济组织,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申请从事咨询服务业的个人或经济组织,要严格审查其主要从业人员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易被利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业,要从严审批。对政策界限不清的行业,要及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对准予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经营范围用语规范,核定其经营范围,防止在营业执照上出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三、《易经》研究所、生命科学研究会等纯学术研究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否则,视为非法经营。对以“讲座”、“办班”等名义,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宣传伪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清理和查处。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缔“算命”、“看风水”的非法摊点,坚决打击封建迷信活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使职能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4〕186号 2004.11.17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工商[2004]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其中包括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取权及依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75号 2006.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职能,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歧视农民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适时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非常必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工作职责,做到思想、组织、措施、制度四到位。
二、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一是要将此项工作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其中情节严重的,列为监管工作的重点;二是对被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厉打击“黑职介”,为农民工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积极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是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处取缔“黑职介”。对领有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查处取缔“黑职介”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一经接到举报,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四、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对广大会员开展守法经营教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对广大会员开展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劳动部门对会员开展有关《劳动法》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广大会员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努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积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理解尊重农民工,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严厉查处在农村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卫生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农民工身体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坚决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2006年10月底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农民工问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127号 2006.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参与网吧管理,依法查处取缔黑网吧,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黑网吧不断被取缔的同时又不断滋生,并呈现出从城市公开场所向居民楼、城乡结合部、农村转移的态势,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视。近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加强网吧管理特别是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继续加强网吧管理和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网吧的执法力度。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核发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
二、强化市场巡查,动员社会举报,对黑网吧早发现快取缔
现阶段部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黑网吧出现了反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网吧管理工作的重点转向这些易发多发地区,精心布控,细心严查。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取缔一起,决不手软。利用各种媒体,面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广泛深入地宣传网吧对未成年人学习及身心健康的危害;做到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当即取缔,对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及时查处取缔,不得贻误拖延、失职渎职。对黑网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违法经营,教育社会群众。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职责到位、执法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一是要依法没收黑网吧开办者从事黑网吧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包括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不留后患。二是要严厉打击变相黑网吧。对利用学校网络教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变相经营网吧的,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洗浴中心、娱乐中心和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名义变相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三是要通过询问笔录等,摸清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并及时书面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终止或暂停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四是要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或租赁场所等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近年来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进行总结,同时结合当前网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治本之策,努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文化、公安、通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通报,密切关注动向,掌握工作主动权。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不断完善和落实市场巡查制和工作责任制,把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确保网吧管理工作收到实际效果。
暑期即将到来,做好网吧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保证广大青少年学生暑假期间参加安全健康的社会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06年10月15日前将开展网吧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发文情况)和统计表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今年已经参与当地开展的网吧集中整治工作的,也请将有关情况一并上报。
电话:(010)88650804;传真:68028437。
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7〕123号 2007.6.18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呈[2007]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新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8〕119号 2008.6.5
福建、广东、湖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2月,农业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新设立福建漳平永福、广东珠海金湾、湖北武汉黄陂、江苏无锡锡山四个台湾农民创业园。请按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以上新设立的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六月五日
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安徽巢湖和县等新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9〕129号 2009.6.30
安徽、福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5月,农业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新设立安徽巢湖和县、福建莆田仙游、福建三明清流、江苏淮安淮阴四个台湾农民创业园。请按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以上新设立的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浙江台州仙居等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9〕224号 2009.11.16
浙江、湖南、四川、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月6日,农业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新设立浙江台州仙居、浙江温州苍南、湖南岳阳县、四川攀枝花盐边、黑龙江鹤岗五道岗5个台湾农民创业园。请按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以上新设立的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江苏南京江宁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46号2010.3.23
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浙江宁波慈溪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106号2010.5.25
浙江、广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5月,农业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新设立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三个台湾农民创业园(农办发〔2010〕3号、农办发〔2010〕5号和农办发〔2010〕6号)。请按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7〕247号)的规定和要求,在以上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并向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2010年5月25日
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福建福州福清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1〕130号 2011.6.24
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后工商所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个字〔2012〕22号 2012.2.10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后工商所处罚权限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文[2011]2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因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除吊销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2〕47号 2012.3.26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根据《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1〕3号)的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二、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和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不填写申请书的“经营者”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作为替代,申请人身份证明为申请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式样见附件2)。
四、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核,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办理,其中:
1.名称: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2.经营者姓名: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3.经营者住所: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五、登记机关受理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六、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年度验照以及日常监管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七、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继续依照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要及时组织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144.工商总局关于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个字〔2013〕18号 2013.1.29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法字[2012]8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处罚规定,因此,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工商总局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145.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3〕89号 2013.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数百万学生及其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加上2012年毕业未就业的21.2万人,合计达到720万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联系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措施,完善帮扶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服务措施,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重点要进一步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开业指导、注册登记、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生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参与、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出资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五、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难度。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相关费用,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成本。继续严格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免收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费,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本。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行政指导,规范高校毕业生市场经营行为。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坚持以教育、引导、规范为主,重在帮扶高校毕业生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
……八、严厉打击扰乱高校毕业生就业秩序的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会同公安、教育部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诱骗高校学生参与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积极参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黑中介”及各种侵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要指导各级个私协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稳定现有用工岗位,努力挖掘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动员引导一批个体私营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创业辅导和招聘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创业就业。
……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力。要加强与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解决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推动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工商总局
2013年6月13日
146.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3〕191号 2013.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出台包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在内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鉴于此,请各地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0日
147.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在工商登记管理中搭车收费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3〕207号 2013.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围绕“四风”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纠正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现登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目标,总局决定开展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行为的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坚决纠正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达到改进登记监管工作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目的。
二、重点任务
坚决纠正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利用工商登记管理环节,采取暗示、刁难或设置障碍等方式搭车强制收费;2.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个私协会;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登记中强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在工商登记管理中违规增加其它证明文件或违规违纪搭载收取其他费用;5.在登记监管过程中超越工商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构。要建立由个私监管、纪检监察、人事、财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二)制定方案,认真部署整治工作。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治进度,提出具体时间安排。
(三)全面自查,不留死角。要统一部署,对工商登记管理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监督检查,不留死角。
(四)重点督查,不走过场。要在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基层工商机关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局将适时派出督察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抽查。对专项整治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抓好整改,建章立制。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工商登记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治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建立制度规范,坚决纠正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六)切实做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工作。要注意发现、总结推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在适当时机组织专题研究活动,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把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纳入经常性监督,实现工商登记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目标。
四、进度安排
(一)2014年1月,各地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开展自查。
(二)2014年2月至6月底,总局组织开展重点针对基层工商机关登记管理工作整改情况的专项督察。组织专题研究活动,总结经验,提出措施,制定规章制度。
五、有关要求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整改要求的重要途径和解决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突出问题的有效方法,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自查结果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总局个体司。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23日
(四)广告监管
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工商〔1990〕318号 1990.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
……1987年19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以来,经过对广告行业的清理整顿,取缔虚假广告,查处非法经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发展,对于繁荣经济,开展国际贸易,方便人民生活,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开展广告宣传日益增多,但在广告费用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假借广告费搞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挥霍了国家、企业的钱财;有的向企业乱摊派广告费,摊入成本,加大开支;有的甚至偷税漏税,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上述行为,扰乱了广告经营的正常秩序。为了加强对广告费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广告事业健康发展,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式样略),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其他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
……二、凡需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印领手续,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三、“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经营项目栏应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制作费”或广告代理费”。
……四、“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客户进行广告业务财务往来的凭证,也是工商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成本的唯一合法凭证。
……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印领用存等各项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企业广告费用开支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没有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费用一律不准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五、经批准可以从事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参照“广告业专用发票”式样,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凡被注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原购领“广告业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七、一切印制、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
1990年10月12日
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台办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4〕196号 1994.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交往与合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适应两岸关系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两岸间的广告交流,根据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形势以及台湾的实际情况,现就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湾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大陆发布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寻亲广告,其它广告不得在大陆发布。
……二、台湾企业发布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台湾个人发布寻亲广告,可以委托前述大陆广告公司代理,也可以直接委托大陆广告媒介单位承办。
……三、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发布的广告,实行在代理、发布前集中审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事务,并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代理或承办台湾企业和个人广告业务的大陆广告公司或广告媒介单位,应在签订广告合同之前,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通过审查的,方可签订广告合同。发布的广告内容,应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四、中央电视台(不含第四套节目,下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国内版)、解放军报、《求是》杂志,不得发布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中央电视台转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设置在场馆内外的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可以作为背景出现,但不得专门制作、播出台湾企业广告和商品广告。
……五、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
……六、大陆企业去台湾发布广告,应委托大陆具有外商广告代理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并由代理的广告公司向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申请广告审查。广告内容以审查通过的为准。
……七、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港、澳地区来大陆广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以外汇结算。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1994年07月20日
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费金额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168号 1995.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准确执行《广告法》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及时处理广告违法行为,现对认定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金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广告发布者,广告费以广告发布费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服务费与广告发布费合并计算。
……二、对广告经营者,广告费以广告代理费,广告设计、制作费的全部金额确认。为该广告附带提供其他服务的,则应将其服务费与广告代理、设计、制作费合并计算。
……三、对广告主,广告费按其承担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费用的总额合并计算。
……四、对已经发布的违法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尚未收到广告费的,按照发布广告的实际情况计算广告费,其标准以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的标准确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合同不能反映收费金额的,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确认;未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比照违法当事人同类广告的收费标准确认。
……五、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规定,各方之间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将收费标准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本通知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
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380号 1996.11.26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124号 1997.5.5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问题的请示》(穗工商函〔1997〕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关于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的承诺的规定,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因此,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承诺的内容。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1997年5月5日
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207号 1997.8.8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1997年8月8日
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225号 1997.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310号 1997.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印发你们,请转发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是广告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同时,应当注重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告业树立良好风尚。
……第四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其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
……二、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与其它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用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七条 广告主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以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低级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广告的感官刺激和轰动效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公益事业,响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九条 广告主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服务质量,选择广告经营者的服务,自觉抵制各种损害企业利益的人情、关系广告业务。
……第十条 广告主实行广告服务招标,应当尊重投标者的劳动成果,自觉履行招标承诺,自觉抵制和纠正以虚假招标方式引诱投标者投标,以及窃用投标者的广告策划和创意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广告主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一)依据科学上没有定论的结论来否定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借以突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
……(三)未经有关部门认定假冒商标的情况下,在各种声明、启事中涉及他人的商标;
……(四)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和服务标志作为陪衬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不正当地利用和享用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五)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
……(六)使用含糊不明,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的承诺;
……(七)使用不合法、不科学、不公正的评比结果和奖项;
……(八)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使用有关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设计、制作中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恰当的艺术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避免怪诞、离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广告创意。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意中使用妇女和儿童形象应当正确恰当,有利于树立健康文明的女性形象,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养儿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在广告创作中应当坚持创新与借鉴相结合,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广告创作经验,自觉抵制和反对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为同类产品广告主同时或先后提供广告代理服务,应当保守各广告主的商业秘密,不得为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泄漏广告主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注重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商业广告创意设计中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导向,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注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与广告主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物质引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二)采用给予广告主经办人好处或竞相压价等手段争夺广告客户;
……(三)采用暗中给予媒介经办人财物等不正当手段争取有利或紧俏的时间和版面。
……四、广告发布者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考虑民族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广告受众的区别等社会因素,合理安排发布时段、版面,依照各类广告的发布标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第十九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经营观念,杜绝新闻形式的广告。
……第二十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服务价格的管理规定,根据媒介的发行量、收视率等科学依据制订合理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广告经营者采用招标等特殊方式确定广告价格的,招标方案和办法应当合法、公正,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哄抬广告服务价格。
……第二十一条 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觉执行国家关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发挥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二条 广告发布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广告经营者正常客户代理业务,并强制该广告经营者必须通过与其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
……(二)违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意愿搭售时间、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强制要求客户预付广告费,不按规定的标准返还代理费。
……五、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参与广告活动的道德规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各类广告出证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商业调查、技术检测、标志认证等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其广告出证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出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助长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场中介机构以广告形式公布其推荐、介绍、调查、检测、认证结果的,应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依据,采用的方法、方式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广告出证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自觉抵制和纠正以牟利为主要目的的广告出证活动,杜绝以收费多少排名、排序,并用于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道德规范,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改正。
