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渝01行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805433L。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钦,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汪栩安,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四季花开幼儿园,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舒园路53号凤城华府一期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5MJP5859209。
……法定代表人刘祖国,理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行政中心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7500956438。
……法定代表人戴明,区长。
……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四季花开幼儿园(简称四季花开幼儿园)、原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简称长寿区政府)罚款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行初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四季花开幼儿园于2019年1月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该园取得了以单位食堂(小型托幼机构食堂)形式制售热食类食品的行政许可。四季花开幼儿园2019年春期共有在园且缴费的儿童120名,每人缴费3980元。该园《新生入园须知》中载明:按照学期收取学费,幼儿入园当月连续请假5天(含5天)以上,按规定退伙食费,保教费不退,国家规定节假日一律不退费,退费不跨月计算,期末到财务室统一退费,开学时间和放假时间参照教委通知时间为准。四季花开幼儿园公示的收费标准为:保教费200元/月/人、伙食费(两餐两点)15元/天/人、延时托管费13元/天/人。该幼儿园经审批同意的备案收费价格为:保育保教费200元/月/人,生活费(两餐两点)早餐4元/生/餐,午餐6元/生/餐,简餐为2.5元/生/餐。
……2019年6月11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关于四季花开幼儿园乱收费现象的举报。2019年6月12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在四季花开幼儿园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园未悬挂、公示收费标准,未按照备案价格收取费用,存在违法行为,遂当场要求悬挂和公示收费标准,并于当日决定立案查处。此后,该局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15日对四季花开幼儿园园长张凤(四季花开幼儿园的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其称:四季花开幼儿园从2019年1月28日开办,2019年春期收费标准为3980元/期/人,其中2650元是备案价格,包含:保教费200元/月/人,生活费(伙食费)330元/月/人,延时托管和加餐费用1330元。伙食费按月计算,一学期计算5个月,每个月22天,每个学生一学期的伙食费为1650元,若按照备案和公示的收费标准核算出的金额应为1305元,实际多收取23天的伙食费计345元/人,多收取的345元用于厨房水电气费及工作人员的部分工资及物资损耗。家长只笼统知道收取了1650元的伙食费,不知道明细,不知道会多缴23天的伙食费,幼儿园告知家长伙食费为15元/天,对提出质疑的家长解释为按月收取伙食费。2019年春期在园儿童共计127人,其中4名教师子女未缴费,实际缴费人数为123人,该123人中有3人退学,已向退学学生全额退款。2019年春期从2019年2月13日开学到2019年6月21日学期结束,一共提供87天用餐服务。退伙食费仅发生在学生转学或连续五天以上因事、病假未来园的情形。2019年春期的相关费用已决算,该退的费用已退还。没有向学生退还多收取的23天伙食费。
……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又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28日对四季花开幼儿园四名学生的家长各自进行调查询问,接受调查的家长均称:在缴纳2019年春期3980元时,老师已告知学费包括保教费、伙食费、延时托管费,并告知了伙食费为15元/天,但没有解释收费明细,未告知一学期提供伙食的天数,不清楚收费明细。餐食较为丰盛。2019年7月1日,该局对四季花开幼儿园的老师刘翠进行调查询问,其称:其向家长告知收费为3980元/期/人,包括保教费、生活费、延时服务费,并告知伙食费是15元/天,三餐一点,若学生连续五天及以上因事、病假不能来园,将按照15元/天的标准退费。
……2019年6月14日,四季花开幼儿园向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收费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该园于2019年2月25日开学,于2019年6月29日放假,计87天。伙食费1650元/期/人(330元/月/人,5个月/期),生均18.9元,其中15元/人为幼儿每天生活费,另3.4元/人是根据菩提街道教管中心食品卫生专项专用条例收取的厨房从业人员工资(从业人员共计3名)。延时托管费1330元/期/人,其中:延时加餐费8元/天/人,即880元/期/人(22天/月×5个月/期),延时托管费450元/人/期。保育费1000元/人/期(200元/月/人,5个月/期)。2019年7月19日,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向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出具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告知该局:其未制定或者下发食品卫生专用条例,其未发文件对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的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来源和构成)进行明确规定。
……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四季花开幼儿园仅向因事、病假未上学八天及以上的六名学生按照15元/天的标准退还了未在校期间的伙食费。2019年8月30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幼儿园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退还多付的价款41400元。此后,四季花开幼儿园在听证之前向123名学生退还伙食费345元/人,共计退费42435元(其中3名学生系重复退费)。2019年9月6日,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以案情复杂为由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19年9月12日,该局向四季花开幼儿园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期限。该局于2019年9月19日向四季花开幼儿园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19年9月26日组织听证,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渝长寿市监经处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四季花开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2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9月30日送达四季花开幼儿园。
……同时查明,四季花开幼儿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按照决定书中告知的救济途径于2019年10月16日向该院提起诉讼,后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撤诉,该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渝0115行初25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其撤诉。此后,四季花开幼儿园于2019年12月16日向长寿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府于同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向四季花开幼儿园及长寿区市场监管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26日书面答复长寿区政府并提交了证据。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长寿区政府于2020年2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止复议程序,该通知于2020年2月7日邮寄送达四季花开幼儿园,于2020年2月8日送达长寿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5月27日,长寿区政府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于2020年6月1日书面告知复议双方。2020年6月5日,该府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复议双方。2020年6月29日,该府作出长寿府行复〔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决定书告知的救济途径错误,系程序违法,故决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7月2日邮寄送达四季花开幼儿园(四季花开幼儿园于2020年7月4日签收),于2020年7月3日送达长寿区市场监管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是机构改革后负责本辖区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的职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据此,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具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11日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调查涉案违法行为。该局经调查核实,于2019年8月30日向四季花开幼儿园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又于2019年9月26日组织听证。调查结束后,该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渝长寿市监经处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四季花开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0000元,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四季花开幼儿园。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的上述时效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系复议前置案件,但该局错误告知可复议可诉讼,导致四季花开幼儿园救济途径选择错误,由此,涉案行政行为的该项程序违法。
