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96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现重新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教育机构同境外教育机构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形式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包括独立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根据不同办学性质和办学形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公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公办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其它公办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授权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州)财政局、教育(体)局审批,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办高等教育机构和其它公办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自主确定,在印发招生简章前15日分别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后执行。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区别不同办学层次、类别和境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以合理补偿办学生均培养成本为基本依据,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科专业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培养成本由财政、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人员支出、公用支出、支付外方项目合作费、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必要支出等正常办学费用。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学费标准由举办机构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九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按学年收费,已批准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也可以按学分制管理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  学生退费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十一条收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应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学校,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办文程序的有关规定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统一发文。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合作项目名称、招生计划、申请核定学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合作双方学校情况,包括双方学校介绍(国内、国际排名情况),合作专业介绍(国内、国际排名情况)及通过合作办学对中方学校在教学提升方面产生的办学效益等。

……(二)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批文、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

……(三)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提供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园、校舍等产权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此外,还应提供管理人员名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名单。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教学计划、课程安排;需明确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比例;外方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门数和教学时数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课时数的比例。

……(五)发展改革、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四条公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收缴管理,应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账,专项用于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公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应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承诺,对完成学业、达到准予毕业标准的学生,应确保学生获得相应的文凭。

……第十七条实施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除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公办教育机构应当在经批准收费后,将合作办学的具体办法和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收费窗口和校园网等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公办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境外教育资源,仅以学分互认形式与境外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的,其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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