……第二十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对违反本规范的成员,依照行业自律规则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行业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核准登记媒介购买企业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213号 1998.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广告经营单位申请设立媒介购买企业,有的地区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审批设立媒介购买企业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允许其经营媒介时间、版面的批发、零售业务。媒介购买公司的设立审批,涉及到国家对广告业管理的重大政策性问题。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地一律不得受理媒介购买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已经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的,应在进行本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将核准的媒介时间、版面批发和零售经营项目予以核销。
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229号 1998.10.12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有关广告活动主体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3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由于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而产生的责任,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广告法》本身未明确规范的其他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处理,可由有关司法机关或部门管辖处理和解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广
告监管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除对违法广告依法查处以外,可将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我局也将在适当时候向立法机关做出反映。
二、关于广告活动当事人由于发布了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但含有违法内容的广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经营、发布的广告负有自行审查的义务。对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的上述自行审查义务并未依法免除。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审查广告的义务,造成违法后果的,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98年10月12日
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301号 1998.12.29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1998年12月29日
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20号 1999.1.29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买断广告载体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26号 1999.2.9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买断广告载体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的请示》(苏工商[199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告公司可以为自己代理的广告主购买媒介的广告时间与版面,但不能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广告时间与版面转卖给其他的广告经营者,即从事广告媒介时间与版面的批发与零售业务。违者应按超经营范围依法进行查处。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299号 1999.11.19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1999〕2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工商广字〔1999〕334号 1999.12.30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2001〕200号 2001.7.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烟草有关内容广告是否适用〈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划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109号 2003.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监管,规范林木种子广告的发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遵守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林木种子广告在种子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承诺。
……四、普通林木品种不得作为良种进行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优良、优质、优选、速生、高产、高抗病虫、抗虫、抗逆性强等表述。不得含有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生长量、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优于其它品种的内容。
……普通林木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广告应当标明树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适生范围。
……五、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发布广告。
……六、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的,为林木良种。
……林木良种广告内容应当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
……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名称的,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类别、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
……(一)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二)林木良种广告应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
……(三)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告中涉及专业技术部分的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林木种子广告,应当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九、违反本通知规定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204号 2004.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17号令)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司199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98]第43号)不再执行。
……二、2004年已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工作在2005年3月31日结束,逾期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一律按照第17号令规定进行审批登记。
……三、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名称按照第1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审核,但允许广告经营者在首页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下标注“原××广告”至2005年12月31日(“××广告”为该广告经营者2004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
……四、申请重新登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其经营者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具备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核定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仍不符合第17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或者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登记的,不再发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五、《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关于印发〈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202号)规定的式样,根据本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工作的需要印制,印制数量自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第17号令,做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5〕65号 2005.5.9
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5〕154号 2005.10.18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广字[2005]2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法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标注”XX专刊、专版“字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应予禁止。
……二、对违法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交《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核发机关,由其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173号 2005.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商品包装物广告的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案件的管辖,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4]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查处。广告主在本省辖区的,照此执行。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指定一省进行统一查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6〕220号 2006.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
……(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
……(三)暂停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本条所称“商品、服务的广告”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部分商品、服务”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具体商品、服务,也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商品、服务的类别。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其广告业务:
……(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三、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广告发布的处罚决定,可以由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交由下级机关(包括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其辖区内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在交办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暂停广告主的广告发布。
……办案机关在作出暂停广告主广告发布的处罚决定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停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的广告业务,停止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分别由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停止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由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办案机关与上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处罚决定按有关规定作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依法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五、作出停止广告业务处罚之前,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暂停广告业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对已经送达当事人的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六、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仍从事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40号 2007.2.27
……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展较快,对丰富广告形式、繁荣广告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发布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广告信息等。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为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一)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
……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四)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应当在查处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对具体案件管辖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上级机关研究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61号 2007.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第40号),进一步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严厉查处非法转让经营发布权的行为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自行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范围的分支机构代理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但不得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他单位经营。委托分支机构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代理经营的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对其代理经营行为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取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交由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单位经营的,依照《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违法经营他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单位,依照《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双方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等材料。不按要求报送的,可以认定其违反《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落实广告形式、内容特征要求,增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可识别性
……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各类广告,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每页的外侧上角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所标注的“广告”字样,字体和颜色应当清晰易于辨认。未逐页标注“广告”字样、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处罚;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三、完善制度、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相关管理机关和公众查阅。要做好案件协查和情况通报工作,登记机关对登记地以外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法案件,要积极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要做好情况汇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分别在每年7月20日以及次年1月20日前,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表》,将上半年和全年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四、开展全面清理检查,促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健康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部署开展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全面清理检查:一是要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传达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要求各有关经营单位对照《广告法》、《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写出经营情况报告,并将书面报告和2006年1月份以来发布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要组织力量,对市场上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发布经营权,不按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含有非广告信息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
……清理检查工作在2007年6月30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7月20日前,向我局广告监管司报送下列材料:1、清理检查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次清理检查情况、当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2、2007年上半年《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表》。
……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报告。
……附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情况报告表(表1、表2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7年3月16日
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122号 2007.6.15
……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不良厂家和商家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有的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领导人形象,有的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为产品和服务代言,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知明确要求,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7〕211号 2007.9.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经营主体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2007]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出版报纸、期刊,其设立的未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版机构,不得作为《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由设立出版机构的法人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8〕28号 2008.2.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民办院校发布招生宣传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7]64号)收悉。经商教育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主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广告宣传。民办学校广告,包括招生简章中符合广告特征的有关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民办高校发布不依法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对所发布的广告,广告内容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
2008年2月20日
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广告主及一次与多次广告违法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8〕89号 2008.5.6
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8〕212号 2008.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17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3〕51号 2013.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监测发现,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健康资讯专版、节目以及电视购物短片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企业寻访、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等方式,发布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以及收藏品、手机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变相发布广告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监测检查,对监测发现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坚决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重复发布。
二、推进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工商部门要监督和指导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认真贯彻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暂停广告业务。
三、切实加强广告内容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监督指导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严格遵守《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内容要求的规定,严格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认真执行新闻出版刊载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等有关要求,杜绝有偿新闻和以新闻报道形式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依法严厉追究违法责任主体。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惩治屡次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对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查处。
工商总局
2013年3月13日
7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3〕202号 2013.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执法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测检查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二、加大推进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查处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
……四、加大执法办案协调工作力度。各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电视购物广告案件的督办指导,组织协调本省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典型广告案件查办工作,加强跨地区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案件移送与查办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是实施宽进严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广告传播,震慑和打击违法广告行为的有效手段。各地工商机关要继续做好“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查办与移送工作,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30日内,将上述案件查办情况及《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必要时广告监管司将协调指挥,指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统一查处涉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各地工商机关要于2014年7月1日前,将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情况以及《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1.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略)
……2.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179.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4〕68号 2014.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载体,网络广告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网站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特别是一些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广告,虚假违法问题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重点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净化网络广告市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清理检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网络广告及信息,对其他领域发现的严重非法网络广告及信息一并予以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含有下列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的;
……(五)非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
……(七)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发布广告的;
……(八)其他领域广告及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整治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10日–4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曝光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及信息,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
……(二)督促整改阶段(4月20日–5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为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日–8月1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督查评估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整治工作分工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互联网新闻媒体加强互联网内容导向管理,部署相关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情况,曝光典型案例。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网站有关人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监督检查网站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前自律审查责任的,监督有关网站开办者进行整改;强化网络广告日常监测和网上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严厉查处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严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严惩涉案违法主体;对发布医药广告问题严重的网站及广告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请采取关闭网站、行政处理网站开办者等措施;公告曝光一批网络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工商总局将建立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实时监测网络广告发布活动,及时通报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部署各地依法查处,统一指挥协调查办重大网络广告案件。
……(三)网信办(网管办)要指导和督促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商业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删除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整治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五)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利用互联网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对利用综合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自设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六)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要监督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自设网站广告发布活动,督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广告管理相关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放虚假违法广告。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有关规定,加强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及非法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应当采取暂停该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等措施;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站,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律吊销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
……未经审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信息的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各类网站情况,研究制定整治措施。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责,积极部署落实,组织协调各部门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工商、网信办(网管办)、通信管理、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三)注重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研究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既要集中整治当前网上虚假广告及信息突出问题,又要完善长远的治本措施,及时修改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治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指导协调,督导本系统深入治理互联网违法违规问题,落实网站开办者责任,强化网站守法意识,构建预防机制,确保监管到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2014年9月15日前将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180.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3〕133号 2013.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工作部署,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现就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上来。这对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特别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后,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上来,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顺应群众期盼、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突出消费者关注度高、消费纠纷多发的重点领域,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优化消费市场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以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成效转变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进一步夯实群众信赖支持工商工作的根基。
……(三)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各级工商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积极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提振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能力,将消费教育引导成果转化为扩大内需和驱动发展的重要动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重点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2015年年底之前,在全国范围内突出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一)突出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维修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一直高居消费者诉求之首,部分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些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商品以及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退换等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逃避“三包”责任等问题较为突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电脑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无保障、维修服务质量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和消费环境。
……(二)突出服装鞋帽类商品,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服装鞋帽是大众日常消费品,服装鞋帽特别是儿童服装等用品的质量备受社会关注。从消费者诉求的情况看,服装鞋帽和儿童用品的主要问题是:鞋子开裂掉色、服装起球开线、洗涤后褪色变形、标签与实际不符、儿童用品质量不过关等。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服装鞋帽、儿童服装、儿童用品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标识标注不规范、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切实解决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保护儿童消费安全。
……(三)突出装饰装修材料类商品,集中解决消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装饰装修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改善居住环境的首要之选,但一些劣质装饰装修材料存在安全隐患,甲醛、重金属超标严重,有的甚至含有放射性物质,污染居住环境,给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各级工商部门要以人造板及其制品、木器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陶瓷地砖等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违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的质量安全性问题,依法保障装饰装修材料的消费安全。
……(四)突出交通工具类商品,集中解决对道路交通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安全存在隐患的突出问题。使用质量合格的交通工具,是消费者安全出行的重要保证。电动自行车超速超重,汽车配件假冒伪劣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给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了巨大伤害。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车内装饰材料等汽车配件和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为重点,集中解决不符合安全标准、没有产品合格证等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燃油助力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五)突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集中解决虚假宣传、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问题。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服务领域消费诉求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虚假宣传、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尤为突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为重点,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集中解决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积极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围绕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针对当地突出的问题,研究确定具体的整治重点和时间、方法、步骤,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效能