……就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本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四季花开幼儿园公示和备案的伙食费收费标准系按天计算,但其实际以月为单位收取该费用,导致2019年春期虽仅为学生提供87天用餐服务,本该收取1305元,却按每月固定22天、共计5个月为计费单位实际收取伙食费1650元,共计多收取41400元。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大量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四季花开幼儿园的陈述,能够说明四季花开幼儿园虽告知家长伙食费为15元/天,但却不告知计费单位,或对个别家长解释系按月收费,四季花开幼儿园的行为明显系故意采取引人误解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价格,致使消费者多支付费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次,就该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据此,经营者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违法行为但非情节严重的,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是否有违法所得而有所不同,即:有违法所得的,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以四季花开幼儿园有违法所得为处罚前提,却仅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法定的处罚方式。再次,就本案是否具有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在价格领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由此,本案四季花开幼儿园多收取的41400元伙食费,系没有提供用餐服务却仍然以15元/天为标准向120名学生收取的用餐费用,显然属于其违法所得。但是,四季花开幼儿园已经根据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将多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也即,四季花开幼儿园退款后,即符合该条规定的可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情形。诚然,该条规定的仅是“可以”,但对此理解应考虑三点:一、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结合以上两条规定看,拒绝退款或难以退款的,确定按照有违法所得论处,类推之,已全额退款且积极配合调查的初次违法情形,作为没有违法所得论处,较为符合立法目的。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就有无违法所得所规定的不同处罚方式看,本案若按有违法所得处理,将导致无法准确适用该条规定(因违法所得已经退还,无法再没收)。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合理性,考虑行政手段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并需秉持审慎原则,进行利益衡量,既惩罚违法行为,又不过分损害当事人权益,在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本案中,从四季花开幼儿园的开办时间可见,涉案违法行为是其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从办学态度看,四季花开幼儿园为儿童提供了较为丰盛的用餐服务;从悔过表现看,其在行政程序中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按照查处机关要求退还全部多收款项。故不论从有利于市场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不过度打击初犯且危害不严重的市场主体的角度,将本案作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论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给予行政处罚较为恰当。综上,长寿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就长寿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四季花开幼儿园虽然迟至2019年12月16日才向长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其系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的权利救济途径错误而导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耽误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故长寿区政府作为具有法定复议权的行政部门,对四季花开幼儿园的复议申请于当日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同前理,因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故《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渝长寿市监经处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撤销长寿区政府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长寿府行复〔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长寿区市场监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寿区市场监管局负担。
……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被告长寿区政府已经受理四季花开幼儿园的复议申请,四季花开幼儿园的复议诉讼权利未受到实质损害,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在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告知的复议诉讼途径错误仅属于笔误,不应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该条表述是“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即是否认定违法所得就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四季花开幼儿园是在上诉人调查终结并对其作出责令退款通知后才退款,并非主动退款,且在调查过程中谎称多收价款是为厨房从业人员工资,故上诉人以四季花开幼儿园有违法所得论处并无不妥。三、违法所得自违法行为实施至行为终了时产生形成,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并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终了后再清退而发生变化。一审法院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认定已全额退款且积极配合调查的初次违法情形,作为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系认定错误。综上,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不应被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四季花开幼儿园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和原审被告长寿区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和依据如下:
……1.《中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国务院办公厅等30家单位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一览。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7.渝长寿市监经处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9.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书。10.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3.现场检查笔录。14.《新生入园须知》。15.校付通校园缴费专用支付凭证。16.长寿四季花开幼儿园收费公示牌。17.重庆市长寿区教育收费备案表。18.四季花开幼儿园2019年上学年收费情况说明。19.法定代表人刘祖国身份信息。20.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张凤身份信息。2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2.被委托人张凤询问笔录(2019年6月14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15日)。23.协助调查函。24.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25.王鹏、刘星、刘翠、刘梓薇、罗玉霞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26.2019秋期微信及现金缴费名单。27.扫码收费交费明细(截止2019.03.01)。28.收据17页。29.长寿四季花开幼儿园退费表2页。30.陈述书。31.长寿四季花开幼儿园2019春季退费名单。32.听证笔录。33.听证会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34.12358热线举报记录。35.案件来源登记表。36.调查终结报告。37.案件审核表。38.关于确定听证主持人的请示。39.听证报告。40.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1.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42.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如下: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原审被告长寿区政府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和依据如下:
