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办公立医院重复收费案件?以这个微波炉案为例!


如何查办公立医院重复收费案件?以这个微波炉案为例!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立医院存在违规收取微波炉使用费现象。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公立医院于2017年10月开始,与第三方签订微波炉承包协议,对患者使用微波炉进行收费。按照协议内容,第三方将原微波炉回收后,共投放19台投币式微波炉,并以每台微波炉每月100元的价格支付承包费用,投放微波炉的收入归第三方所有。至案发时第三方承包单位合计向该医院支付了57000元承包费用,承包费用入该医院公账。由于第三方未对微波炉收费情况进行统计,投放投币式微波炉实际收取费用无法计算。

 

二、收费情况分析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也了解到2017年10月之前,医院内微波炉是免费使用的,但由于无人监管,长时间不规范地使用导致微波炉故障频发,存在安全隐患,医院为了杜绝此现象,将微波炉外包给第三方进行收费。对于公立医院微波炉收费是否合法的问题,《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中有明确规定:“一等病床2张以下(含2张)床位,除符合“说明”第2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 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每床配衣柜、活动餐桌;病房内设有卫生间和洗浴设备,并供应冷、热水;每床设有中心供氧、中心吸引、中心传呼等系统;病房配有冷暖空调、电话;病区内设配餐间(配微波炉等)、活动室(配有线电视等)。二等病床3张以下(含3张)床位,除符合“说明”第2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 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其它设备设施条件同一等病床。三等病床4张以下(含4张)床位,除符合“说明”第2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每床设有中心供氧、中心吸引、中心传呼系统;病房配有冷暖空调;病区内设有卫生间、盥洗间和淋浴设备,供应冷、热水,配有微波炉等”,故而在一、二、三等病床患者缴纳的床位费中,已经包含了微波炉使用费,医院不可另外收费。

 

三、当事人违法行为分析

 

1.对于违法主体的认定。第三方承包机构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违法行为。但该医院又未对患者直接收取微波炉使用费,案件似乎进入了死胡同。但是经过办案人员讨论,本案中医院与第三方签订微波炉承包协议的前提,就是医院要对微波炉的使用进行收费,公立医院与第三方虽为两个主体,但共同参与了收费这一行为,医院与第三方,在微波炉收费的行为上均为受益人,承包这一行为,只是医院与第三方对收取费用的利益分配问题。而第三方能够收取微波炉使用费,也是在患者住院这个背景下产生,如果医院不进行承包,第三方也是无法提供相关服务的,故而违法主体就是该公立医院。

 

2.对于违法性质的认定,办案人员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在收取床位费的同时,又将床位费中的具体款项进行拆解,另外收取微波炉使用费用,属于分解收费。但是,该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按照《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规定,是明确包含有微波炉的,医院也未将该收费项目从床位费中剔除,故而并不属于将项目分解后再次收费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医院在收取了微波炉使用费用后,未向患者提供微波炉,而是将该服务外包,属于收费未提供服务。根据此观点,第三方向患者收取微波炉使用费是合理的,但是医院收取微波炉使用费而未向患者提供服务,多收取部分应当退还。但事实上,在医院内确实提供了微波炉进行使用,以医院收取微波炉使用费而未向患者提供服务定性,从常理上自相矛盾。如若真的将微波炉使用费进行退款,是否又有分解收费的嫌疑,故而该种观点虽有合理之处,但仍不能将本案妥善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床位费中已经收取微波炉使用费,医院提供的微波炉就应该免费使用,再次收费即是重复收费。如果医院对微波炉的管理有困难,也应该是由医院支付费用聘请第三方进行管理,而不是收取承包费的同时让患者埋单,此观点与违法主体的认定最为契合,但同时又引出了对违法所得认定的争议。

 

3.对于违法所得认定,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承包费即为违法所得,根据先前的调查结果,该医院共收取了57000元承包费用,该承包费用就是医院在微波炉收取使用费这一行为上的实际所得,第三方不存在过错,此57000元即为违法所得,但此种观点中违法所得与违法行为相互割裂,并不能服众;第二种观点是患者实际消费为违法所得,认为收取微波炉使用费这一行为本身是重复收费,所有收取的费用才是违法所得,又由于收费方式为投币收费,第三方收费机构未作统计,故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于57000元的承包费用,是医院与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收取的微波炉使用费为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经过讨论,办案人员一致认为该公立医院重复收费的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更加客观、准确。

 

四、案件法律适用的认定

 

综上,该医院的行为属于《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核定的病房床位比例及各类病房床位的价格,加强病房床位的服务和收费管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所规定的重复收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对于医院收取的57000元承包费不作为本案违法所得处理,无法计算的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五、案件思考

 

1.对于查办此类案件,先要做好政策准备。对于病床收费标准,每个省价格政策不一,而医院内收费项目繁多,针对检查内容,需在检查前要查阅相关资料,提前知晓政策,才能在检查时做到有的放矢,了然于胸。

 

2.调查清楚当事人收费的方式方法。每个案件的违法行为都有独立性,在检查中不能惯性思维,本案当事人未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而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了一定的风险规避,因此取证中除了对院方核实情况,也要第一时间对第三方进行调查,保留第一手证据材料,确保调查真实性。

 

3.做好后续工作。本案当事人收费的初衷并非盈利,而是为了通过设置收费门槛促使患者爱惜微波炉,防止破坏性使用,和超市的一元借取购物车有异曲同工之处。同样,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重心也不只是处罚,而是在规范收费的同时,帮助医院找到规避安全隐患的办法,例如对微波炉的电源开关安装定时设备,控制每次使用时长,或是使用代币,让微波炉的使用有人为把控,这些方式方法正在尝试中,相信最终能找到两全其美的办法。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