……各地要紧紧围绕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在总结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一)强化12315中心解决消费纠纷的效能,充分发挥12315在市场监管和服务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提高诉求解决质量。要对12315中心的电话接通率、诉求办结率、消费者满意率、举报查实率、申诉转案率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加强对申诉和举报违法线索的筛查和依法处理,进一步提高解决消费诉求的效能。要不断强化12315数据综合分析能力。总局、省局要建立和完善12315数据分析中心,研究建立12315消费者诉求分析模型,特别是要针对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进行锁定式量化分析,动态分析诉求热点和消费市场秩序状况,为评价监管执法成效、确定市场监管重点和服务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强化商品质量跟踪监测,集中力量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各地工商部门要针对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集中消费的大型市场以及专卖店、总代理、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集中监测经费,增加监测批次,突出安全指标,认真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定向性、连续性的跟踪监测。要强化监测结果的利用,对不合格商品,依法监督经营者及时退市;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商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违法行为线索要进行梳理和排查,依法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区域执法协作,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局将适时选择重点商品和典型案件,在全国统一组织开展2-3次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办工作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三)强化分类监管和信息化监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的效能和水平。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者的信用分类监管,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查,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要探索重点商品分类监管,科学划分商品监管等级,逐步实现由被动监管到主动监管、由普遍监管到重点监管的转变。要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从总局到基层工商所五级贯通的消费维权信息化网络体系,建立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侵害消费者权益大要案件库,积极推进商品质量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推动监管执法电子化管理,全面提高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强化消费维权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消费维权的良好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扩大12315“五进”工作覆盖面和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切实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引导经营者依法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要不断强化与行业组织的协作机制,突出重点领域,指导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的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优势互补。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会同消协组织继续推动“一会两站”全覆盖,方便消费者就近咨询投诉、解决消费纠纷,切实推动城乡消费维权服务均等化,将“一会两站”建设作为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消费者协会是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各级消协组织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和反映、查询、建议的职能,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重点消费领域的整治行动,综合运用消费调查、试验体验、社会评议等手段,坚决制止行业潜规则和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扎实有效地开展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活动。中国消费者报社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围绕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进一步加大宣传报导工作力度,真正在消费维权、引导合理消费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将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形成消费维权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工商部门,特别是省级工商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和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解决。总局将把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监管执法作为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查重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社会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总局“两报一刊”的合作,进一步做好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要注重正面宣传监管执法工作的新措施、新成果,宣传消费维权的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12315宣传推广力度,扩大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周年,集中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果,全面展示工商部门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2013年9月3日
181.工商总局关于4S店隐瞒发动机更换事实销售汽车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答复意见
工商消字〔2013〕168号 2013.10.25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4S店隐瞒发动机更换事实销售汽车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请示》(赣工商文〔2013〕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隐瞒发动机更换等重要事实,仍以新车名义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第三条第十三项“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复。
182.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4〕21号 2014.1.28
183.工商总局关于汽车销售企业故意隐瞒售前已更换零部件等事实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答复意见
工商消字〔2014〕187号 2014.10.23
184.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5〕13号 2015.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就做好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抽检办法》,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抽检办法》是落实新《消法》赋予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重要规章,是依法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工商部门)要按照《抽检办法》的要求,健全完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各省工商部门要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确定抽检重点商品和区域。要依法依规选择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检检验工作,明确检验任务和质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检验机构低价恶意竞争,影响抽检工作效能。要按照《抽检办法》规定,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二、积极创新抽检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根据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各地行政执法中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总局在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重点领域中安排了电视机、电热水器、儿童服装、羊毛羊绒服装、人造板、涂料、电动自行车、刹车片等22种商品,部署各地开展抽检工作(见附件1)。各省工商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商品质量实际状况,统筹规划抽检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力度。要加强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商品质量管理的法定职责,确保重点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统一部署对眼镜、节能灯、手机等商品质量抽检,并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组织开展抽检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建材市场和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三、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抽检结果的运用,严厉查办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违法案件。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对辖区内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要依法处罚。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品种,要集中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治理整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和联动执法协作,组织协调商品质量安全大要案件的办理工作,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商品市场的消费安全。
……各省工商部门要按照《消法》和《抽检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对总局安排的抽检工作,各省工商部门在抽检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以及有关处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按时报送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附件:1.2015年部分重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安排表
……2.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统计表
……3.201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汇总表
工商总局
2015年1月21日
(六)商标注册管理
1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商标使用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5〕31号 1995.2.28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李某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使用在灭蚊片商品上的“A”商标,系由温县B制品厂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第 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温县B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A”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它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1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工商标字〔1996〕80号 1996.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1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52号 2003.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分别取消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制商标单位审批”项目。为做好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商标印制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中,应继续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后,原已核发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以下简称“两证”)自然失效。
……“两证”取消后,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定性处理。
……(一)对未经许可、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三)项所述行为。
……(三)印刷明知或应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引起公众误认的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四)除《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外,违反该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的,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转变职能,改变监管方式,把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的重心由资格审核转变到行为监管上来,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印制商标标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印制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研究商标印制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1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60号 2003.5.16
各商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精执切实做好商标代理工作,现就商标代理机构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起,各商标代理机构停止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工商标字〔1999〕161号)同时废止。
……二、自即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专用收据,各商标代理机构已领取的专用收据应于7月1日前退回商标局。
……三、商标局每月末为商标代理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并附商标规费明细清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O三年月十六日
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回复
工商标字〔2003〕118号 2003.9.18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塑料等.经征求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3年9月18日
1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4〕21号 2004.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内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联系电话:68032233?3417
……传真:68050269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1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4〕192号 2004.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一次将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有关信息报送商标局,报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四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81号 2009.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与驰名商标认定相关的商标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二节 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三节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四节 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五节 审定
……第三章 复审与核审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驰名商标认定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评审规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
……第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局长、主任为主任委员。
……第六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审查工作;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审定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二章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
……第七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二节 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第九条 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
……对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有关承办处在相关申请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条 承办处可以就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等技术性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承办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二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节 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处务会讨论。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五条 经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四节 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第十九条 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交委务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之前,将相关材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务会的人员。
……第五节 审定
……第二十条 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
……第二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各处处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足或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第三章 复审与核审
……第二十三条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上述复审会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二十五条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后,应将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与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作出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后,应将该有关材料立卷归档。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总局分管副局长核审。根据总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监督,中华商标协会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驰名商标权利主张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关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来访,由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接待。商标局综合处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应及时将反映的情况书面反馈有关承办处。
……第三十条 从事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等有关规定。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报送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备案材料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1〕48号 201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下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总局领导指示精神,为准确掌握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数量,进一步做好商标代理服务向香港、澳门开放工作,完善相关备案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月底前,将截至2011年2月底的所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本辖区内设立的的商标代理组织名单报送总局商标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暂行办法》和《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工商标字〔2004〕第21号)的规定,每月上报新设商标代理组织备案信息时,为便于区分,请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于2011年3月1日以后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标注备注信息: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备案信息和相关材料时,请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四个统一”和“五个更加”的要求,提高对商标代理服务开放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的行政指导力度。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总局请示。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质量管理处
……嵇苏庆、张诚
……联系电话:010-88651751,88651988
……电子邮箱:sbjzgc@163.com
2011年3月7日
19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商标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3〕140号 2013.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和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的重要意义
……新商标法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方便商标申请人,规制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三方面对现行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为新形势下推进商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对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促进商标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深入学习张茅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部署和张茅局长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商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严格依法履行好商标注册和管理职能。
……二、认真做好新商标法的宣传工作
……要重视做好新商标法的宣传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增强商标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商标、运用商标、保护商标的良好氛围。
……(一)要从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重点宣传新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程序调整的规定,包括首次明确规定严格的商标审查时限,增加电子申请方式,明确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增加商标审查沟通程序,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等内容。通过宣传,帮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商标注册程序的调整目的,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商标注册。
……(二)要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立法本意的角度,重点宣传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制度的规定,包括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过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规范企业驰名商标使用行为,指导企业正确运用驰名商标制度维护合法权益。
…… (三)要从积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角度,重点宣传新商标法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的规定,包括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等内容。通过宣传,努力营造保护商标专用权、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切实抓好新商标法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
……(一)广泛组织学习培训。总局将举办全系统学习贯彻新商标法培训班以及针对基层执法工作的专题培训,各地要按照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广大商标干部,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商标法,全面把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法律规定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商标工作中执行好、落实好新商标法。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分级分类组织新商标法培训,提升广大商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要积极开展面向商标代理机构和企业的培训,提高商标代理服务水平和企业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水平。
……(二)及时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清理工作。要按照新商标法要求,抓紧做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评审规则》等规章的修订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对相关草案征求意见,推动做好辖区内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清理工作,确保新商标法顺利实施、贯彻到位。
……(三)努力提高商标信息化保障水平。要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三期工程建设和提高商标审查评审工作效率信息化改造项目工作,推动商标公共服务信息化系统基础升级,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政务公开水平,为新商标法顺利贯彻落实提供技术支持。
……(四)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要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商标管理职责,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继续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为重点,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群众反映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贯彻落实新商标法是当前一段时期内要着重抓好的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处室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工作进度,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责任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结合商标工作的特点,把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的成果切实转化为改进作风、服务群众的实际行动,维护好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各地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书面报送总局商标局。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7日
195.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保护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71号 2014.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将于2014年8月16日至8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为切实加强青奥会标志保护工作,为南京青奥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保护青奥会标志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
2014年4月10日
保护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标志保护工作,为赛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南京青奥会开幕前及比赛期间开展保护青奥会标志专项行动。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保护青奥会标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青奥会标志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青奥会标志知识产权,充分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升工商行政执法效能,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任务
……(一)动员部署和培训(2010年4月-5月)。各地要广泛动员,统一部署,依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尊重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和执法部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坚定立场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在5月举办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商标部门负责人的青奥会标志保护执法培训,集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期间将邀请青奥会组委会人员就青奥会标志权利状况、特许商品真伪辨别等情况对参会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工商部门,尤其是重点地区的工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培训实施计划,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集中整治行动(2014年5月至8月)。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集中整治行动的重点时段为倒计时100天以及青奥会举办期间,重点月份为5月和8月。
……集中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
…… 1.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为南京市、南京周边城市(上海、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杭州)以及全国各大中旅游城市。
……重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青奥会邀请的海内外来宾规格较高、各类媒体云集、新闻宣传效应显著的客观实际,周密部署、重点突出、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好青奥会标志。要做好紧急预案并积极探索重大活动中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好突发事件。要形成以南京为核心、长三角地区为重点、覆盖全国的保护网络。
……2.集中整治的重点环节是青奥会特许商品生产领域、商品流通领域和商标印制领域。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检查和查处方案,保证目标清晰,任务具体,责任到人。
……3.集中整治的重点场所为比赛场所、比赛周边区域、宾馆和酒店内设商店、娱乐场所、主要交通干道以及城区主要商业街、特产店、车站、码头、各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坚决查处以占道设摊、游商走贩等各种形式销售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
……4.集中整治的重点市场为大型服饰和小商品市场、邮币市场、纪念品市场、电子产品商场等,坚决打击销售侵犯青奥会标志、假冒特许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5.集中整治的重点商品为纪念币、纪念章、毛绒玩具、服装、鞋帽、文具等广大青奥会参与者、爱好者、游客和普通消费者喜爱且易产生侵权行为的旺销商品。
……6.重视网络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青奥会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侵犯青奥会标志权的违法行为。
……7.加强广告宣传监管。加强对各种广告宣传平台的引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青奥会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利用广告宣传侵犯青奥会赞助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8.加大查办大要案件力度。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大要案件督办工作。
……(三)宣传。随着青奥会的临近,全社会对青奥会的关注会越来越广泛、集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和资源,大力宣传有关青奥会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青奥会标志保护意识。
……1.要把青奥会标志保护工作作为2014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重要宣传内容,广泛散发与青奥会标志以及保护工作有关的宣传材料,提高全社会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意识。
…… 2.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青奥会标志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宣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青奥会的做法和经验。
……3.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青奥会标志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先期宣传教育达到告知、警示的作用。
……(四)总结。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认真总结保护青奥会标志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以及取得的成功经验,并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青奥会标志保护工作关系到中国在世界的形象,也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在中国的形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做好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坚持保护青奥会标志和保护与青奥会、奥运会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结合。本次专项行动以保护青奥会标志为主,与青奥会相关的注册商标也是工商机关保护的重点。各地既要加强青奥会标志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对青奥会参赛国家(组织、地区)的官方检验印记、奥林匹克标志、赞助企业的商标保护。
……(三)坚持集中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对青奥会特许商品的主要生产地、商品集散地、批发市场和大、中型商业销售市场以及著名旅游景点等地的日常巡查,发现侵犯青奥会标志行为的,依职权主动查处,决不姑息。
……(四)坚持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相结合,对经销侵权商品屡教不改的摊贩、商场柜台承租商,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包庇纵容承租商销售侵权商品的市场主办方,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主办方的教育引导,提高其依法经营意识。
……(五)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打击合力。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迅速反应、及时查处的联动机制。
……(六)加强与南京青奥组委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南京青奥会标志权利状况、商业运作情况以及赞助商的商标情况,积极发挥青奥组委在案件线索、商品真伪鉴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执法行为及时、准确、高效。
……(七)加强与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追根溯源,追查窝点,扩大案件成果。对涉嫌商标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八)加强信息沟通。在执法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需要跨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线索,可随时提出协查意见。
……各地务必求真务实,深入执法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控保护青奥会标志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好整治工作总结,并上报总局商标局。在青奥会举办期间,总局将派人对部分地区青奥会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南京青奥组委法律事务与监察审计部联系方式:
……郑之平:025-56661519 18020140266
…… zhengzhiping@najing2014.org
……徐秀勇:025-56661296 18020140202
…… xuxiuyong@nanjing2014.org
196.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209号2014.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转移的趋势,严厉打击农村市场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方案》(打假发〔2014〕6号)要求,全国工商系统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农村居民消费层次低、识假辨假能力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现状,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集中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并曝光违法案件,惩处违法经营主体,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使农村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商品安全消费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涉农重点商品监管。围绕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小家电、日用化工、五金电料等消费品和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针对农村市场的市(地)、县及中心镇的大卖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乡镇(村)集市、农资生产经营业户以及周边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突出“两节”“两会”以及春耕、夏收等重要农时和节庆时段,集中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二)加强侵权假冒商品源头治理整顿。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主体抽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
(三)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积极引导经营者实施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者手中。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面向农村市场的市(地)、县及中心镇的大卖场、商品批发市场、主要仓储集散地、乡镇(村)集市、农资生产经营业户的检查力度,以与农村消费者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重点,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行为。以药品、农资等为重点,查处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各地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配合。各地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假冒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做好涉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
(五)及时处理侵权假冒商品。各地应以《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为指引,向政府申请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假冒伪劣商品无害化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特别是流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六)广泛开展农村市场打假宣传活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应积极邀请各类媒体参与,全方位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整治内容、政策措施、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和违法经营者,增强执法部门查办案件的声势,震慑违法经营者,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特别要针对农民网购消费迅速增加的新情况,提高防范风险、识假辨假的意识和能力。针对农村特点,采取在村头路边刷写宣传标语,在大型批发市场电子广告牌上播出字幕标语,在农村商业网点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向乡镇干部、种植大户和农资经营户等发送手机公益短信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督促农村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管理义务,落实市场管理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积极引导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积极推广农村商品经营示范店,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工作。
