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01-011

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购买瓶装燃气后向小区业主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燃气活动

 

关键词 行政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非法经营 行政执法

购气方为海南某某公司,并非小区业主;协议约定的某某公司收取的燃气价格低于小区业主向海南某某公司实际缴交的价格;某某公司作为供气方亦不保障山水绿世界小区的燃气设施安全。且山水绿世界小区业委会亦未与某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作为小区瓶组气化站的运营单位。由此可见,海南某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下,向某某公司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后,再通过小区瓶组气化站气化向小区业主提供燃气,并向业主收取燃气费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显然已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五指山市执法局)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五综执燃〔2022〕(决)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01号《处罚决定》),以海南某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对海南某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没收违法所得42422.24元。海南某某公司不服该处罚,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指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五指山市政府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五府复决〔20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5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五指山市执法局作出的001号《处罚决定》。海南某某公司不服,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001号《处罚决定》、5号《复议决定》。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2)琼9030行初28号行政判决,撤销五指山市执法局作出的001号《处罚决定》及五指山市政府作出的5号《复议决定》。

宣判后,海南某某公司、五指山市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琼96行终78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30行初28号行政判决;驳回海南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海南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购买瓶装液化气后经过小区LPG瓶组气化站气化后向小区业主供气并收取燃气费用的行为并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代收代缴液化气费用的行为。根据海南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关于提供燃气购买使用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购气方为海南某某公司,并非小区业主;协议约定的某某公司收取的燃气价格低于小区业主向海南某某公司实际缴交的价格;某某公司作为供气方亦不保障山水绿世界小区的燃气设施安全。且山水绿世界小区业委会亦未与某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作为小区瓶组气化站的运营单位。由此可见,海南某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下,向某某公司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后,再通过小区瓶组气化站气化向小区业主提供燃气,并向业主收取燃气费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显然已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尽管价格认证中心对海南某某公司的违法所得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记载的法律法规依据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最终的价格认定结果产生影响。五指山市执法局根据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商请对违法所得依法评估认定的函的复函》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海南某某公司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金额,并无不当。五指山市执法局经过现场调查、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作出001号《处罚决定》,认定海南某某公司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复函及《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海南某某公司的违法所得金额后,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海南某某公司作出00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五指山市政府经过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5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五指山市执法局作出的001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小区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尽管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中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最终的违法所得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仅以该瑕疵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将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更不利于执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89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第45条

一审: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琼9030行初28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16日)

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行终789号行政判决(2023年3月20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调整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海南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16931727XXX,地址: 五指山市海榆北路XXX对面法定代表人:XXX

 

经查,海南XXX公司( 以下简称XXX公司或者你公司)于 2009 年9月 18 日经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家居清洁服务、电梯维修、停车场经营、水电维修及室内装饰工程、自有物业租赁、游泳、乒乓球、健身场、棋牌、溜冰场等。

 

2020年5月26 日,你公司与五指山通XXX供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购买使用协议》,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又没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你公司以每立方20元价格销售给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的山水绿世界小区1963 户业主,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商请对违法所得依法评估认定的复函》( 五价函〔2022〕36 号 ),认定你公司非法获利42422.24 元。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也不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擅自在山水绿世界小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山水绿世界小区的 1963 户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危险2022年1月20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发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你公司配合调查,你公司拒不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 ¥50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贰仟肆佰贰拾贰元贰角肆分( ¥42422.24 )。

 

以上有《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依法从重查处违规运营使用山水绿世界小区液化气供气站的函》(五建函〔2022〕7 号 )、海南民生公用管道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五指山市山水绿世界小区 LPG 供气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商请对违法所得依法评估认定的复函》(五价函〔2022〕36 号),林XX、王XX、崔XX、黄XX等调查(询问 ) 笔录、《关于提供燃气购买使用的协议》、 五指山通XX供气有限公司提供燃气购买的相关发票、小区业主使用燃气收据等证据证实。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五指山市支行,银行帐号:46001006036050001430-0009,或者中国工商银行五指山市支行,银行帐号:9558852201000090523。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法:(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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