……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申请人身份信息。3.渝长寿市监经处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新生入园须知》。5.行政诉讼起诉书(2019年10月14日)。6.开庭传票。7.撤诉申请(2019年12月9日)。8.(2019)渝0115行初256号行政裁定书。9.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0.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材料。11.长市监复字〔2019〕2号行政复议答复书。12.行政复议证据清单。13.行政复议证据材料。14.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及送达材料。15.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及送达材料。16.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材料。17.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材料。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的认证如下:四季花开幼儿园未依法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且当庭举示的证据对案件的评判无实质影响,故不予确认。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和长寿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本院。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与一审法院相同。
……根据已采信的证据以及一审庭审笔录,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具有查处本行政辖区内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被告长寿区政府有权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2019年春期备案伙食费收费标准是15元/天/人,按天计取,但该园故意隐瞒计费方式,按固定每月22天、5个月为计费单位,收取伙食费1650元/人(如按备案收费标准应为:用餐87天×15元/天/人=1305元/人),存在总计多收取41400元伙食费的事实。由于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情形,故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本案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多收取的41400元伙食费,系该园没有提供用餐服务却仍然以15元/天的标准向120名学生收取的用餐费用,且无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的证据,故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多收取的41400元伙食费,系客观上存在的违法所得。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据此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关于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20000元。故,本案主要审查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以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有违法所得进行论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第十条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价格执法领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完全以违法行为人客观上有无违法所得来直接论处,存在将违法行为人客观上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法定情形。对于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这种情形的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前还有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的前置法定程序,经营者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多收价款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和以有违法所得论处;经营者在限定期限内全部退还多收价款的,则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对于该条款中“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理解,再结合上诉人的处罚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该条款明确地区分了有违法所得和无违法所得的不同处罚方式。若执法机关按有违法所得的论处,则应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本案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按四季花开幼儿园有违法所得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未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矛盾。综上,行政调查阶段的多收价款,系违法行为人客观上存在的违法所得,但并非等同于执法定性阶段的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中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并非上诉人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意。违法行为人将多收价款这类违法得所在限定期限内全部退还的,执法机关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才与立法本意相符。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四季花开幼儿园在收到上诉人的责令退款通知后,在限定的7日内及时将多收的伙食费全额退还给学生家长,而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中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定,该情形明显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相符,属于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情形。上诉人以四季花开幼儿园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后才退款、不是主动退款为由,主张不能按无违法所得论处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将案涉违法行为按有违法所得论处的事实认定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是行政机关违反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法定程序。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在该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明显不符,该告知内容确系错误。但诉权告知是关于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救济,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程序要求,且本案亦未实际影响被处罚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诉权。而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的处罚决定,经过了立案调查、组织听证、向四季花开幼儿园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等程序,且在法定限期内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其行政程序合法。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长寿区市场监管局在该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诉讼权错误为由,作出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长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渝长寿市监经处字〔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和重作。长寿区政府作出的长寿府行复〔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 萍
……审 判 员 李 宜
……审 判 员 王 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双
……书 记 员 王君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