(二)全面推动社会共治。各地要充分发挥工商“12315”体系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降低维权成本。要积极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引导农村居民积极举报投诉。切实解决农村消费市场存在的“购物难、监管难、维权难”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诚信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积极营造文明诚信的市场交易氛围。要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要提升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数据质量,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积极推进工商系统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水平,加大可追溯监管力度,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四、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为2014年12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4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情况,结合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工商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标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2月20日—6月15日)。各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情况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侵权假冒行为,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各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2015年6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提交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标局),总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进行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工作对于促进农村市场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意义。要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公安、商务、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对有关部门通报或移交的问题,涉及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发现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协会等涉农行业组织的作用,形成专项整治监管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在执法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需要跨地区查办的大案、要案线索,可随时向上级请示,提出协查意见。
(三)创新工作机制,务求工作实效。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总结、交流经验做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把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进一步提高农村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四)强化督查指导,狠抓检查落实。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总局将及时通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197.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5〕43号2015.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商标专用权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工商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开展为期半年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行为,依法查处并曝光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使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商标监管执法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和规范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积极指导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依法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总局将对一些侵权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组织相关地方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截至2014年底,工商总局商标局累计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2575件,其中绝大部分地理标志商标为农产品商标。要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要将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专项工作、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本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为重点整治地区,开展执法排查,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严厉查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团购网站等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要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案要案的查处为重点,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形成高压态势。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重大案件督查督办的力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执法协作。要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作,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形成打击合力。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在案件查处中的作用,畅通信息收集渠道。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及时宣传执法成果。要注重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在7月12日前向总局报送阶段性总结和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10月12日前向总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要注意跟踪地方专项行动进展,及时收集、汇总、报送典型案例。总局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应按照相关通知要求的时间及时汇总报送。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查询已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信息。
……联系单位:总局商标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地理标志审查处
……联系方式:(010)6321939563219621
……电子邮件:gssb@saic.gov.cn
……附件: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统计表
工商总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统计区间:月至月
| 类型 | 指导次数 | 立案数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
| 件数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万元) | 件数 | 人数 | |||
| 规范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 | |||||||
| 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 | |||||||
| 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 | |||||||
| 查处违法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案件 |
|||||||
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
19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日用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5〕150号2015.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期,部分地区大量仿冒知名品牌的假冒伪劣日用品充斥市场,这些产品不仅侵犯知识产权,而且含有铅、汞、砷等有毒有害成份,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为了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日用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日用品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日用品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日用品案件,依法处理违法网站、网店,有效遏制各地实体市场和互联网主要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日用品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二、工作重点
……此次行动以市场上常见知名品牌洗护用品、化妆用品、生活卫生用纸等为重点商品。此次行动线上线下相结合,同步开展。线下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日用品集中销售的场所以及使用日用品较多的宾馆、饭店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商场、超市为重点场所。线上以国内主要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日用品网店为重点对象。
……三、工作任务
……(一)充分利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加强对消费者关于销售假冒伪劣日用品投诉、举报数据分析,从中梳理假冒伪劣日用品案件线索。
……(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执法行动,整顿规范辖区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日用品集中销售的场所以及使用日用品较多的宾馆、饭店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商场、超市销售日用品行为,严厉查处假冒知名日用品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日用品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三无”、过期失效日用品行为。
……(三)加强对主要网络交易平台日用品经营网店在线监测,依据商品销量、价格、评价及网店经营者所在地等情况,选择重点清查对象。积极关注利用网络论坛、QQ群、微信朋友圈等新兴途径销售假冒伪劣日化品行为,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日用品违法行为。对于已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日用品重大嫌疑的网站、网店,要会同公安、工信、网信办等部门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四)加强与相关商标权利人、日用品行业协会沟通与协作,充分利用商标权利人、行业协会信息优势、专业优势,汇集案件线索,加强商品鉴别,提升专项治理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在开展集中整治的同时,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户的教育引导。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将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使违法违规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工作步骤
……本次假冒伪劣日用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30日前)。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日用品市场的调研,全面掌握线上线下市场制售假冒伪劣日用品基本情况以及查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到11月30日)。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市场实际,根据前期调查摸底阶段确定的案件线索,周密部署,组织力量,落实责任,开展监管执法行动,查办一批案件,依法处理一批违法网站、网店。
……(三)规范提高和总结阶段(12月1日到12月15日)。在前阶段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执法办案、教育疏导、规范经营、信用监管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解决在整治行动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加强日用品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强日用品监管的有效措施和查办的典型案例,并于12月25前将书面总结及有关典型案例报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标局)。邮箱gssb@sina.com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假冒伪劣日用品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15年下一阶段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并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在网上网下同时进行,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制售日用品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日用品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在工作要注重加强系统内部工作协调,加强同公安、质监、工信、网信办等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同时要积极同相关商标权利人、主要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协会加强联系,及时交流信息,形成企业政府社会共治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行动进程,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打击假冒伪劣日用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和教育,震慑不法分子。要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权利人积极举报投诉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为打击假冒伪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行动中有需要总局支持或协调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商标局)汇报。
……联系人:曹宇王春晔
……联系电话:(010)63219308(010)63219389
……传真号:(010)68050264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15日
(七)企业(外资)注册、监管
1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98号 1988.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已有不少外国(地区)的企业受托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对引进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合营企业的经营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对外开放方针的深入贯彻,会有更多的外国(地区)的企业受托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加强对受托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审批、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接受委托从事合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应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受托方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应由合营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原审批机构审批。报送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2)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3)受托方的章程。审批机构应在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批复合营企业主管部门。
……三、受托方应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得到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3)受托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4)受托方的资信证明;
……(5)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核准受托方的登记后,暂颁发《承包工程登记证》。受托方应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累计管理费交纳登记费,其交纳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同一受托方受托管理不同的合营企业,应分别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已经批准、登记的受托方,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涉及登记事项的条款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审批机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的,应向审批机构报告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承包工程登记证》。
……六、受托方应在审批、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不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登记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承包工程登记证》的处罚。
……七、本通知公布前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且受托管理期限未满的受托方,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1988年6月11日
2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86号 1992.4.2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2]第86号
……发布日期:1992-4-29
……执行日期:1992-4-29
……生效日期:1900-1-1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政府对我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甘工商外字(1992)047号]收悉。鉴于两国政府对该无偿援建项目的换文中约定,我国政府需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经研究,同意对援建国的承包商承包该项目的登记,可免收登记费。此复。
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231号 1992.7.22
…… 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
……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铁路局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铁路分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其内容应当包括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经营范围和方式、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事项;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交的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公告。
……第六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企业名称,按现有名称核准登记注册。
……第七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铁路客货运输
……1.国内国际旅客、货物运输;
……2.运输装卸。
……(二)运输设施修理与制造
……1.机车修理;
……2.车辆修理;
……3.通信信号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4.工务设备制造及线路、桥涵、隧道大、中维修;
……5.房屋建筑及大、中维修;
……6.供电供水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7.机械动力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安装与修理;
……8.装卸机械设备制造、安装与修理。
……(三)物资采购与供销
……1.原材料、燃料、配件采购与供销;
……2.运输设备及配件生产、修理与销售;
……3.铁路用料、林业等生产。
……(四)生活服务
……1.乘务人员公寓服务;
……2.旅行生活服务;
……3.铁路招待所服务,食堂、浴池服务;
……4.职工生活物资生产、采购与供应。
……(五)国家允许开办的其他经营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八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注册资金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国拨流动资金扣除所属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后的余额填报,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登记费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取。
……第十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工业、物资、勘测设计、科研、多经、集经等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文件。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局、铁道部
2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关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332号 1993.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一九九一年第91号令发布)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一九九二年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会同我局和原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发布后,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国有资产漏评、少评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目前仍有一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中方国有资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就办理了审批手续,并申请了登记注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为此,现重申如下规定: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就作为核准中方以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文件之一。
2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245号 1996.7.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北京家创商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创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认缴出资和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未作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应参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对家创公司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承包内资企业并从事商业零售、批发活动的行为,请你局责令其解除承包合同,并作出检查。
三、关于家创公司经营范围中“商业物业管理”的问题。商业物业管理的内容应是企业对商业设施进行的具体管理(如商业设施的出租、维修、安全防护等相关事项),不包括商业零售、批发内容。
请你局会同北京市计委、外经委责令家创公司对企业章程、合同中不适当的经营范围作出修改,并将修改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2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249号 1996.7.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
……发布日期:1996-7-9
……执行日期:1996-7-9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你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登记问题请示我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建筑施工,属该企业的直接经营行为,只要其不超越经营范围,均是合法的,不应受其住所和登记注册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无需再在施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
……二、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经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手续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以利于监督管理,并非指办理营业登记。
2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147号 1997.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连锁店的健康发展,现将连锁店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设立的条件
(一)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组成;
(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
(四)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连锁的形式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
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三、连锁的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连锁店的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连锁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
(二)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五、连锁店的名称
配送中心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六、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依《公司法》设立的连锁店,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连锁,应当在1997年底以前依本通知予以规范。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2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187号 1997.7.15
2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262号 1998.11.19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如何登记问题的请示》(甬工商外〔1998〕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内资企业(以下称承包者)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二、合营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二条所列条件;承包者应符合《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资格条件;承包经营活动应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十项基本要求。
…… 三、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承包者应先向其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承包者承包经营申请;
2.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换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某行业经营管理项目。承包经营的内容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在核准登记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提交审批文件。
…… 四、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应由合营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登记的申请书;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
4.经审批的承包经营合同;
5.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合营企业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承包者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
7.承包者已办理承包经营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审核,符合承包经营条件的,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栏目中载明承包者的名称和承包经营的内容,营业执照有限期限的截止日期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核定。
……五、承包经营内容的变更和承包经营的终止,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六、对承包经营的双方企业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在日常登记管理及年度检验中予以重点检查。
……七、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106号 2000.5.26
2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123号 2000.6.13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的请示》(浙工商企〔20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二条规定的“公从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指的是该场所的经营单位在启用该场所时,应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非设立该场所经营单位的前置审批。但依据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的规定,设立娱乐场所(指向公众开放的、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因此,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时,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要求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6号 2000.12.8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3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符合我国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均可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的变化属于登记项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适用变更登记程序。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90号 2001.1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充分发挥工商所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有交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现就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商所实施属地监管的职责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3、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
……5、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6、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
……8、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基他监管工作。
……(二)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 1、定期检查。应在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 2、日常检查。可对辖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也可根据举报线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 3、专项检查。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企业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三)对企业监督管理的管辖范围。
…… 根据属地原则,对依据(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各级企业登记主机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均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单位。
……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限
……1、检查权。对辖区内企业依法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2、调查权。对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询问、取证、查阅有关资料。
…… 3、建议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在报告所在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时,直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
…… 4、处罚权。在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内,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渠道畅通的信息反馈机制
……(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工商所监督管理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 1、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向工商所监督管理所需的企业登记资料,包括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以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情况。
……2、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向工商所提供企业登记资料采取逐级传送的方式。已经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有建立计算机网络的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之间的信息传递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3、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工商所监督管理企业的业务指导。
……(二)工商所应尽快建立企业监管档案。
……建立企业监管档案是加强对企业实施属地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工商所应在明年年底前,对辖区内企业,一是要根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建立以登记注册内容为主的静态管理档案。静态管理档案应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是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动态监管要案应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处罚等情况。工商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属地企业的“经济户口”管理。
……(三)工商所应将查处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查处情况在企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三、加强工商所干部的培训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组织实施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工商所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培训内容包括:现行企业登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有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2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297号 2001.10.25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商场、股票大厅等非娱乐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取缔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属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范畴。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将直接导致该场所经营单位原有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丧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0]第319号)的意见执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该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29号 2002.2.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喜来登海外管理公司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经营管理北京市长城饭店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受托从事经营管理,对其登记管理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二、鉴于《公司法》第九章所涉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尚未颁布,除《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外,目前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所应履行的登记应视为外国企业的营业登记,不应适用《公司法》第226条关于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三、外国企业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处罚。
二00二月二月一日
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2〕38号 2002.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断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根据其投资人身份、资金来源、外资所占比例、产业政策等标准确定,并依法定程序设立。
……二、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审批手续。
……三、对于在审批、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2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111号 2002.5.20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股东资格问题的紧急请示》(青工商函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考虑到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债权,并办理登记。同时要求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债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份问题的复函(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2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3〕131号 2003.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经营行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经营行为。
