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类】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案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市监竞争处字〔2023〕1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875112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

……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2年4月19日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267号

……经营范围:瓶装液化气经营、存储;城镇燃气、燃气设备的销售;清洁能源技术咨询、开发、推广;节能减排项目的建设;加气站设备销售、租赁;车用加气站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0年3月17日,本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关于对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立案调查的请示》,该材料反映当事人等两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行为。2020年3月25日,经分管局长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在瓶装液化气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8 年1月下旬,当事人控股股东肖XX的父亲肖X(时任当事人实际负责人)、陈XX和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股东吴X(时任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X四人,在天湖国际6号楼4 楼办公室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自2018年2月1日起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小瓶(10Kg/瓶)70元、中瓶(15Kg/瓶)105元、大瓶(50Kg/瓶)350 元。2018年1月 30日,当事人两家公司分别向下辖的换气站(点)下发调价通知,要求各换气站(点)张贴调价通知,并按照约定的统一价格进行销售。

……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和鑫源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辖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同时授权委托蚌埠市安鑫燃气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由肖X、陈X、吴XX、程XX四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下简称“安XX鑫公司”)对两公司下属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进行检查和管理。

……2018年9月中旬,上述四人再次在天湖国际6号楼4楼办公室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自2018年9月21日起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小瓶(10Kg/瓶)80元、中瓶(15Kg/瓶)120元、大瓶(50Kg/瓶)420元。2018 年9 月20日,两家公司再次分别下发调价通知,要求各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的销售价格。

……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当事人等两家公司下辖的各换气站(点)按照调价通知规定的价格水平销售瓶装液化气。2018年10月8日,当事人单方面电话通知下属站点对瓶装液化气价格进行下调,此后当事人等两家公司未再就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进行协商统一。

……另查,当事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为6195772.1元。

……以上事实有2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四、听证情况

……2022 年8月 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市监竞争罚告字〔2022〕9号)。2022年11月30日,根据当事人申请,本局法规处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对其违法所得计算不合理、处罚过重等意见,并提交了部分新的证据材料。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经复核研究认为:本案违法所得由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是合理的;本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予以一定幅度内处罚;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提供的2018 年度利润表等新证据材料,经复核与该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数据不一致。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76154.86 元;

……2.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247830.88元。

……罚没款合计523985.74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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