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


对《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5]4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转来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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