(三)市场退出指标
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核心在于退出市场是否依法进行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四)参照指标
该指标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资产状况;
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
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5.财产担保情况;
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信用指标反映了企业遵守法律和法律行为规范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结合企业行为本身与信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据企业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用标准分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
(一)守信标准
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
3.年检为A级(当年设立的企业不涉及);
4.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5.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记录;
6.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警示标准
有一定的失信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失信标准
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认定标准是:
1.具备法定条件;
2.年检为B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5.以下情况在认定时作为参考: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4)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四)严重失信标准
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分类管理的措施
分类管理是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这种分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工作职能出发,就企业信用行为本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期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信用分类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信用的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切实防止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施分类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1.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
2.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3.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4.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二)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3.公开违法记录。
(三)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2.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3.年检时列为B级,并依法进行限制;
4.加强日常检查,不受一年一次检查规定的限制,随时检查;
5.公开违法记录。
(四)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1.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2.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4.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5.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四、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
企业信用记录,既是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的过程,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登记信息、各类监管信息,以及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一方面,要抓好自身业务中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工商行政管理各职能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要重视整合相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加强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五、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企业身份记录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披露,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予以公示。
六、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简称“金信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落实。搞好企业信用监管,必须切实加强基础性建设,重点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遵循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要切实加强信息机构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统一指标体系,统一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软件,软件开发既要立足现实需要,又要着眼将来,有前瞻性。要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优势,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打下良好基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梯度推进。大中城市等发达地区要在2004年底实现联网,较发达地区要在2005年底实现联网,2007年底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此外,承担地方政府交办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任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现与“金信工程”的对接,并为此不断积累经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使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2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得搞评比、评估、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4〕103号 2004.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去年八月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总局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有关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但也有个别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诸如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命名,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并收取费用等问题,违背了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宗旨,违反了总局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不搞评比、不搞评估的要求。为了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目的是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不同信用分类等级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警示机制、惩戒机制和淘汰机制,以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认识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目的和作用,统一思想,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要求,不搞评比、评估、评定。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要严格依法进行,主要是依法公开企业身份记录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比、评估、评定,以及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和公开企业信用分类等级的做法,要一律停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规定,严禁无法定依据收费。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不得以树立守信典型为名,通过各种方式收取费用,不得利用分类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收取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2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48号 2005.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工作,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以下简称联网应用),是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传输和整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数据,实现全系统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国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
(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的建设、管理;
(三)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及联网应用工作规则;
(四)负责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本机关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主管辖区范围内的联网应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范围内联网应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制定相关制度;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网络建设和技术保障;
(三)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辖区范围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五)负责统一传输辖区内范围企业信用数据。
省级工商尚未在辖区范围内实现联网和建立全省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其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简称“副省级工商局”)可以在辖区范围内联网并建立数据库,先行与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在省级工商局与总局联网后,统一与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链接,实现联网应用。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应用工作的级织协调、技术保障和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权限,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网络畅通和数据及时交换,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并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
……第二章 联网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与省级工商局之间的网络联通及安全设置,形成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
……第七条 省级工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指导下,负责将辖区内区域网络与工商行政管理网主干网联通。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证网络线路24小时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网直接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其他网络联接。
…… 第三章 数据采集和传输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试用)》及《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指标自录》的要求和范围采集数据。采集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确保同一数据的唯一性。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集业务工作中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纠错机制,对错误或遗漏的数据及时予以更正或者补录。
……第十四条 对于采集的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即时传输到区域性企业信用数据库,由省级工商局或者副省级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时限和技术要求,汇总后传输到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信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分类标准进行交换。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中,应当充分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保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统一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企业信用等级除外),加强统计分析、部门之间交换及向社会公开,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数据中属于依法应当限制的有关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业务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所查处的非辖区范围内企业的违法情况,及时通过网络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并相应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利用网络开展案件协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联网应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应用工作管理,规范企业信用数据的录入、传输、使用、更新和维护行为,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确保联网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采集、传输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或者采集,传输的数据有错误,导致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失误的,由采集、传输该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业务工作中,未按规定使用全国企业信用共享数据,特别是未按规定使用依法应当限制的相关数据,导致工作失误的,由使用数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全国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企业的数据,提供对外查询或者供本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应当经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信用共享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共享数据采集、传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正常使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适时向全系统公布企业信用共享数据采集、汇总、传输、使用监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104号 2006.6.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定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能否认定为无照经营等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法[2006]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同一经营项目依法需要取得两个以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其中一个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情况是许可审批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情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检查等其他方式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查处。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未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类型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查处规定进行查处。
…… 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因未参加或未通过许可审批机关年审被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或者宣告失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述第一条意见进行查处。
……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均为成品油经营登记的前置许可证件,其有效期届满或未通过许可审批机关的年审,企业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不属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不宜按该条规定进行查处,应当按照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意见进行查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六年六月一日
2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1号 201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之一。相对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更具有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等特征。根据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对我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面临的新任务。《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这是《管理办法》在没有规定商务部门归口审批的情况下,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而做出的重要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在履
……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同时还具有对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的职责,这不仅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次直接面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是外商投资登记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所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中肩负的责任更大,在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承担的任务更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立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方法,加强《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外资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广大投资者守法经营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自觉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全面学习《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指导原则,认真研究掌握外商投资的各类形式,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自觉性。通过对《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利用外资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总局将举办《管理办法》专题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资处长和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使广大外资干部全面掌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条文规定,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适用原则,认真履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具体登记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适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各地《管理办法》培训情况,总局将进行检查。
……(三)加强宣传,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尤其要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代理组织和广大投资者作为重点对象,深入宣传。使外国企业和广大投资者了解《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熟悉掌握《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使投资者了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特点、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知识,增强投资者交易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将培训宣传活动与登记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投资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规范登记行为,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
(一)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适用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要根据引进外资的不同形式,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外合作的非法人企业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伙的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申请入伙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适用《合伙企业法》和《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的,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注册效率。为保证《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以下简称《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规定》中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和有关提交文件的规范性要求,切实保障登记程序的规范,审查标准的统一。一是规范审核手续,提高登记注册效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二是认真审查产业政策说明。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接到有关部门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三是认真审查前置审批文件。如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严格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资项目核准手续;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需审查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维护产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形式从事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对从事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外资比例”的鼓励类、限制类项目,要严格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这类项目。
(四)加强对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降低投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总局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与商务、发改、金融、外汇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稳妥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这类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登记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管理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同时,要认真总结这类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努力降低投资风险和监管风险。
……四、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运用高科技的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年度检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部门协作等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切实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纳入外资主体监管范畴,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二)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明确监管重点,节约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要全面实行网上年检,提高年检效率。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标准规范,确保数据质量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动态,为监管执法、政府决策和外商投资服务。要注重登记数据与监管数据的整合,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利用价值。
……(三)突出监管重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点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个别企业规避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进入国家限制甚至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重运用建议、辅导、规劝、提醒、示范、公示等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涉及外资管理部门多、基础工作多、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保障《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
……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切实保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贯彻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工作机制,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的准确、规范和高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一种新的利用外资方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二是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登记注册文书表格和营业执照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三是按照总局的标准规范开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软件,完善原有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满足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要认真研究内外资合伙企业的不同特点,注意做好内外资合伙企业的转换登记工作。要综合运用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维权、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执法等职能手段,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的合力,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沟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同时,及时生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信息通报单》,建立规范的通报单生成、记录、发送渠道,及时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登记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商务主管部门的网上信息交换,提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信息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加强与税务、外汇、海关、劳动、出入境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监督管理机制,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努力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市场准入管理部门合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2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201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十六)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二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二十一)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五、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2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92号 2011.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几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五个四”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深化联网应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为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服务“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内联应用、外联应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做到“五个四”和认真落实“五个更加”,打造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信息工商,建立更加和谐监管执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迫切需要。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统筹推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和效能工商的部署,准确把握“五个四”的深刻内涵,认真落实“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监管方式集成创新,加强政府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国家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外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打造公众服务平台,基本实现社会公众对企业登记管理基本信息的网上查询。
……(四)基本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全面统筹、整体规划的原则。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做到不同区域、不同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坚持科学分类、重点监管的原则。加强信用记录,完善监管分类,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通过整合、融合、改造、提升,做到监管、应用、服务协同推进。
……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五)夯实数据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和“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监管信息,确保系统内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和同一数据的一致性。按照“谁主管、谁归集,谁维护、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总局和省级局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执行总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数据准确率、完整率均达到99%以上的目标。
……(六)完善监管分类。《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按照守法诚信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充实信用分类监管标准。按照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设置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按照行业风险程度的情况,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和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行业企业,设置重点、热点行业企业。按照区域重要程度的情况,对在商业集中区、旅游区、地下空间、校园周边等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置重点区域企业。按照动态警示的情况,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检测或者监测中涉嫌违法、申投诉、举报、立案未结案等需要加强监控的企业,设置预警企业。将企业守法诚信、行业风险、区域重要程度、动态警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科学多维分类。
……(七)提高监管效能。把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加强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现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业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整合系统、整合软件、整合数据、整合操作,将制度固化在信息化流程中,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制度的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地区之间、业务之间有机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新监管措施,丰富监管内容,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整合资源,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
……(八)加强监管信息内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准入、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监管信息的记录、归集和日常维护工作,将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实现静态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与动态的监管执法信息的相互关联、有机统一。
……整合监管执法资源。以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定位标识,以履行法定职责为主线,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为目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整合、对接工商行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的业务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之间监管业务信息的高度融合和一体化,形成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业务平台。
……(九)强化监管信息内联应用。加大应用力度。根据工作职责和监管需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信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确定监管任务,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措施。加强联动监管,根据整合的监管信息,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发挥综合监管效应。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属地监管紧密结合,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综合监管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加强属地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拓展应用范围。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提升应用水平。积极探索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建立实用数据分析模型,分析辖区市场主体总体质量和经济秩序状况,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四、信息共享,监管联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的外联应用
……(十)推进监管信息部门共享。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监管信息,不断扩大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健全完善“国家经济户籍库”。积极参与国家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法人、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建设,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源支撑。按照地方政府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地方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工作,推动地方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十一)推动监管信息外联应用。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部门监管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的重要途径,充分运用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参考和依据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信息,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依法公开企业信用情况,增加企业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打造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加大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力度,努力提升信息综合运用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进一步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县(市、区)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干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识、责任和能力。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市场主体准入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企业登记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法人数据库;依法实施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管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负责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直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销违法案件、传销违法人员及案件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直销行为的监管,加大打击传销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合同监管、经纪人监管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抽样检测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广告监督管理、广告监测、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广告市场监管。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维护;运用综合监管信息,加强商标注册和管理。
……信息部门负责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技术保障工作,开发建设技术支撑平台,整合登记监管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共享、数据交换效能。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建立综合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分工职责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建立综合监督机制,细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岗位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评指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考评机制。研究制定区域性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对经济户口管理、监管信息归集、联网应用等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加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内联应用和外联应用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223.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225号 2012.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规划》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指导推动“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划》内容,准确把握《规划》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按照“强化约束,推动转型;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有关工作
……(一)严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市场主体准入关。
……1.严格执行相关市场主体禁止性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的精神,对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十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
……2.做好“两高一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4作。充分发挥外资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以及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3.做好跨区域转移企业登记工作。对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企业转入,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积极服务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支持重点产业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支持行业内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转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3.支持节能环保企业融资。认真落实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切实提高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4.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在节能环保企业中积极推进商标战略全面深入实施,切实提升商标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1.积极参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按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密切跟踪,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复查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积极促进稀土行业健康发展。严格执行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对从事稀土开采企业的前置文件、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查。积极推进稀土行业兼并重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稀土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推进形成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四)强化市场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1.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按照法定职责,将涉及节能减排行业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加强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合理安排巡查力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企业的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保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全力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中央和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案件。 2.进一步强化限塑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销售超薄等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履行市场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引导消费者转变购物习惯,强化限塑工作的群众基础。 3.进一步加强车用燃油等成品油市场监管。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监测工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不断提升油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秩序。
…… (五)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文明消费理念。面向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通过创办“消费大讲堂”、建立“消费教育基地”,组织“消费体验”等方式,大力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模式,促进形成文明消费的社会风尚,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 2.积极创新消费教育引导的形式和内容。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勤俭节约等主题的公益广告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企业的优势,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体系,使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驱动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责任考核,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要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做好业务整合和信息化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要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年12月21日
224.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2〕228号 2012.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于2012年7月印发了《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二五”时期电子口岸建设进行了部署。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电子口岸建设,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贯彻落实《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实现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是我国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效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平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行为监管重要职责,在电子口岸建设中负有提供进出口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加强进出口企业监管重要责任。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参与电子口岸建设,不仅能够拓展工商行政管理信息运用领域,同时也能够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服务效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总局效能建设和服务型工商建设要求,认真贯彻《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要求,结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协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扎实落实《规划》有关任务。
……二、积极落实重点任务
……(一)积极参与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建设。
……按照电子口岸委办公室统一要求,提供进出口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年检结果信息、注销吊销信息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积极参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保联网监管系统建设。
……按照电子口岸委办公室统一要求,提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信息,积极参与联合执法等工作,实现对进出口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
……(三)积极参与会展商品通关申报系统建设。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地方电子口岸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提供进出口企业有关信息,为企业通关申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协作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落实《规划》和《备忘录》要求,分级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海关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健全监管协作机制。要按规定向海关提供进出口企业有关信息,做好电子口岸入网企业资质联合审核有关工作;对海关通报工商部门正在查处涉嫌走私的进出口企业,暂缓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对海关提供的备案、监管信息,可作为参考指标,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加强对进出口企业有效监管。要积极协调有关海关向工商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有关监管信息,支持配合工商部门对相关商品进出口信息进行查询和核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查询资料,为工商部门查办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等案件提供支持。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强与地方电子口岸委沟通协调力度,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优化整合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推动政府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监管不断深化。
工商总局
2012年12月26日
225.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2013.7.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中分公司登记的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我局同意因吸收合并而解散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
……(四)存续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解散公司注销证明、存续公司变更证明复印件;
……(六)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专项规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1日
226.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8号 2014.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要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4日
(八)综合部分
2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作为被告应诉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2〕7号 1992.1.9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作为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应诉。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所在该《条例》第八条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应诉。
1992年1月9日
2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3〕297号 1993.9.22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1993年9月22日
2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5〕111号 1995.5.1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12号)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被清理的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假集体企业,应按其经济性质进行重新登记。而所有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应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5月12日
2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6〕261号 1996.7.19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除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其他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此类派出机构也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1996年7月19日
2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6〕271号 1996.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金银饰品应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因此,对违法经营金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金银饰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令是否应视为规章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8〕302号 1998.12.29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2号)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处罚。另外,按照《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每年按要求定期将以局令形式发布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基于以上依据和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的规章,其效力等同于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如果你省有关部门对此仍有疑问,建议由你省直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示。
2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192号 1999.7.28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1999年7月28日
2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县级以下基层分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3〕117号 2003.9.17
……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主要职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从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9〕17号)和《关于印发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2〕14号)来看,你省部分称为工商分局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已明确与工商所相同,其设置的原则、程序以及所确定的职能是符合规定的。因此,该类基层分局与工商所的法律地位相同,能够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的规定,行使相关的职权。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2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3〕148号 2003.12.30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有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2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6〕78号
……一、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质量有监督管理职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至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属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2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监管职责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2〕103号 2012.6.1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W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法规对形式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化妆品标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属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综上,对于销售违法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形式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2012年6月1日
238.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2〕179号 2012.10.19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可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012年10月19日
241. 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也将同日实施。《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基础桩”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条例》和规章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二、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三、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抽查企业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保证抽查企业名单的公平规范,并注重各登记机关抽查企业户数的均衡性。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确保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规范》(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暂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务必于10月1日前完成开发和测试,保证系统按时上线运行。
……七、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公示信息质量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要及时将公示系统采集的年报信息、企业即时信息等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公示信息更新、交换到工商专网业务系统,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日上传总局。
……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加强对公示系统的运营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
……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满足工商联络员进行首次确认的需求。
……十、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工作机制。通过培训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维护的干部能够熟悉企业公示信息的流程及要求,能够回答企业在公示中遇到的问题并能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全国工商系统干部要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能够解答企业提出的一般问题;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信息。要做好工作安排,满足企业对咨询服务的需要。要通过报纸、网站等各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条例》的平稳实施。
……十一、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总局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各地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站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高度上,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指定专门机构,确保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追责机制。各级工商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总局每年对各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数据质量建设等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及考核机制,确保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242.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7号 2014.9.2
2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号 2015.1.6
244.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北京市等1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号 2015.1.15
245.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47号2015.4.2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关于请求授权深圳市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深市质委〔2014〕83号)及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请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制定方案和推行改革过程中,请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也可以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二、探索建立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登记机关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依法制定禁止、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规则并予以公示,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请人自行登陆查询比对系统,参照系统提示信息,确认其拟使用企业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探索通过立法途径创新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授权登记机关通过便捷、高效程序居间裁决名称争议。对于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产生争议的,争议方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登记机关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登记机关根据裁决结果或者法院判决处理名称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措施。探索通过立法途径赋予登记机关事后强制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特别措施。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企业名称,暂以企业注册号代替,并将该企业以注册号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上述特别纠正措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改革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2日
246.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等事项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55号2015.4.20
247.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59号 2015.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现就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保障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配置执法资源,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公正透明。抽查工作的“抽”和“查”环节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公平公正。检查名单随机抽取,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工作。
……2.权责一致。清晰划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检查环节遵循“谁管辖,谁负责”,上级可委托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自己管辖的企业进行检查。
……3.高效监管。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对企业公示信息高效抽查监管,并积极加大信用信息社会运用的深度和广度。
……二、检查名单抽取
……(一)抽取方式。原则上抽取环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积极探索委托地方抽取的合理机制。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
……(二)抽查比例。定向和不定向抽查比例之和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秩序状况、监管需求,适时调整加大抽查比例。
……(三)定向抽查。在定向抽查企业名单抽取前,可征求系统内各业务条线、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各界意见,研判查监管风险,对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行业、地域或环节可以进行定向抽取,进行重点检查。
…… 三、检查信息分类
……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将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
…… 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检查上述信息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企业即时公示信息都属于重点检查信息。
……此外,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也属于重点检查内容。
……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当查询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梳理被检查企业的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检查人员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且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实施检查。对被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由被检查企业填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
……无需实地核查的,可对企业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三)检查结果处理。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业务系统,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导致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于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作出之日通过软件自动对外公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
……(四)检查文书归档。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主要包含检查表格、证据材料等。
……(五)加强结果应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抽查情况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当地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为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积累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效果评估,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五、检查要点
……(一)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1.对一般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通信地址:口头询问或由企业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②邮政编码:自行查询。
……③联系电话:询问了解或拨打企业公示电话。
……④电子邮箱:由企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材料。
……⑤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自行查询、网络查询对比。
……⑥存续状态: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a.开业: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发票、税单等相关资料。b.歇业:可参考提交的税务报停手续或其他资料。c.清算: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法定事由产生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
……2.一般检查信息的检查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要求企业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3.对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并应作相应处。
……①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检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检查材料:审计报告、财务资料、企业章程、对外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名册等。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②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申报年度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申报年度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③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比对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数据。
……结果处理:a.股东变更: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责令限期办理章程备案。
……④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检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进行数据比对,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⑤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核对企业的保证担保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检查要点。
…… 1.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法。
……①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
……检查材料:a.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b.对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a.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b.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③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④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⑤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工商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2.结果处理。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处理。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书面责令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限期不履行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实行实缴制的27类行业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存在“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同时应依法查处。
…… 六、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关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2.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抽查工作的领导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问责。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抽查工作公平规范开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其他部门的理解配合。
……(二)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一项新制度,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等新媒体,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承担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抽查结東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分别将年报、即时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形成报告,上报总局。
……附件: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自查表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30日
24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60号2015.4.30
上海市、江苏市、宁波市、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来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请批准<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沪工商注[2015]92号)、《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恳请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盐城市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请示》(苏工商注[2015]32号)、《关于上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请示》(甬市监审批[2015]32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的请示》(深市质[2015]3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请你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跟踪调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30日
249.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5号2015.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为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要求,严格规范登记程序,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表述不一致,企业申请调整经营范围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二、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据此,总局梳理编制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1,以下称《目录》)。对《目录》内事项,申请人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国发〔2015〕11号文件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动态调整《目录》,并予公布。
……三、调整规范本地区自行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各地应对照国务院已经公布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梳理本地公布执行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和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与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当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予以调整。如本地区确需减少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一些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或者在本地区停止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四、明确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许可目录管理。国发〔2015〕11号文件要求,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工商总局梳理编制了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要前置审批的指导目录(见附件2)。企业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目录内有关事项、终止或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注销时应经审批并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的,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五、切实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各级工商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理念,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及时修改企业登记管理业务软件系统,窗口登记注册服务人员要熟知前置审批的项目和相关要求,提高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水平。要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登记窗口、网站公布前置审批目录,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平台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内容,促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登记和审批事务。
……六、建立健全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数据互联互通。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社会公示,以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地在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工商总局
2015年5月11日
250.工商总局关于将党建读物出版社等481户企业迁移至北京市等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7号 2015.5.13
251. 工商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加强合作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5〕68号 2015.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
……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支持全国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手段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以下筒称“检察机关”)提供经营主体信息事宜达成以下意见:
…… 一、工商总局提供信息内容和方式
…… 1.经营主体基本信息: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号、住所(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企业年报结果、注销信息、吊销信息。
……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号、驻在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首席代表姓名、国籍及身份证号、驻在期限、年度报告结果、注销信息、吊销信息。
…… 工商总局应根据信息清单将现存有关信息一次性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后根据双方协商,通过专线接入的方式提供增量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采取措施保证信息转移过程的安全。信息交接时,双方代表需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有关设备和联网建设费用。
…… 二、各级工商部门提供信息内容和方式
…… 1.各级工商部门向同级检察机关提供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 2.各级工商部门协助同级检察机关查询有关企业的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处罚等情况及其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检察机关人员到工商部门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检察机关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检察机关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查询、摘抄、复制,但一般不应将档案原件带离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检察机关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检察机关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部门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 3.各级工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检察机关有权管辖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 三、安全保密
…… 对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各级检察机关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提供信息的运行安全,所提供信息应专人管理、授权访问,仅限于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
……四、确定联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与同级检察机关各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处理提供信息和移送案件线索等相关具体工作(名单附后)。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与同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对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全国工商部门和检查机关联络员名单
工商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5月18日
252.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76号 2015.5.25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和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条件成熟后,实行“一照一号”登记制度。
……二、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真正体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改革成果。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授权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工商登记机关行使依法应当由其上级工商登记机关乃至工商总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辖权。
……四、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子公司达到三家以上的,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无需向其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五、同意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广告企业从事户外广告发布活动免于户外广告登记,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六、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工商机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监管工作,加快建立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抽查监管、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积极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
……七、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工商机关的企业监管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互联共享,在推进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失信约束、联合惩戒机制,以及探索建立综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
工商总局
2015年5月25日
25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96号 2015.6.30
254.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2015.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办,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
……(一)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按照《意见》和《方案》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以依法行政、方便企业办事、降低行政成本为出发点,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样式附后)。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登记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备联网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税务(含计划单列市)、质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等相关部门。
……(三)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建设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共享内容,严格操作规程,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登记机关按有关要求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平台建设,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各相关部门要适应“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变化,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与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相对接,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四)梳理完善法规,实现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统筹衔接有序,确保平稳过渡。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要与统一代码过渡期相衔接,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三、明晰权责,协同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开展、全面实施。工商、编办、发改、税务、质检、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工商部门要倒排时间,按照任务分工,协调各相关部门完成包括法规梳理和完善、文书材料整合规范、升级改造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等任务。编制部门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为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税务部门、质检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实现内部管理业务有序衔接。质检部门还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有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法制部门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审查、修订、完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也要对涉及这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该修订的及时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
……附件: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 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2015年8月7日
25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防城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124号 2015.8.10
256.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2015.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总局于2015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日前,又有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沈阳市等省(自治区、市)向总局呈报请示(试点方案见附件),申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积累改革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天津等7省(自治区、市)在继上海等4地之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已经总局批复同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稳妥有序地展试点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上述试点单位之外的地方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请报总局备案。
……三、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超出《试点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
……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4.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5.东莞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6.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7.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53号)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通过简化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适当,公开透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各类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在本市试点区县实施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范围,公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适用的登记文书,建立简单易行、公开透明的企业退出机制。
……(二)控制风险,自主自治。根据现行各类企业登记法规有关注销登记的规定,结合登记实践和企业需求,对现行注销登记程序适当突破,设计既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能方便退出,登记便利的注销程序。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权,对应当办理注销,且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允许其自主选择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强制按简易程序注销。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自行对注销后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三)简便易行,高效便捷。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完善退出机制,按照程序简便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减少登记要件,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实行即时核准制,自收到申请企业的注销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人员即时核准。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本市符合注销条件的各类企业中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已开业但申请注销登记时已对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企业可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程序是指对现行的注销登记程序进行改革,根据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区别设计不同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实现便捷退出的登记程序。
……1、规制企业自主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予以核准,申请注销的企业对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可以选择通过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4、缩短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时限。依法在注销前应当进行公告的企业,在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对有关清算、公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注销决议后,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三)规范简易注销登记要件。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履行的义务,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
……1、办理注销登记时,依法在注销前应当清算和公告企业要对有关清算和公告事项及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注销决议中,注销决议由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签字。
……注销决议使用的制式文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申请注销的企业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应当清算或公告的企业在清算和公告后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和已公告的证明文件。
……3、注销时因遗失或毁损不能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书面说明。
……(四)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异议及救济途径
……1、对适用程序异议的救济。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因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被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其简易注销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再次申请注销登记应按普通程序办理。
……2、对注销后民事争议的救济。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因债务问题与债权人发生民事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理。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四、措施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场监管委成立企业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改革工作小组,改革小组由行政审批处、企管处、法规处、信息化办组成。审批处负责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方案的草拟上报及实施办法的制定;企管处负责涉及事中事后监管内容的充实完善,法规处负责实施办法的法律审核,信息化办负责登记程序的修改和新增模块的设计上线等技术保障。
……(二)完善制度措施。按照现行登记制度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我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修改完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各类企业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各类企业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注销决议的制式文本、提交材料清单、登记文书、办事指南等各类书式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对我市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企业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网上开发设置简易注销企业注销情况公告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设备、经费、人员等。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呼和浩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
……二、工作目标
……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完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力争做到简易注销改革有法可依、风险可控、方便企业、活跃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退出。
……(二)规范统一。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审查要求,规范登记条件、提交材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呼和浩特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依据企业的自主选择,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创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加强改革创新,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对照原有的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减少了申请材料、缩短了办理时间,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极大方便了申请人,有利于实现工商注册便利化的目的。简化了注销程序: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清算、登报公告。无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登报公告。减少了申请材料: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充分依托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1.设置公示环节。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决定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机关公示期限设定为10个工作日。
……2.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要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企业公示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不符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2.强化责任承担。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力。
……3.完善失信惩戒。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日常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实施保障。积极争取自治区工商局的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综合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简易注销公告平台,保障简易注销登记顺利开展。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促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进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3: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工作目标r> 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事,简化注销程序,完善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做到信息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纠,从而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区分注销类型,创新注销程序。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后经营三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
……(二)简化注销手续,提高登记效率。一是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二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三是改革公告方式。由原先的登报公告45天改为登记机关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
……(三)依托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一是在简易注销公示异议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登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二是收到异议的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同时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一是利用企业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检索审查,有警示、协助、冻结等不适宜使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不予受理。二是明确由申请人对提交的表格、材料承担合法、真实、有效的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三是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简易注销程序中,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消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重大意义,建立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充分准备。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正式开展前,制定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表格文书,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升级修改准入登记软件,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开展业务培训。对全省窗口业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四)注重宣传引导。做好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4: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结合九江实际,现就九江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探索实行简易注销,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进一步深化九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二、工作目标
……适当放宽退出条件,简化注销程序,建立宽松便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降低市场退出成本,缩短市场退出周期,消除创业、创新顾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
……(二)突破难点,稳步推进。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在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市场退出登记实践中的难点。
……(三)强化责任,控制风险。强化企业、投资股东及合伙人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在创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改革举措
……(一)简化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登报公告。在申请注销前,由申请企业与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机关公示期限设定为7个工作日。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二)简化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申请材料简化为《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法定材料。
……(三)引入承诺制度。企业、投资股东及合伙人选择申请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书面承诺,并载明以下内容:承诺属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企业,如企业存在未了债务,由投资股东及合伙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强化事前审查。加强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事前审查,具体审查十一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限制情形。
……1.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经营状态数据与年报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一致的;
……2.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未办理转让的;
……3.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信息系统显示有未了结事务的;
……5.企业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
……6.涉及案件处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之中的;
……7.被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的;
……8.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9.有投诉举报被受理或正在调查核实的;
……10.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11.有其他不适宜简易注销的情形的。
……(五)完善救济途径。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对于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六)明确法律责任。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注册局、外资局、个体科、法规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基层注册登记人员座谈会,广泛征求、收集、梳理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市法制办、司法部门联系沟通,取得理解、支持。
……(三)完善工作流程。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及配套表格文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四)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熟悉简易注销改革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软件操作。
……(五)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电视、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各项举措的宣传解读,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强化主体责任,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5:
东莞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便利企业退出市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东莞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试行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在有效保障注销主体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探索简便、高效的注销登记形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登报公告、办理清算组或清算人备案,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或者企业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工作领导小组,局领导、法规科、登记科、企管科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登记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事项,负责协调及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制定《东莞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深入调研现行注销登记流程和材料及文书规范,对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批、发照和档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制定《东莞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报省局和总局审批。
……(二)制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操作流程。依据简易程序要求,重新梳理并制定注销登记操作流程,制定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申请表格样式和文书模板,制作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发放执照等登记业务涉及的程序、指南、提交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
……(三)开展试点。先行实施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并对登记人员开展业务操作培训,做好实施准备。
……(四)总结评估。总结和评估试点工作的成效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注销登记简易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密切沟通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做好与省局、总局的沟通协调工作,按照总局部署,在省局的统筹和指导下,推进注销登记简易程序工作。工作过程中,保持与省局、总局的紧密联系,不断细化和完善工作流程。
……(二)加强试点指导,熟悉操作流程。市局指导试点分局切实做好窗口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要求。试点分局要实时跟踪试点情况,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定期向市局报送改革工作进行情况。
……(三)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媒体等各种载体进行宣传,让社会理解和支持改革,鼓励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使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为全市全面推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6:
……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工商局、防城港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防城港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政策优势,简化企业退出机制,先行先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基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关于注销登记的总体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限定适用企业范围,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企业退出规则。
……(四)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简易注销企业范围。凡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登记后经营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适用本简易注销程序规定。尊重企业自主权,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创新程序设计,简化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不同种类企业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区分改革和创新程序设计的内容。
……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制企业,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取消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要求,清算结束并经股东会同意后,清算组直接申请注销登记。
……对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其合伙人和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等承担无限责任的特点,允许其自行简化清算程序和方式,可直接凭合伙人或投资人的解散决定和关于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及对有关责任的承诺文书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取消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登记要求。
……(三)简化合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公司制企业,将股东会(股东)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成立清算组、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决定企业解散、组织并完成清算且承诺债务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普通合伙企业,将合伙人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同意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为包括决定解散企业、组织并完成清算等内容的1份决定书。
……对个人独资企业,减少个人独资企业制作清算报告环节,将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要件和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简化成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进行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局成立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局领导、注册分局、企个科、外资科、法规科、信息科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注册分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
……(二)健全完善制度。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同意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自行制定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操作规定办法,制定适用简易注销的各类企业的登记指南和表格文书,包括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提交材料清单、登记文书、简易注销股东会决议示范文本、办事指南等各类配套材料。
……(三)落实保障措施。积极争取自治区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及时修改完善现行市场主体准入业务系统,增加简易注销登记模块,依托政府门户网开发设置简易注销企业情况的公告平台,加强简易注销登记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提供改革所需的办公设备、经费、人员等的保障。
……要主动和法院、法制机构、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支持,共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防城港市优良营商环境的营造。
……(四)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宣传实施简易企业注销登记试点的政策和改革内容,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氛围。
……附件7: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探索实行简易注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简化和完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注销流程,试点简化注销程序,创新登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全国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根据各类市场主体关于注销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二)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载体,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四)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尊重企业自主,扩大自治范畴。切实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适用范围的企业即经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完整、权属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后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二)创设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一是简化注销程序,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登报公告。申请资料齐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拟注销信息,公示期限为四十五天。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三是创设异议处理程序。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强化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有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设置公示环节,在决定注销前、注销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事前审查,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业务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适当审查,企业公示信息及业务系统中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不符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强化责任承担,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在国家工商总局领导下有序推进,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注册、监管、法制、信息中心等各部门的各自分工,权责明晰,加强沟通,保证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前台、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全面宣传简易注销的改革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企业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做好自治工作。
……(三)强化保障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深入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全面掌握简易注销的工作流程。完善登记系统相关模块的改造,加强信息公开程度,强化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四)及时总结经验。在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及时了解一线登记情况,善于解决发现的问题并总结经验,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258.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2015.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强化宣传提升服务,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一)优化服务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优化服务,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办事指南,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避免企业“多头跑”。
……(二)加强培训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及时对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保障窗口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
……(三)加大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技术保障
……在已开展工作基础上,各省市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根据“三证合一”信息共享技术方案(附件2)要求,在2015年9月20日前搭建完成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改造各自业务系统,实现登记等信息的交换和数据共享。
……附件:1.清税证明
…… 2.“三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2015年9月9日
……附件1:清税证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260. 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 2015.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根据《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工商总局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工商部门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实施信用惩戒。具体规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总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推送的数据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联网应用系统,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自动导入总局数据中心“黑名单”数据库,供地方局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 各地方局要根据要求及时下载有关数据,利用原有“黑名单”数据库架构和有关规则,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为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任职限制提供支持。在登记中凡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的,登记人员应当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有关任职资格进行查询,避免出现失信被执行人在担任有关职务的情形;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登记业务且收到任职限制时。登记人员要认真做好解答,详细说明受限原因和时限。
……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15年底前向国家工商总局上报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有关情况。如在开展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经济信息中心 2014.12.12
261.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161号 2015.9.29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部署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向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改革名称登记制度
……1.探索建立申请人自治的名称预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开放名称数据库,实行名称预查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按照公布的名称查重规则自行检索并自主确定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凭网上预查通过的名称办理设立或名称变更登记手续。需要领取纸质《名称预查通知书》的,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或通过寄递获取。
……2.建立名称用语目录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企业名称字号禁止、限制使用文字规则并公示。根据规则建立禁止、限制使用文字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申请人自行检索企业名称时,予以提示。凡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文字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文字,符合规则规定的条件方可使用。
……3.改革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他人对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的企业名称有异议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异议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法院裁决应予撤销的,企业应当更改其名称。拒不更改名称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建立不适宜名称纠正机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名称,企业应当予以纠正。未设立企业,不得以该名称办理登记;已设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变更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探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允许企业将阿拉伯数字作为名称字号或名称字号的一部分。对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实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
……二、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简化审批流程和登记手续
……6.电商配送点无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网络商品交易零售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展示厅可以直接开展本企业销售的商品的配送、仓储、展览展示等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和展示厅应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秩序。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其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和展示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探索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登记管理模式。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与住所分离的经营场所应当记载于营业执照上,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和企业住所不一致的,无需办理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手续。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经营场所信息。
……8.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只记载主营项目,并统一标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申请,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其中属于许可经营的项目,按照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登记在经营范围内。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具体经营项目。
……9.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方式。取消“集团”的注册资本要求,设有不少于3家子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登记注册为集团公司的企业,不再单独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三、授予中关村示范区外资企业登记权限
……10.授予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四、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工商服务方式
……11.完善企业登记公告方式。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立北京市企业登记公告网站,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的发布服务,同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债权清偿提醒服务。
……12.便利申请人登记注册,推行全程电子化服务。探索实行工商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2016年实现申请人可以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审核服务。申请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进行申请人网上身份认证,并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及纸质申请材料的电子影像文件。经登记机关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登记与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文件是企业登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提供互联网远程查询服务,便利申请人查询企业登记材料。2016年实现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远程申请查询企业登记注册材料。申请人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后,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查询手续,通过互联网即可以查询、获取企业登记注册材料。
……14.改革企业登记注册材料存储方式。企业登记注册材料通过电子影像技术转化成对应的电子图像文件,即是电子登记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登记材料的信息安全工作。
……五、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商标战略发展
……15.提高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便利化程度。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提交企业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等申请,办事处履行实质审查职能。
……16.提高中关村示范区商标数据运用水平。总局商标局支持建立北京市商标数据库,开放并定期更新商标注册数据信息,通过资源共享,提升商标数据分析及运用水平,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六、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探索信用监管新模式
……17.探索大数据监管。依托日常监管形成的数据资源,将市场主体、商品质量、消费投诉和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数据综合进行比对、分析、检测和预警,探索建立精准的信息化监管模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18.探索网络交易监管新模式。通过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信息通报机制,引导平台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和经营信息,提升监管合力。
……19.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企业档案信用资料卷,将工商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材料纳入卷中,为社会各界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区域内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司法裁判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实施惩戒的电子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29日
262.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 2015.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总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5月)
……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5月)
工商总局
2017年5月16日
……附件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5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4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9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0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2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4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6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7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8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1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2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3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4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5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7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附件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5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6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0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1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2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银监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4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银监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5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1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19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1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2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3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5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6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30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263.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 2015.12.8
……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现就做好“双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工商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全系统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二、依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做好告知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要关注省级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三、做好告知申请人工作
……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样式附后),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做好告知审批部门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工商登记注册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五、做好登记信息自动化处理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利用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稳妥有序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满足“双告知”工作需要。
……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尽早搭建信息告知共享平台,保证“双告知”工作稳步推进。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积极协调推进“双告知”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统筹推进的工作要求,逐步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协同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各级工商部门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作配合。“双告知”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层级繁杂,协调配合是改革顺利开展、全面实施的关键。各级工商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协作意识,积极与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厘清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有序推进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政务服务大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市场主体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员等系统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做到流程熟知、业务精通、服务周到,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8日
……附件:承诺书(样式)
……承 诺 书
……(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64.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 2015.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今年10月1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精心组织,强化落实,通力协作,形成了改革合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有效解决各地在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业务调整、系统对接以及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一步协同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采集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共享顺畅
……(一)明确数据项采集和交换范围。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起数据项的对应关系。按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项见附表)及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按要求将清税信息、税务机关名称及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企业分别加注标识。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仅换发新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不含财务负责人等税务机关发起变更的数据项)。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共享范围。
……(二)做好数据采集、传输、接收和导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应确保共享的登记、变更信息完整、准确,税务机关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税务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对企业登记部门无法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办理涉税事务时采集纳税人信息。
……(三)完善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对涉及各类主体股东(出资人)出资情况变化章程备案的,当事人要一并填写《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对各类主体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同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确保信息应用衔接到位
……(四)完善信息传输应用、对账核实机制。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各部门要将数据共享记录日志(数据发送数、实际接收数、失败数等)及时反馈给对方,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
……(五)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目前尚不能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尽早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
……三、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工作
……(六)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对于已登记企业因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过期等原因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对试点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八)做好档案查询和管理工作。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查询、调取企业登记档案工作,税务机关应保证查询工作的规范和档案安全。
……(九)加强检查督促。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不定期联合检查,并就落实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围绕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在采集、共享、接收过程中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执行文件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31
265.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231号 2015.12.30
北京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总局确定在北京市和江苏省各选择一个地(市、区)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
……一、工作目标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指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环节均通过网上电子数据交换实现的登记方式。试点工作要达到的目标是:企业登记无纸化、无介质全程网上办理,推动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创新登记方式、降低办事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全国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进行探索。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全程电子化,为企业登记提供更为便捷的方式,提高登记机关办事效率。
……2.规范统一。按照“于法有据”的原则,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建立符合全程电子化要求和特点的企业登记程序,在统一平台上建立并使用规范的登记文书格式和统一的数据标准。
……3.安全可靠。利用合规的科技手段,实现企业登记业务数据的防伪、防篡改,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试点任务
……(一)构建全程电子化工作流程规范。
……1.深刻理解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含义、概念,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网上填报,企业登记信息系统辅助初审,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核发并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和归档。申请人无须再到登记场所提交纸质材料,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其他登记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查通过的电子数据文档作为企业登记网上办理申请材料的依据。企业档案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2.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中统一企业登记文书格式标准。
……3.根据确定的登记流程、登记文书,以总局颁布的数据标准为基础,在总局的指导下健全完善统一的符合全程电子化要求的数据规范,包括数据标准、身份验证标准、电子文件生成标准及电子档案存储数据标准等。
……4.认真梳理企业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规范、清晰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知识库,在电话、互联网、移动平台等咨询方式中,统一服务口径,提升企业登记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电子营业执照唯一、权威、有效的官方发布平台。企业、行政、司法等管理应用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查询和验证。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其信任源点功能,积极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度。
……(二)改造完善业务系统。
……1.充分利用云计算、网站群等技术建立统一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并对现有的企业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改造,以统一业务、统一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方式适应全程电子化登记的需求,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2.采用可靠技术方法,对申请人进行网络身份认证,并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予以认可和采信。申请人应保证网上传送的电子申请文件、数据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行为和申请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网络身份验证可采用用户名、身份证号、密码、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软证书等验证方法,验证对象主要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企业委托的代理人(经办人)。
……3.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按照归档的业务要求,对企业登记电子文件、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请文件,按原格式保存;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数据信息、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信息等,按原登记文书规范形成电子文本保存。
……四、工作要求
……北京、江苏两省(市)工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度、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共用;要加强指导,对试点单位明确任务要求,组织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不能向企业收取费用,不能增加企业负担;推动建立各部门参与、分工合作、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保障和后续跟进措施及时到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试点进程及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266.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233号 2015.12.31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批复浙江省工商局,印发了《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中给予“深化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信息共享公开、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维权模式创新”等四方面共十五条扶持政策,将给杭州综试区建设带来七大利好。
……一:获批区(县)外资登记管理权
……《若干意见》授予杭州综试区内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负责各辖区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而此前,除萧山区,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前往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此举将大大便利杭州综试区外商投资跨境电商企业,就近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获批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若干意见》同意将杭州综试区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建立名称自主查询申报系统,完善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简化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可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杭州综试区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待向工商总局申报批准后实施,将进一步简化杭州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流程,缓解“取名难”。
……三:获批全国企业数据批量查询权限
……《若干意见》支持杭州市对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的批量查询,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等。此举将为杭州综试区“六体系两平台”建设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撑和数据基础,为杭州综试区信息共享体系、电商信用体系、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等带来实质利好。
……四:跨境电商信用管理体系逐步创建
……《若干意见》支持建设实施“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杭州综试区将依托全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查询全国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记录,建立“禁止或限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主体清单,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五:跨境电商品牌创建及保护力度显著加大
……《若干意见》支持加强跨境电商商标和品牌培育,工商总局将提供培训资源和师资力量支持,培训指导综试区商标培育、注册、维权,包括跨境电商商标国际注册、企业如何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内容;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种侵权行为。
……六:支持建设电子商务投诉举报杭州指挥中心
……《若干意见》支持建设12315电子商务举报投诉处理杭州指挥中心。建成后,将登记杭州综试区内跨境商品消费举报投诉,探索开展跨区域消费维权执法协作;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主体作用,完善首问责任和先行赔付制度,提升跨境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七:探索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若干意见》支持杭州综试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自行处理组织,鼓励、推动消费者协会、仲裁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第三方机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纠纷处置,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网上仲裁制度,逐步形成网上投诉、网上协商、网上调解、网上仲裁的一站式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八)综合部分
2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工商法字〔1991〕163号 1991.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发布施行。为了便于准确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权限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省辖市(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既设分局,又设工商所的权限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这里所指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包括由区局改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适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顺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势建立起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的人、财、物及业务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有权独立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切职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工商所即为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设分局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而直接设立工商所的权限问题
……在近年来的城市体制改革中,将一些县或县级市改为了省辖市。由于城市规模较小,为了减少领导管理层次,有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设区一级分局而直接设立工商所。这样的工商所即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
……三、关于工商所办案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对集市贸易中的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相当数量的工商所目前尚不具备独立办案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对工商所办案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规定时,要从严掌握,同时要明确工商所的办案权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所办案的领导和管理。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2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7〕101号 1997.4.1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所有(无)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2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2001.9.5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2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有审核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法字〔2010〕116号 2010.6.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有审核责任的请示》(京工商文[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不负有审核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协助执行事项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记录在案,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0年6月9日
2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1〕188号 2011.9.16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011年9月19日
272.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函字〔2013〕134号 2013.9.17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下来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所称违法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既包括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而取得的直接收入,也包括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而减少的合理支出。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支付的费用,经营者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支出而没有支出的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7日
273.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八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5〕22号 2015.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2015〕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于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适用于利用商场、超市的货柜、橱窗等,通过张贴、喷绘等形式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